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


南京财经大学 刘正副教授

面对杨玉圣先生在他的学术批评网、在法大沧海云帆,在新浪“杨玉圣的博
客”等地方,对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教授进行无端批判和恶意人身攻击,沈木珠、
张仲春教授“胜似闲庭信步”,依然保持其两年来不与杨玉圣进行网上争辩的风
度,更没有到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去进行根本不可能公平的“笔墨官司笔墨打”。
这是已经很清楚的事情了。

  我是南京大学毕业,现在是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的一名教师,我的名
字是真名,不像杨玉圣网上出现的那些不敢见光的化名人。杨玉圣口口声声说化
名人是害怕报复而匿名,这是假话!他们是因为写的东西是捏造的原因,才使用
化名!

  我,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我不能接受在中国学术批评中学术批评网的独断、
个人主观化做法。因此,我愿意在这里,为我们公正的学校,为我们发展中的法
学院,说几句话。

  自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法学教授将杨玉圣送上法庭之日起,杨玉圣一方面倾
尽全力组织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围攻,另一方面“请”来一拨拨学者呼吁社
会宽待学术批评,论证“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更将梁慧星教授
曾发表在2001年6月13日检察日报的一篇针对其他问题的文章“重复发表”在其
个人网站上并注明“来源:学术批评网”,制造梁慧星专门为他擂鼓助威的虚假
信息。

  正当的学术批评,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并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没有错,我也十
分支持。但是,对于某些借学术批评之名,却大行诬蔑诽谤之实的行为,大家是
否还应当包庇纵容呢!批评文章到了捏造事实诬蔑诽谤的程度,还有什么学术批
评可言!进入了司法程序的捏造诽谤,杨玉圣先生早该稍安毋躁了!

  什么是正当的学术批评?教育部的学术规范第六部分是“学术批评规范”的
全部内容(一共2条):第一条确定学术批评的目的是“积极推进不同意见学术
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第二条明确规定“应该以学术为
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杨玉圣为制造虚假“抄袭”案的恶意、恶性炒作,显然与上述学术
批评的规范要求不符。

  那么,杨玉圣及其主持的学术批评网是怎么做的呢?我有南京财经大学法学
院与杨玉圣先生两年前来往通讯的全部电子邮件及沈木珠教授的诉状。我希望通
过揭露杨玉圣先生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的部分过程,让大家知道这
个口口声声标榜维护学术共同体尊严的杨玉圣,是如何践踏学人尊严;这个口口
声声标榜“学术批评”规范的杨玉圣,是如何暗箱操作,欺世盗名!

  以下是杨玉圣恶意炒作、造假的7个例证:

  (1)杨玉圣发表“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发表前不与沈木珠、张
仲春作任何联系、核实,文章中没有列明被抄袭对象的所谓“10篇知识产权论文”
及隐去作者“沈木珠”姓名的《海商法比较研究》的不真实性,是“社会上有思
维能力的一般人”能够清楚辨认的,作为一个网站的主持人、编辑更是可以清楚
辨析。

  在这里杨玉圣不遵守学术批评规则,首先反映了杨玉圣存在蓄意造假的动机。

  沈木珠教授看到“金许成”文章后,于2005年11月23日委托储敏、徐升权向
杨玉圣个人发出标题为“杨玉圣教授(收)”的电子邮件,诚恳指出文章不实,
提出要与之电话联系或见面以提供大量可供核实的证据材料的建议。但是,杨玉
圣先生完全忽略这封信表明要提供证据供其核实金许成文章内容真假的这个核心
内容,认为这份私人邮件是所谓的反驳的“公函”,在未经储敏、徐升权同意,
擅自将私人信件冠以《储敏 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先生的信》的标题在学术批评网网上公开发表,制造
出相关人员参与学术批评网“口水战”的假象。

  杨玉圣这一行为,显然是要在网上引发争议,挑起事端。

  (2)2005年11月23-25日徐升权多次向杨玉圣发信表明:“私人信件”不同
意公开发表,强烈要求杨玉圣“撤下”他与储敏的私人信件。杨玉圣先生不但故
意保留以供给“史豪鼓”作为批判的靶子,而且至今两年多时间,依然挂在网上。

  (3)2005年11月24日下午8点33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向杨玉圣发出至今
唯一的一份对“金许成文”的批驳文章,要求“尽快刊登”。但杨玉圣收到后在
第一时间以“不发布单位的文章”为由压制不发,并于2005年11月28日9时33分
再次复信,坚决拒绝任何“写信或者短信或者打电话”,但其同时却联系发表了
“金许成”、“史豪鼓”等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不实批判,使沈木珠、张仲
春教授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到,杨玉圣不是要开展正当的学术批评,而是利用自办网
站的便利蓄意制造其自己认定的所谓的“抄袭剽窃”案,杨玉圣根本不接受任何
中肯的建议与批评。不过,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两年零9天后的2007年12月3日,
杨玉圣似乎为了应诉需要、为了说明其对所谓“反批评”文章及南京财经大学法
学院反映的意见有所谓“公正”的刊发,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发表
了这篇早已被他“枪毙”并明确通知“不发”的文章(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不久,
该文又莫名其妙的撤下了,不过GOOGLE网页快照中仍然留下了痕迹)。

  这里,杨玉圣主持学术批评网却做不到保证公正、公平,相反,两年来他借
学术批评之名,行诬蔑诽谤沈木珠、张仲春之实!

  还有更加令人不可理解的,当杨玉圣的这一手段在2007年12月11日下午开庭
时被揭露之后,杨玉圣竟然当庭否认他收到这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批驳文章,
否认亲自回复的包含“大稿已收”及“不刊登单位文章”字样的电子邮件,否认
他曾收到过他亲自挂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批驳文章,令法庭
上的人员嘡目结舌,大跌眼镜!

  (4)2005年11月25日,沈木珠教授委托朱益林向杨玉圣发出标题为“律师
函”的《律师函》,杨玉圣随即冠以《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
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就《值
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一文之事给学术批评网的律师函》的长达73
个中文文字的标题,再次未经发件人的同意公开发表,并故意歪曲沈木珠教授原
意,企图挑起各杂志社对沈木珠教授的误会和不满。同时,提供给“金许成”等
紧接而来的批判预留了靶子。

  (5)2005年11月28日,也就是杨玉圣拒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写信或者短信或者打电话”之后,杨玉圣在学术批评网刊登了一系列
更加激烈的攻击、诽谤文章:

  首先,“史豪鼓”借批评储敏、徐升权文章为名,发表《多检讨自己的责任,
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
致杨玉圣教授的信》,把矛头直接指向信件委托人沈木珠、张仲春教授,以偷换
公共知识的部分“雷同”与论文“抄袭”的概念进行所谓的“管中窥豹”,论证
“金许成”的污蔑符合事实,沈木珠、张仲春有“学术腐败”。

  其次,“金许成”于2005年11月29日发表第2篇文章:《对朱益林<沈木珠、
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
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回应关于沈木珠、张仲春“11篇论文”没有抄袭
的律师函,再次诬蔑诽谤沈木珠、张仲春12组论文“抄袭”。

  第三,李世洞于2005年12月9日发表《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
“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署名文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将该案原告作为杨
玉圣曾经认定的学术剽窃的典型案例进行批判,批判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有“剽
窃”之实还知错不改。

  (6)2007年11月3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再次向杨玉圣发出侵权通知《关
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杨玉圣再次未经沈木珠、张仲春同意冠以《沈木珠 张
仲春: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致学术批评网及杨玉圣教授》的标题公开发表。
同时,故意在被告网上置顶重发2005年的《李世洞文》、《金许成第1、2文》、
朱益林律师函、《史豪鼓文》、《储敏 徐升权信》,几乎占满了学术批评网首
页,并将部分诽谤文章在杨玉圣的新浪博客上公开发表。

  (7)2007年11月19日被告擅自捏造标题,将沈木珠、张仲春诉状改名为
《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侵害其所谓“名誉权”的起
诉书》,并擅自对诉状部分内容做修改,点评公开发表,误导读者对沈木珠、张
仲春诉讼的正当性产生怀疑,用“所谓”名誉权一词,对沈木珠、张仲春的名誉
权实施侮辱。特别是,故意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涉谤的18家杂志”改为“诽谤
的18家杂志”,让学术批评网上几乎所有批判沈木珠、张仲春的文章都据此而对
他们的所谓“法学教授不懂法”进行百般讥讽嘲笑。这种不实、造假的手法,难
道是中国学术批评所应有的吗?沈木珠、张仲春的诉讼请求明确写着:判令被告
向原告及涉谤的18家期刊(在向原告道歉书中相应列明被告所诽谤的18家期刊名
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吗?杨玉圣
有什么理由要篡改字意词意,以莫须有的罪名讥讽嘲弄呢!

  这些,难道就是中国学术批评应有的态度,应有的做法,应有的手段,应有
的回应?!

  (上述事实有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杨玉圣往来的电子邮件及诉状为证,这
些证据原告于2007.12.11开庭前提交给法庭)

  我们的学术界,是众学者的学术天地,不是杨玉圣的天下!我们的学术批评,
也是众学人的学术批评,不是杨玉圣为谋取一己之私的学术炒作!倘若,学术批
评变成杨玉圣肆意而为的工具,还不知有多少学者要落得如沈木珠、张仲春教授
般遭受诬蔑诽谤之命运!

  如今,在教育界、学术界,杨玉圣借学术批评之名大行其是,甚至不惜以对
他人进行讥讽嘲笑、诬蔑诽谤为“可乐”,难道不应该有人站出来向杨玉圣等人
挑战吗?现在,沈木珠和张仲春教授毅然起诉杨玉圣,既是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的名誉,讨回公道,也是为了中国学术批评的规范和标准,为了互联网在开放前
提下的清洁和公正!

  2008.1.15

(XYS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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