深圳房二手房律师:【拍案惊奇】同案不同判,三诉三止为哪般?


 

深圳房二手房律师:

 

【拍案惊奇】同案不同判,三诉三止为哪般?

 

——罗湖法院以中天事件未结为由屡屡中止当事人诉讼,而同类案件南山法院早已判决并执行完毕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10日业主杨女士公证全权委托案外人张兴友、蒋飞(深圳市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天长盛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出售其深圳市罗湖区某房屋,2007年8月28日,徐先生与杨小姐代理人张兴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431540元购买杨小姐涉案房屋,合同约定徐先生于合同生效后1日内支付杨小姐定金10万元,8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45万元,余款按揭支付,杨小姐于签约后3日内做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函且杨小姐赎楼完毕后1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7日,对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其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

 

上述合同签订后,徐先生如约支付杨小姐购房定金10万元(由张兴友代收),按杨小姐要求监管首期款431540元于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从兴业银行处取得了90万元的二手房按揭贷款承诺书,并将其中的66.5万元发放至杨小姐代理人张兴友账户,杨小姐亦于2007年10月将涉案房屋交付徐先生装修使用,但迟迟未能完成赎楼。2007年11月13日“中天事件”爆发,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中天长盛担保有限公司同时倒闭,杨小姐代理人张兴友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杨小姐便停止履行合同,后经徐先生委托律师多次催告,杨小姐仍拒不履行。

 

首次起诉,中止审理

 

2007年11月27日,徐先生就本案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小姐双倍返还定金及所收房款,但罗湖法院以杨小姐代理人张兴友及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为由于2008年3月20日中止审理!

 

二次起诉,二次中止

 

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中止裁定没有上诉权,徐先生只得撤诉并于2008年8月27日二次起诉,罗湖法院仍旧以同样的理由于2008年9月9日再次中止审理!!

 

三次起诉,三次中止

 

无奈徐先生只得二次撤诉并2009年4月9日第三次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2009年10月15日罗湖法院第三次裁定中止审理!!!

 

同类案件,南山已结

 

同样是通过深圳市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居间、深圳市中天长盛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赎楼并事关蒋飞、张兴友,被骗走52万元购房款的南山区案件,买方高先生于2008年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法院经合法公告送达,在中天置业评估公司和中天长盛担保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兴友是业主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买方根据业主授权将房款打入张兴友账户即视为房款已付,被骗款项属业主损失,并认定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倒闭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判决确认买方已付购房款52万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业主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法院,后又撤回上诉并已和解执行。

 

四次起诉, 期待审理

 

由于罗湖法院连续三次中止审理,期间,2008年8月杨小姐又从徐先生处抢回房屋,导致徐先生付出一百余万元房款后至今一无所有,心力交瘁!!!!!徐先生得知本律师已在南山法院成功代理中天事件案件后,又被迫第三次撤诉,并委托本律师第四次起诉,要求判决杨小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1、张兴友是杨小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2款规定,其行为由杨小姐承担,张兴友根据杨小姐授权代理杨小姐签约并收取徐先生75.5万元购房款后是否转付杨小姐与徐先生无关;

 

2、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只是杨小姐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和首期款的监管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是否存在不影响原杨小姐之间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且该单位早已倒闭不存在;

 

3、赎楼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也是过户交易的前提,深圳市中天长盛担保公司是受杨小姐委托为杨小姐赎楼的担保公司,与杨小姐之间也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其已经倒闭不能为杨小姐完成赎楼义务时,杨小姐负有自行赎楼的义务,故中天长盛担保公司是否涉嫌犯罪同样与徐先生无关;

 

4、罗湖法院在徐先生已支付杨小姐购房定金10万元、贷款资金66.5万元并监管了431540元首期款,合计已付款1196540元、中天事件已经终结(相关人员已被判刑)的情况下,仍旧不顾徐先生感受,屡屡以本案必须以与徐先生无关的杨小姐代理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为由中止房屋买卖合同的审理,混淆了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5、适用同样的法律,应该做出一致的裁决。同样的案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早已于2009年10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和中天长盛担保公司的倒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罗湖法院中止审理明显错误;

 

6、蒋飞至今下落不明,罗湖法院这种无期限的没有结果的中止本质是使得本案成了“无头案”,导致了徐先生巨额房款损失无法收回,给徐先生造成巨大的损失!徐先生付出100余万购房,要么买到房子,要么退还房款,罗湖法院的中止裁定使得徐先生即买不到涉案房屋,也收不回房款!!

 

抱歉说明:由于长时间在电脑上办公,导致颈椎受损,不能上网,故没有及时更新,感谢济南房地产律师高强等网友的关注(2月17日高强律师留言“张老师的博客非常好,篇篇经典,期待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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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地产草根思想家张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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