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于法 铸成侦查、起诉、判决一错再错


用事实说话  用证据报道

看黑龙江12.3案卷  质疑绥化政法委谎说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之五

近年来,执法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逐步从个人腐败演化到集体腐败。纵观12.3案整个办案过程,黑龙江已沦为全国执法腐败的重灾区,执法人员肆意利用权力、毁灭证据、篡改文书、包庇犯罪、欺上瞒下、恶意串通上级办案单位、狼狈为奸,形成严重渎职事实!由此造成了残暴抢车杀人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包庇罪张炳军、杨学芬、杨学丽、刘兆峰、吕树臣、王玉荣等人至今逍遥法外的重大错案!!被害人家属痛心疾首,上访成了唯一的选择。

司机冯伟无辜被抢劫杀害后、遗下七十多岁的老母亲被公安造假逼迫、借钱为冤死的儿子上访控告时在火车上被盗窃7000元,哈尔滨站前铁路公安和天津1548列车的乘警相互推脱责任、案件至今没破。

之后由于贫困导致老人在雪天穿单鞋下楼滑倒在楼梯、摔成胯骨粉碎性骨折、导致终身残疾,给老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亲人无辜遇害如天降大祸、哭坏了双眼、公检法人渣灭绝人性、在家属遭遇不公之后还要付出惨重的上访代价来讨回公道!儿子被害至今8年,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

案件回放:在2003123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再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出租车、并杀害司机案,司机冯伟突然遭遇张明、吕长海、郑海洋等几名歹徒抢劫、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司机匆忙迎战、被砍杀19刀、多处刀伤达要害部位,终因寡不敌众遇害,其状惨不忍睹。此案案发前七日,司机张殿军现金及出租车被抢劫、车被藏在绥棱修理部改色、已联系好买主。同一抢劫团伙为何选择同一辖区作案?罪犯为何如此猖狂在7天抢两台车?围绕着办案人员延误抓捕、隐匿、毁灭证据、取保违规、遗漏罪犯不追、不究,任意改变罪犯罪名,导致重罪轻判,一场历时8年的错案拖延至今。        

12.3案发时、海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曾给刑侦局长高祥友打过电话,高祥友因在同一辖区、7天内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恶性(系列)案件、且两起案件还没有侦破的情况下、没给苏凤铭面子,依法将罪犯张立文、郑海洋刑拘

此后海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再次出面为亲外甥张立文被拘、亲属郑海洋被拘找刑侦局长高祥友(有办案人录音为证),后将被刑拘的张立文、郑海洋违法放掉

张立文、郑海洋被枉法放掉后,利益驱使高祥友又伙同刑事检察长康有志、将已经被以“抢劫杀人罪”批捕的同案犯吕长海参与抢杀司机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摘出、后命令办案人贺健改卷宗,导致卷内漏洞百出、形成造假的证据链!罪犯吕长海被违规取保、释放!

接着又在案发80多天给海伦公安技术科长张恒彦为抢劫杀人主犯张明后补伤痕检验报告,将两处“自残的轻微伤故意认定是“外伤”所致。后罪犯张明的父母去技术科长张恒彦家,这个失去人性的恶警张恒彦、在公安办案经费紧张到非要“重复使用12.3案发两个现场勘查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的情况下,不惜花掉办案经费几千元、将本无精神疾病的杀人恶魔张明拉到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做精神病鉴定,痴心妄想着为杀人恶魔张明开脱死罪!!

下面是海伦公安局及检察院、将同案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犯罪事实、在吕长海被以抢劫杀人批捕后摘出,造成卷内各个法律文书被贺健篡改后留下的作案痕迹!

苍天在上敬请:全国承办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判决的公、检、法同行、刑法专家、律师及懂《刑法》的网友来逐一审查办案单位在12.3案犯下的滔天罪行!!确认12.3案是黑龙江公、检、法人为操纵、联合造假、急待纠正的案中案!

郑重告知:那些凭侥幸、还想借手中权力、混淆是非的造假人尽快悬崖勒马!造假已经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只有坦白从宽、交待问题才是唯一明智的选择!

图片二十八:造假后的张明、吕长海提请批捕书。同是094号、犯罪事实和提请时间与卷内检察院批捕张明、吕长海的法律文书不符。卷内这份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将吕长海参与抢杀冯伟重罪人为摘出后将日期又提前15天。

质疑1.海公捕字第094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的日期被造假,将原20031230日提请批捕更改为20031215日提请批捕,且是同一序号。

事实:请看下文图片二十九、图片三十系检察院200417日批准逮捕张明、吕长海决定书依据的是原200312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而卷内居然没有检察院依据1230日的094号提请批捕书!有的是1215日造假后的094号提请批捕书。

质疑2.这份被改过的提请批捕书中、看不出抢劫团伙在7天内的同一辖区、抢劫两起出租车并杀人的犯罪事实,故意将“预谋抢劫冯伟”说成“车价口角”、 又别有用心地将“主犯张明携带的刀”说成是“司机冯伟随身携带”, 故意隐匿罪犯吕长海抢劫杀害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就要隐匿罪犯抢劫司机冯伟现金且留下血指纹这一重大事实!

事实:同案犯吕长海12517时投案自首说出、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有监狱司机甄学谦的录音为证);卷内记载:主犯张明的朋友、涉嫌包庇罪的张国庆在海伦公安询问时出伪证后,在绥化公安专案组询问时证实张明经常随身携带三把刀,分别是卷内的锯齿砍刀、绥化检察院退卷要求查找的白色卡簧刀和较长的120cm单刃直把刀;卷内记载:绥化公安局专案组询问张明供出抢劫冯伟的现金五、六十元,事实上抢劫现金是五、六百元;此前海伦公安一直隐瞒冯伟被抢劫的现金,此后被抢的现金下落卷内没有记载,因罪犯吕长海抢钱时手上沾满冯伟的鲜血,钱上有罪犯血指纹被公安同冯伟生活记事账纸上的血指纹一同隐匿,故无记载。

质疑3. 在这份被更改的提请批捕书中、故意隐匿了吕长海全程参与抢劫司机张殿军、共同分得抢劫的脏钱并挥霍、共同转移赃车到绥棱修理部的犯罪事实,卷内两罪犯交待笔录多处明确记载吕长海和张明一同抢劫张殿军,并且还有吕长海投案自首后、张殿军在5分钟内、从820岁至30岁的壮年男子中指认出吕长海是抢劫他时坐在车后的小个子罪犯的辨认笔录。

原记载吕长海全程参与两次抢车并杀人的犯罪事实完全被掩盖了!!丧尽天良的恶警不但摘出吕长海抢杀冯伟罪行、还故意将抢劫另一司机张殿军时、吕长海在“车下为张明望风”改为在“车下尿尿”!为后期检察院违规取保吕长海创造“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前提条件!

事实是:原200312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吕长海的罪行是“抢劫杀人”罪,即依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63条提请批捕的;后被贺健改为“抢劫罪即依据《刑法》第263条提请批捕、且将时间提前15天。

 根据本法第6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全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另行侦查,这是《刑诉48条》第27条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应当立即执行。

因公检机关将吕长海、郑海洋两同案犯抢劫杀害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摘出、余下主犯张明就不构成团伙作案、和多次作案,就变成了张明“一人作案、伤害致死”司机冯伟这个造假的案件定性;罪犯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抢一杀”罪行就变成“一抢”即抢劫司机张殿军。这样原来延长刑拘张明、吕长海到三十日就要改为延长至7日,公安在1230日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就违背《刑诉法》的规定,所以贺健就将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的时间从1230日改为1215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