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
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构成了这个国家社会经济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土地制度越趋于合理,则农业生产和金融运行就越平稳。土地制度越混乱,则农业生产和金融运行就容易大起大落,甚至乱象重生。
迄今为止,农村土地制度在存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最突出的问题当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由于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缺位的问题,农村土地实际上是“无主的土地”。这种土地所有制为少数人的越位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
1953年的土地改革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接下来的将土地所有制搞成集体所有制,则是开倒车。
回顾历史,中国土地私有制已经有两千多年。学者姚中秋指出:早在战国时代,中国的封建制就已经崩溃,进入王权制时代。封建的产权制度被现代意义上的私人所有权所替代。封建时代是没有私人所有权的,当时每块土地都有多个产权持有人,因而,财产基本上是由封建的共同体共同持有的。封建社会的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到春秋后期,这种体制逐渐松动、瓦解。当时实施的“初税亩”意味着封建制的松动与瓦解。因为对土地征税就意味着土地必须是归属于某个人,这意味着出现了比较完整的私人所有制。此后,在土地所有制领域,中国人就一直生活在(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下。唐以前,政府还曾试图进行土地改革,重新分配土地,这说明在中国历史上“土改”决不是新鲜事情。宋以后,政府连这样的事情也不做了,土地完全属于私人所有。
在此产权制度基础上,市场机制成为人们组织经济活动的基本机制,尽管其正常运转受到权力的严重干扰。不管怎样,两千多年来,中国人就生活在私人产权与市场制度之中。正是由于这一历史渊源,中国人天生就是企业家。
今天,天生的企业家们却因为没有产权而沦为乞丐,抱着金饭碗讨饭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