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网在线微访谈(李立律师)之16个问答


 (感谢同事潘菁的整理)

提问1:董飞

李律师,您在日志里有写过网购纠纷的话题,关于团购网站高朋天梭表售假,特别想知道您怎么看。是什么造成假货的成功售卖呢,法制环境?高朋内部管理问题?等等。

to:董飞

您好。我认为,类似假货等消费欺诈盛行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可能是因为社会监督体系的极度不完善,违法者不能充分被惩罚。之所以只提及社会监督,如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信用机构、媒体的监督,而不提及行政、司法的监督,并非是后者不重要,而是后者通常只能作为事后救济手段,只能打击较为严重的行为,甚至于只能不告不理,不能解决事前监督和全面监督的职能。在这种情形下,整个网购市场真正有效的日常监督除了商家自我约束外,只能完全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即消费者认识了优劣后抛弃劣的。但在社会监督不利的前提下,消费者对于商家评价的知情是不充分的,这就造成了你上当受骗了,我下次还会在同一个商家处受骗上当的情形。而中国人又多,于是。。

提问2:王振滔

作为一个律师来看待互联网和我们来看互联网估计会有不同的角度。目前互联网的立法方面是很欠缺的,尤其是知识产权这块儿,不知道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您认为会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同时像3Q之争这种事情,大概都是行政方法解决,从法律的层面怎么看呢

to:王振滔

您好。在我看来,立法不缺,缺的是执法,所谓“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不科学执法”才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些主要问题不是商业经营者能够有能力直接解决的。因此,站在商业的角度来看,必须在清楚地认识现有法治状况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所有的商业手段和法律工具,仍能相当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减少风险。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就必须认识到诸如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复制跟进盗版盛行的现状,在此基础上从产品设计、服务运营架构之初就在事先排查可能存在风险的地方融入法律工具的运用。3Q之争,主要不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而是市场竞争方面的冲突,依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机制的权力机构设置以及运行机制尚不成熟的现状下,除了行政干预外还没有有效手段可依赖。

提问3:宋鸿涛

李律师您好
我想和您探讨下关于老罗砸冰箱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西门子公关应该以怎么样的方式来应对呢?

to:宋鸿涛

您好。我家的西门子冰箱关门也不好使,不仔细按住的话经常会关不实,弄得我经常要除霜。所以说,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我对老罗的行为表示好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老罗的行为尚在法律应当容忍的范围之内,因为他并没有造成什么公共秩序的混乱。公关非我专业所长,但基于长期从事商务法律的律师角度来看,西门子的处理态度和方式是非常不合理的,对品牌只有损害。

提问4:李智

最近,国外已经吵翻天的热门事件无疑就是,在美国国会正在讨论且最具争议的停止线上盗版法案SOPA,美国会SOPA法案可能彻底扼杀互联网开放之路!? 请问您是怎么看的这件事的? 谢谢

to:李智

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体制,作为中国的律师很难准确来评判这件事情。但从我粗略的学习中,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在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效宪法的管制下,在权力互相能够有效制约的国度里,任何立法提议都可以较为充分得进行讨论,各种力量也能较为充分地对立法进程施加影响,也有充分的机会和可能纠正和调整不适当的立法。互联网开发在我看来是大势所趋,不可能扼杀,想要扼杀互联网的人是在自杀。

提问5:刘云枫

李立律师您好:关于百度在中国的互联网垄断和大量虚假信息,在中国未来几年是否会有完善的法律进行约束或者说会有一些惩罚措施出现?

to:刘云枫

您好。百度在中国的互联网垄断和大量虚假信息得不到有效扼制,这是“特色”的一种自然结果,是尚需要改进的政府监管理念与方式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在对互联网管理的理念和态度上没有根本性改进,未来十年之内也不会有所谓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完善法律或者惩罚措施出现。

提问6:刘贝贝

我想问一下李律师,上个月的淘宝伤城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最后淘宝不得不延迟新规执行。从法律角度上,淘宝小商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上的支持。淘宝这种举措,仅仅是在人情上安抚了群众,还是别有深意? 希望听到您的见解。

to:刘贝贝

您好。从法律的角度上,淘宝小商户用虚假交易的方式冲击其它商家的做法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诡异的是,只有采取这种违法的方式才能争取到谈判筹码,这就反映了一定的问题。淘宝延后执行新政策的做法是否有深意我不知道,但是缓和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显然也是行政干预出手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行政干预的着眼点很可能是稳定,而不是改进此类交易平台相关的法律或行业规范。有关我对淘宝网商业战略的一些看法,如有兴趣可移驾看一下我博客上的拙文。http://lawlee.net/2182.htm

提问7:宋希

李律师想问下刚发布的建筑法,有什么比较值得注意的地方?ps:这个简单说一两句即可,因为和咱们的主题不符合 呵呵

to:宋希

您好。我也正在学习中。最值得关注的可能就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具体到司法层面,可能还需要一定时日才能确定法院在解释运用这类规则时的理解。

提问8:韩雪

对于近期百度文库陷入版权纠纷,引起互联网版权问题,引用的界限在哪里?对于文库中所被获取的资料,是否应当收取费用?

to:韩雪

您好。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是百度文化的体现。法律上的主要纠结点可能未必是引用或收费与否。在合法的基础上,收费与否基于民事主体自己的约定或设定,法律不干预。百度文库之所以引起著作权人的愤怒,我认为是百度不正当地试图规避法律义务所引起的。长期以来,百度一直以文库是网络存储服务为托词,以避风港原则为盾牌在处理相关的指责和诉讼。但这是非常牵强的理由和不良的态度。在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红旗原则。通俗的说,就是侵权现象像红旗一样明显地飘扬在百度的眼前,这时百度是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的,而不是援用避风港原则采取等着别人举报再处理的态度。另外,根据百度文库的协议,“对于用户上传到百度文库上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百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使用和再许可的权利。百度享有修改、复制、发行、表演、展览、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根据百度自行设定的这一条款,无论如何不能让人将百度文库简单地归类于网络存储服务。无论是类似虚拟主机空间等传统的网络存储服务,还是线下的文档存储服务,有谁听说过存储服务商可以主张对他人交存之资料享有如此这样可怕的权利的?

提问9:王振国

李律师您好。对于一淘网蜘蛛抓取被屏蔽事件是否构成侵权,一淘的未来在哪里?一淘盈利模式是否能长久发展下去?

to:王振国

您好。一淘网蜘蛛抓取购物网站平台的数据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以往相同案例的法院判决可以参考,但从我的观点来看,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来判断。若只是抓取未设置保护或未被明确告知禁止抓取的数据不构成侵权,若抓取已被明确告知拒绝抓取或采取破解方式抓取他人已设置加密或保护的数据应视为侵权。

购物比价搜索引擎有未来,我在之前发表的博客文章中对此表述了自己的观点。但具体到某个网站,要看其运营的方式和定位如何才能谈其未来会是如何。一淘网目前过于紧密地与购物平台淘宝网相联系,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没有长远眼光的经营方式,因为搜索引擎的价值体现之一是其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假如一淘网仍然保持依赖于淘宝网的方式,那么它的未来只取决于淘宝网的未来。

提问10:卫凌玉

被人在百姓网恶意散布个人信息,却无法及时删除。已报警,也向网站投诉,客服说删除却没有,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更有效?

to:卫凌玉
您好。根据经验,各种手段相比,相对有效的方式还是盯住信息发布平台网站,一是提供有效的投诉(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二是告知网站如不及时删除,将对网站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如网站在收到投诉后仍不处理的,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提问11:田靖雁

sns网站是否有前途吗?怎么样理解sns本土化?对于facebook和人人网的您是怎么看待其发展和比较的?

to:田靖雁

您好。几年前我在博客发文认为商务型的sns网站在中国发展很难,主要是理由是文化的不同。但文化也是发展的,我现在的观点是仍然艰难需要时日,但不能说没有前途。sns这个概念最早在中国互联网中出现时是以非娱乐的形态出发的,解决的是人际交往的线上方式。但之后这个概念发生了发展变化,形式更多样化,甚至一些sns网站不是以sns出名,而是以游戏出名。商业的归商业,即使我是一个以商业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仍然无法去比较各种型态的sns网站孰优孰劣,但我想更专注的总能更出色些或更长久些。

sns的本土化,除去与其它类型网站都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外,主要是产品设计上的本土化,分析潜在用户的共同需求是关键,在这一点上中国是有其特殊性的。

问题12:飞儿
淘宝的6万元入门费,最后如何解决才能皆大欢喜?阿里巴巴,卖家,买家呢?说是现在买家可以自由评论,真实阐述了,可实际上呢。前几天小采购几款零食,到来后发现有即将过期的产品,与商家理论,没有解决,我给了差评,而后便被商家每天数十个电话骚扰,让我改为好评。试问,买家的利益如何来真正保护。

to:飞儿
您好。作为买家,我也遇到过同样的事情。从基本层面来说,这是卖家的问题,如骚扰过度我个人会报警,但我也知道效果微小。从较大的层面来说,这是淘宝对卖家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或许从更大的层面来说,是缺乏市场竞争的结果,假如当初的易趣仍以一定的市场份额存在的话,淘宝对卖竩的管理也许就会是另一个形态。

问题13:陈欣然

李律师您好!现在我们在电脑中留存了很多邮件、网上交易记录和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人在打官司时,手里都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目前民诉法正在公开征求民意,您觉得我们的QQ、微博等记录将来会成为呈堂证供吗?

to:陈欣然

您好。媒体在报道有关民诉法修改可能确立电子证据类别时似乎有些差错,给人的感觉似乎电子数据现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样子。这个我要明确表述一下:电子数据早已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直接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供,必须转化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形式,一般是通过公证处由公证员依公证程序打印下来或刻成光盘,然后可提交法庭。此次民诉法修改所说的是在原有民诉法证据类别中增加一个电子数据类别,这样以后就可以直接提交而不必转化了。

问题14:岳武斌

色情网站在国外违法吗?或者有何限制条件?色情网站对现实到底是否存在危害?

to:岳武斌

您好。各国规定不一,我了解有限,但很多国家是有分级制度的以保护未成年人。至于色情网站对现实的危害度以及法律对之的制约限度,这从根本上是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问题15:董飞

李立律师您好,其实我还想问一个问题。就是在国内出了正版保护情况下,国内视频网站会朝向哪个方向发展。土豆优酷今年ipo,56奇虎分别被收购,新浪搜狐财大气粗,视频网站未来会不会兼具华谊兄弟那样的影视制作公司的功能呢?

to:董飞

您好。视频网站是重成本网站,两大昂贵成本,一是版权费用,二是带宽费用。基于法律本身的性质,版权制度的改革将是一个相当长久的事情,基于中国互联网带宽管理的架构,费用在较长时间里也不会有大的调低。因此,在相当长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视频网站将仍维持高成本运作的状况。个人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视频网站公司开拓周边相关联的盈利业务种类以及并购兼并现象肯定会有较多的机会出现。

问题16:金磊

李律师,你好!请问有关电视购物这块的欺诈行为,在法律角度消费者是否可以追究电视台的责任。很多购物内容实在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简直就是侮辱消费者的智商,可他们还就是能反复地在各个电视台(市,县级)播出,并不断的误导消费者。

to:金磊

您好。从效率上而言,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要点在于电视台。电视购物中的欺诈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我看原因主要在于广电、工商等职能部门对电视台的监管不力。想要通过消费者为几百元的东西去诉讼的个案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从经济上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根据广告法,播放购物广告的电视台应当承担起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但现实中鲜见行政监管部门对电视台进行日常监管的情形。而广电、工商这些职能部门在电视购物广告方面对电视台的日常监管不力,最大的原因是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

李立律师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