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事件”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解析


  
        “淘宝事件”新闻背后的法律问题解析
                    王春晖
    近日,淘宝商城发布了一份《淘宝商城2012年招商标准》(以下称:淘宝2012新规则),2012年新规则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大部分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5万元至15万元不等,此举随即引发了部分淘宝商城中小商家的强烈反应。这些商家通过网络通信平台互相联系、统一行动,对淘宝其他大型商家发起一系列攻击。笔者在对“淘宝事件”的新闻背景进行分析后,提出以下法律问题解析。
一、我国互联网产业在某些相关市场上的寡头垄断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对淘宝2012新规则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淘宝商城对其服务内容进行定价是其经营自主权,除非价格法或者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国计民生或者公用事业等价格,必须依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和消费的情况进行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淘宝商城发布的2012新规则只是 一种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行为,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淘宝的商家不接受该规则,可以选择与淘宝商城解约。但是对于2010新规则发布前不久与商城签订合同的商家,如果商城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2012年将采取新规则,商城的行为则属于违约。
在淘宝事件中,笔者所关注的不只是淘宝2012新规则本身的法律性质问题,而是淘宝2012新规则引发的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某些相关市场上的寡头垄断和滥用支配地位的关注。据国内著名咨询机构艾瑞的研究数据表明,2011年第二季度,淘宝商城占据国内B2C市场48.5%的市场份额,为第二名到第十名之和的近两倍。目前已有超过7万个品牌和5万商家进驻淘宝商城。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淘宝商城在C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居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淘宝的中小型卖家严重依赖于淘宝商城,其对于淘宝商城的2011新规则的调价行为毫无博弈和谈判能力,无奈他们只能互相联系、统一行动,对淘宝其他大型商家发起一系列攻击,这是导致淘宝事件的主要原因。
应当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企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那么,淘宝2011新规则是否涉嫌滥用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显然,淘宝商城利用其在C2C网络购物的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大幅度提高服务相关价格,与去年相比有五倍之多,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
二、淘宝调整进场规则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根据国际互联网监测公司Alexa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淘宝网的日独立访问数已逾4000万,首次超过Amazon、Ebay等国际大型购物网站,在全球电子商务网站流量中排名第一。截至2010年,淘宝已经拥有注册会员数达到1.9亿,接近占到中国网民数量的一半。淘宝商城的这种市场优势地位是电子商务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优势是一种网络交易中的优势,淘宝商城不但有能力决定其服务的内容,甚至可以提出不合理的服务条件,而淘宝商城的中小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甚至不得不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交易服务条件,如大幅度地调高了中小商家的技术服务年费和保证金绝对的优势必然导致滥用,淘宝拥有如此巨大的消费群和商家,其交易规则的制定绝不能由淘宝一家决定,一定要考虑到社会、技术、市场、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至少可以说,淘宝淘宝调整进场规则不符合当前国务院院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因此,政府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必须进行积极的规制,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监督。
笔者认为,加强对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管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2011年4月,商务部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明确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笔者注意到,这次淘宝的新规则大幅度地提高保证金,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5万元至15万元。笔者建议严格监管淘宝商城的“卖家保证金”,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三、淘宝商城小商户恶意攻击大商户是否构成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笔者认为,无论淘宝商城的规则是否合理和违规,但是淘宝商城小商户恶意攻击大商户的行为是非理性的,特别是有组织地聚众商议,提出恶意攻击淘宝商城的言论并进而采取了相应的恶意行为是不正确的。小商户此次对淘宝商城的攻击行为主要涉及的是拍下不付款或者在规定时间内退还购买的商品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坏了淘宝商城的信誉及其大商户的商业利益,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还够不上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当然,小商户的这些不当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和约束,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