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著作权案一审判决要点暨销售商侵权责任的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天络行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蓝卓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一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使用“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的书包,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涉案卡通形象为知名儿童动画形象,销售商在进货时对商品本身或包装装潢中有上述图案的商品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需审慎查验商品的来源及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蓝卓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据,亦无授权证明,未尽应有注意义务,构成侵权。超市发与蓝卓公司签有协议,约定其对蓝卓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监管的义务,涉案书包在明显位置使用知名儿童动画形象的美术作品,超市发应给予较高程度的注意,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来源及授权证明。超市发未尽上述义务,亦构成侵权,应与蓝卓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销售商的侵权责任?    

    在大部分销售侵权产品被诉的实际案例中,超市仅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稍有不同,本案中超市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看,销售商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商品侵权情形不明显,销售商的注意义务则较低,此时,销售商如果能提供较为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明,即可免予赔偿,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对于明显可能涉嫌侵权的商品,销售商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提高注意程度,审查商品来源以及获得授权的情况,无法查实时应当选择不予销售,否则就要与其他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