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 钓鱼岛,中国怎么办?


《太平洋学报》2005年第八期

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

张良福

一、 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

(一)对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基本立场   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5个岛屿和一些礁石如冲北岩、冲南岩、飞濑等组成的一组群岛一般称为钓鱼岛或钓鱼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分布在东经123度28分至124度34分,北纬25度40分至25度56分之间,距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最大,为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在70年代以前,中国台湾的渔民一直不受任何干扰地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鱼作业。直到1968年关于东海海底蕴藏有丰富油气资源的推测出现后,琉球的石垣市才于1969年5月5日在钓鱼岛竖立了一个标桩,1970年以后才开始阻挠中国台湾渔民的捕鱼作业。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冲绳地区“归还”给日本时,宣称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一并“归还”给日本。1972年5月15日,该协定正式生效。日本借此开始了一系列侵占钓鱼岛的非法活动。日本政府决定自1972年5月15日起,台湾省或其他中国人如进入该列岛海域,即认为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条例强迫其离去。日本还把“防空识别圈”扩大到钓鱼岛等岛屿的上空。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和维护对钓鱼岛领土的主权。早在1970年12月29日  《人民日报》就发表评论员文章:《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海底资源》,严正指出:“台湾省及其所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些岛屿周围海域和其他邻近中国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容许他人染指。” 

19715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中国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严正指出:“位于我国台湾省东北海域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其归属是无可争议的”。“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的领土,我国对这些岛屿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根本不存在美帝国主义对我国所属的这些岛屿有所谓‘行政权’的问题”。“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不容任何人侵犯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于1971年12月30日 发表声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人民也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

1972年5月20日中国政府代表黄华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安理会主席,指出:“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美日两国政府竟然拿中国的领土私相授受,这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决不承认”

自70年代初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以来,日本政府派人派船不断到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进行地质、资源等调查。日本右翼势力多次登上中国领土钓鱼岛,进行设立灯塔、竖日本国旗等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非法活动。日本当局对中国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正常作业的渔船、渔民和科学调查船进行监视、威胁和驱赶。对此,   中方向日方进行了多次严正的交涉。中国政府反复强调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日方在这些岛屿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领海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二)中国政府对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

东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平均深度约为370米,最大水深2719米(位于台湾东北方的冲绳海槽中)。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面积约占东海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是世界上最宽的大陆架之一。

东海海域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冲绳海槽位于琉球岛弧陆侧,是一个北东东——北北东走向的弧形舟状海槽。冲绳海槽既是中国大陆向海延伸的终点,也是日本琉球列岛大陆架向海(向西)延伸的终点,构成了中日之间在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因而中国大陆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的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应位于冲绳海槽区的中心线。东海的北部海域涉及中、日、韩三国,应由三国协商划分。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和维护对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包括对东海海域的资源拥有主权。

早在1970124日《人民日报》就发表文章指出,“在中国台湾省及其附属岛屿的周围海域和其他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以及邻近朝鲜的浅海海域的海底,确实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近年来,美帝国主义伙同日本反动派,在我国浅海海域大规模进行海底资源勘察。他们派出飞机、船只,携带各种勘测仪器,长时间地、反复地在我国浅海海域上空和海面进行勘察。它们的勘察范围包括邻近我国的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和南海等广大海域”。美日上述掠夺中国海底资源是对中国的“又一新的侵略罪行”

19701229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决不容许美日反动派掠夺我国海底资源》的评论员文章,指出:“台湾省及其所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些岛屿周围海域和其他邻近中国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容许他人染指”。“中国人民对于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反动派这种赤裸裸的海盗行径,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反动派必须立即停止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和掠夺我国海底资源的罪恶勾当,把它们的侵略魔爪缩回去”。

197233日我国代表安致远在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发言阐明我国政府关于海洋期问题的原则立场,指出“我国台湾省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在内,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些岛屿周围的海域和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的海底资源,都完全属于中国所有,决不允许任何外国侵略者染指。无论是什么人,制造什么样的借口,企图分裂中国领土和掠夺属于中国所有的海洋资源,都是不允许的,也是绝对办不到的”。

19733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就韩国允许美国石油公司租用的巴拿马海底石油钻探船“格洛马四号”在黄海海面和东海海面进行频繁钻探活动发表声明,指出:“中国沿海海域的海底资源,属于中国所有。关于中国同邻国在黄海和东海的管辖范围如何划分的问题,迄今尚未确定”。“上述钻探活动,显然是国际石油资本妄图染指我国沿海海底资源的一个新步骤,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注意”。“对于这种做法可能造成的后果,中国政府保留一切权利”

中国政府一直坚决反对和不承认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1974年1月3日,日本和韩国在汉城签署《日韩大陆架协定》。该协定将东海1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划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涉及的范围从北纬28度36分,至北纬32度57分、东经125度55分5秒至东经129度9分。“开发区”的西界已深入到中国东海大陆架中部,明显侵犯了中国大陆架主权。从《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一出现,中国政府就表明了强烈的反对态度。1974年2月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对此,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如果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在这一区域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中国政府曾多次重申这一立场。1978年6月22日日本政府和韩国当局互换了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批准书” 。我国外交部于6月26日再次发表声明,重申了我国的一贯立场:即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是完全非法的和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在东海大陆架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否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980年5月初日韩两国政府无视中国政府的多次声明开始在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进行钻探试采石油。这是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生效”后进入开发阶段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公然侵犯中国主权的严重行动。19805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此再一次郑重声明:日本政府不同中国协商,背着中国而同南朝鲜当局签订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对于侵犯我国主权和重大利益的决定决不能置若罔闻。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片面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或参与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中国政府保留对该区域的一切应有权利。中国政府还多次向日本严正指出:“开发东海大陆架这样一个关乎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日本政府理应同中国充分进行协商,而不应单方面行事”。

中国政府多次声明,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1996年5月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郑重声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二、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

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 “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中国政府一直主张:“中日双方都应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的大局为重,不采取单方面涉及钓鱼岛主权问题的行动”。“这样做才有利于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日双方政府在该问题上达成的上述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钓鱼岛和东海划界争端紧张局势的发生。

邓小平首先提出和推动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钓鱼岛和东海划界争端。1978年中日两国准备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之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访日同日本外相园田直举行会谈,双方同意将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留给后人解决。邓小平当时在东京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出的钓鱼岛问题时说:“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本叫尖阁列岛,名字就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

1979年9月6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在东京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谈到关于钓鱼岛的联合开发问题,指出“考虑到联合开发石油,主权问题可以暂时挂起来。让我们的后代去解决。我们首先动起手来开发这一地区石油资源,这对双方都有利”

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从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上两大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的高度,指出世界上的许多争端都可以用和平方式加以解决。1984年2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对于世界上的许多争端,“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那就是“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否则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如果不要战争,只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邓小平进而指出:“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1984年10月22日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再次重申并进一步阐述了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中日钓鱼岛问题的思想。他说:钓鱼岛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 “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不用打仗,也不要好多轮谈判”

中国政府多次反复强调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客观事实,我们一直主张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并希望在此之前双方都能保持克制,任何一方都不要制造事端。

关于东海划界问题,中国政府也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双方都有利。中方的基本态度是:东海划界问题的争端,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在东海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三、 中国与日本围绕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交涉与磋商

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

(一)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交涉

多年来,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特别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日本右翼分子肆意登岛,修建灯塔、神社等设施。日本政府不承认中日两国政府曾经达成的谅解,转而认为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不是有争议的地区。日方完全把钓鱼岛当作其领土来处理,单方面在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实行所谓“有效控制”。日本政府在纵容右翼团体的行为的同时,也采取“租借”等所谓“宣示主权”的行为,监视、阻拦和强行驱赶中国渔民渔船,强行阻止、拦截和扣留中国大陆和港台的民间“保钓”人士登岛等。对此,中国政府均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

1、中方对日本右翼分子肆意登岛、修建设施等行径不断进行严正交涉。

例如,1979年5月29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就日本政府派巡视船“宗谷号”载运人员和器材登上中国钓鱼岛修建临时直升飞机场并将进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一事,向日本进行交涉,严正指出:“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1981年7月22日外交部新闻司发言人就日方对我钓鱼岛进行渔场资源调查事发表的谈话,再次声明:“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1990年10月18日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严正指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上设置航标灯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又如,1996年日本右翼就接连四次登上钓鱼岛,并在岛上竖立日本国旗、修建灯塔等设施。对此,中方向日方进行了严正的交涉。中方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中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客观事实,我们一直主张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并希望在此之前双方都能保持克制,任何一方都不要制造事端。“日本一些人擅自在岛上建造设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要求日本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中方强烈要求日方不要一错再错,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日方在这些岛屿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本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年9月24日和11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分别在纽约出席51届联大、在马尼拉出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见了日本外相池田行彦时,再次阐述了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要求日本政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钓鱼岛问题给两国关系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严格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面对中方的严正交涉,日方不得不多次表示,“日本政府不参与、更不支持右翼团体的行动,认为这些行动有损于日中关系,是不能允许的。” “日本政府不支持、不承认,也不批准日本民间一些人在钓鱼岛上建立的所谓设施,日本政府将为防止再次发生这类事件作出认真努力”。 “日中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主张不同,日本个别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采取的行动完全背离了日本政府的立场。日本愿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努力。”同年11月24日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在与国家主席江泽民会晤时也表示日本将进一步研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引起两国关系紧张的事端

但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政府在1996年以后的所作所为表明,日本政府并未遵守承诺,此后继续放任右翼势力登岛,还采取诸如“租借”钓鱼岛、强化实际控制等直接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的行为。

例如,1999年9月5日,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3名成员非法登上钓鱼岛。针对日本右翼分子侵犯中国主权的挑衅行径,9月7日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毅向日本驻华大使提出严正交涉,表达了中方的强烈愤慨。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指出,日本政府不顾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达成的重要共识和日方迄今作出的郑重承诺,放任右翼分子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中方对此极为不满。中方要求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惩处肇事者,消除此次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切实做到言而有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00年4月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上建立“神社”,日本外务省随后声称“日本毫无疑问地拥有钓鱼岛领土主权,中国的要求没有根据”等。对此,5月10-13日外交部长唐家璇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期间就日本右翼组织“青年社”再次非法登上钓鱼岛问题要求日方对右翼团体及其成员严加管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003年8月25日9名来自东京的右翼团体成员再次登上钓鱼岛,并对该团体1978年在岛上修建的灯塔进行了维修。对此,中国外交部和驻日本使馆分别奉命向日方进行了严正交涉,提出了强烈抗议。

2、中方对日本政府强行阻止、拦截和扣留中国民间“保钓”人士登岛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由于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问题上频频采取挑衅行动,港台地区的“保钓”行动在一度沉寂后又再度兴起,并延伸到大陆地区。2003年12月“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在厦门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民间“保钓”活动进一步发展。

中国内地及港台的一些爱国人士又多次发起“登岛”等宣示中国领土主权的“保钓行动”。其中1996年9月,香港一艘保钓船上的4人,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被迫跳海,导致1人死亡。1998年6月,保钓船“钓鱼岛号”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不幸被撞沉没,但日方却指责是自沉事件。

2003年6月23日,由15名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爱国人士组成的“保钓团”,乘一艘渔船抵达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的西部海域,宣示中国主权。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飞机、大型巡逻船进行干扰和阻挠。对此,中国驻日本使馆为此专门照会日本外务省,希望日方汲取1996年教训,冷静处理此事。同年10月8日由海峡两岸与香港的民间“保钓”组织人员乘船从厦门及台北出发,10月9日驶抵钓鱼岛附近,由于遭受日本10多艘军舰的拦截和碰撞,保钓船严重受损。

2004年1月15日中国大陆企业界及民间保钓人士乘船驶抵钓鱼岛约3海里处,这是中国内地“保钓”成员首次单独组织赴钓鱼岛活动。保钓人士遭遇日本16艘军舰、3架飞机的围堵,保钓考察船受损,无法登岛,在向钓鱼岛海域投掷主权石碑后返航。

我外交部发言人在就上述内地、台湾和香港的保钓人士坐船到钓鱼岛宣示主权事发表看法时“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中方一向主张中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彼此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争议,这个立场没有任何变化”。

2004年3月23日凌晨16名保钓志愿者乘坐渔船从浙江乐清市黄华港出发。24日上午7名中国民间人士登上钓鱼岛,当日下午,在岛上被日本海上保安厅人员非法扣留后移送至冲绳县那霸市,日本警方进行调查后决定将其移交检察机关。

事发当天下午,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紧急约见日本驻华使馆代办原田亲仁,就中国公民登钓鱼岛遭日方非法扣留问题,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3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召见日本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原田亲仁,再次就日方非法扣留中国登钓鱼岛公民事件提出严正交涉,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们对日方非法阻拦中国公民登钓鱼岛并强行将中方登岛人员扣留表示强烈抗议,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和中国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不能接受”。

“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这是客观事实。中国政府一向主张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既然日方也承认中日双方主张不同,那么日方以所谓国内法为由扣留中方人员,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对日方要根据所谓国内法处理此事件,中方是坚决不能接受的”。戴秉国要求日方充分认识目前事态的严重性,立即无条件放还中方人员。否则,只能使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更加损害中日关系,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日方承担。强调,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十分关心被非法扣留的中国公民的安全。中方要求日方一定要确保他们的绝对安全,不得采取任何伤害他们人格尊严和权利的行为”

3月26日下午,外交部长李肇星与日本外相川口顺子通电话,重申了中国对钓鱼岛问题的原则立场和严正要求。

经中国政府反复严正交涉,登上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后被日方非法扣留的7名中国公民,于26日晚离开日本,安全归来。据不完全统计,事件发生后,中方先后向日方提出了九次严正交涉,包括外交部副部长、中国驻日本大使及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

3、中方强烈抗议日本从所谓“民间所有者”手中 “租借”钓鱼岛以及将日本右翼团体设立的灯塔作为“国有财产”收归日本国家管理之下等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2003年1月1日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以每年约2256万日元的租金向一日本“岛民”“租借”钓鱼岛等三个无人岛,以加强对这三岛的管理,并于2002年10月完成了“租借”权的登记。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月2日就这一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随即向日方提出了交涉,要求日方作出说明和交待。但日本政府对中国方面的严正交涉置若罔闻。日本政府后来又把钓鱼列岛的第四个岛屿租给民间,并且出借给美国作为靶场。

2003年1月4日,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明确告诉日本大使:“中方不接受日方做出的解释,我奉命再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王毅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拥有不可辩驳的历史和法律依据。郑重重申,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采取的行动是非法和无效的,中方绝不能接受。并提醒日方,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任何试图窃取中国领土的图谋都是不可能得逞的。王毅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由于日方的原因,中日关系曾几度受到影响,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日方曾承诺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出现影响两国关系的事态。但日方的举措显然违背了承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也势将给两国关系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王毅要求日本纠正错误做法,停止制造危害中日关系的事端。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透露,日本右翼团体在钓鱼岛上设立的灯塔将作为“国有财产”收归国家管理之下,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日本媒体报道说,有关所有权转让的手续将在一周内完成。日本政府宣布接管的灯塔位于钓鱼台列岛的北小岛,是日本右翼团体“青年社”1996年建造的。该灯塔高5.6米,铝合金制造,由太阳能发电,灯塔的光线在30公里以外的海面可以看到。历史上,日本右翼在钓鱼岛上已经不止一次建立过灯塔,其中以北小岛的这个灯塔规模最大,结构最牢。 

中国政府2月9日当天即作出反应。外交部发言人严正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同日,外交部亚洲司官员就此事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方此举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挑衅和侵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不能接受。日方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中日海洋法磋商

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中日两国政府也分别准备各自批准《公约》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1995年6月起中日之间就海洋法问题进行非正式磋商,非正式磋商一共举行了四次。

1996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与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会晤。在谈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问题时,李鹏表示:“随着该公约的生效,中日两国都面临批准公约和制定相关国内法律的问题。鉴于中日间存在领土争议,希望日本在制定和实施国内有关法律时慎重行事,不做损害别国权益的事情。”李鹏总理还进一步表示:中方“主张根据国际法,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政府间友好协商谋求公平合理地解决两国间海域划界问题。”日本首相桥本对此表示愿与中方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1996年中国与日本在4月和8月举行了两次海洋法及渔业问题非正式磋商。双方主要就海域划界问题原则性交换意见,包括讨论划界前如何安排渔业合作的问题。

从1996年12月起,中日双方同意将海洋法问题的非正式磋商转入正式磋商。1996年12月举行了中日海洋法及渔业问题第一次正式磋商。在磋商中,双方就签署渔业协定问题进行讨论并于1997年11月达成了新的中日渔业协定。

1998年8月,中日海洋法第九次磋商在北京举行。这是继中日签署新的渔业协定后的第一次海洋法磋商。双方总结和重申了各自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基本原则立场,表示尽管在海域划界问题分歧较大,但都愿意发挥友好合作的精神,维持磋商体制,一年举行一到两次海洋法磋商,继续深入交换意见,必要时举行专家级磋商。到2003年12月25日中日已举行了十四次海洋法磋商。

在历次磋商中,双方就海域划界等问题原则性交换意见。中方就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及资源共同开发等问题向日方做了阐述。中方在磋商中还重申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原则立场;日方坚持所谓的“中间线”原则和中日在东海共处同一大陆架的主张。

(三)中日渔业协定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以及日本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专属经济区体制为焦点建立和调整新的渔业关系成为中日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

1996年底至1997年11月,中日海洋及渔业问题磋商进入正式磋商阶段。双方集中讨论划界前在东海的渔业安排。通过8次正式磋商及多次团长和工作组会议,于1997年9月初就签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的主要问题达成原则协议, 同年11月11日李鹏总理访问日本期间,中国驻日本大使徐敦信和日本外务大臣小渊惠三在东京签署该协定。

该协定分为正文十四条和两个附件,以及协定议事录和双方信件。主要内容包括:中日双方在没有海域划界问题的海域实行专属经济区管理;在东海大部分水域(北纬27度至北纬30度40分,距两圆领海基线52海里以外)设立“暂定措施水域”,双方共同管理;在东海南部(北纬27度以南,东经125度30分以西)维持现有的渔业关系;东海北部北纬30度40分以北水域,双方决定在东经124度45分至东经127度30分之间设立互相不须对方许可即可作业的中间水域”,基本维持现状;在中间水域东、西两侧,相互给予一定数量的入渔许可证

中日渔业协定是双方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宗旨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该协定的签署和执行正在并将继续对稳定和发展两国渔业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海域划界前两国在相关水域关系的稳定。

以中日渔业协定的签署为标志,中国开始与海洋邻国确定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新型渔业秩序。

(四)中日建立东海海洋科考通报机制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日本不断就我科学考察船在东海进行科考活动进行交涉,指责我科考船进入了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日本还妄称我科考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科考活动是侵犯了日本的“领海”。为此,在中日海洋法磋商中,日方提议将东海科学调查问题列入磋商议题。

2000年8月28日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与来访的日本外务大臣河野洋平会谈。会谈中,关于中国科学考察船在东海中日争议水域科考活动一事,唐家璇阐述了中方的原则立场。他指出,中日两国现未就东海划界问题达成共识。这是目前问题的核心所在。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方在有关海域进行科考活动是完全正常的。唐外长说,中日之间维护友好、增进信任十分重要。为此,双方原则同意,今后可就各自在东海争议海域进行科考活动进行通报。唐家璇表示,相互通报是各方的自主行为,不影响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会谈中,双方同意通过外交渠道,就相互通报的具体意见和内容进行磋商

2000年9月15日应日方要求,中日双方在北京就建立东海海洋科考通报机制问题进行了首轮磋商。磋商中,双方主要围绕适用的水域、事先通报的时间及内容等问题展开讨论。至2001年2月,经过数轮磋商,中日双方达成协议。中方船只到日本近海进行科考应事先向日方通报;日方到中方海域进行科考按迄今做法申报。相互通报不影响各自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通报机制自2001年3月份开始实行。

(五)东海沉船事件

2001年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从奄美大岛附近海域出发,追赶一艘向西逃逸貌似渔船的不明国籍船。不明国籍船于当晚10时许被击沉于我国舟山群岛以东约300千米的专属经济区内,之后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和飞机对沉船附近海域进行警戒和搜索,海上自卫队派P3-C飞机于沉船上空巡逻飞行。

上述事件发生后,中方对此次事件十分关注,并一直与日方保持着接触,对“日方在追击不明国籍船只过程中使用武力,和该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沉没的事件表示了严重关切,要求日方进一步通报有关情况”。并指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尚未划定,但是12月22日发生交火和沉船事件的地点在双方主张重叠海域之外的中方一侧。中方“对日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轻率使用武力表示强烈不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并向日方指出:日方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中方的权益和关切。”

中方向日方严正指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既有别于公海,也有别于领海。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研等方面的管辖权。根据公约上述规定并依据中国相关国内法,中方必须对日方处理东海沉船事件有管辖权。

但日方初期拒不承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连续每天保持两艘以上巡视船和飞机数架次在沉船海域及其上空活动。为向日本施加压力,显示我方存在,并配合我国的外交交涉,中国海监奉命派出海监船只和飞机赴沉船海域,对日方飞机和巡视船进行跟踪监视和海上喊话。在我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和海上维权执法行动双管齐下的压力下,至2002年4月中旬,日本终于被迫承认我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结束了长达120天的出动大批巡视船在沉船附近海域进行所谓警戒和搜救等活动。

2002年上半年,日方提出希对沉船进行水下调查。为此,中日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至2002年4月中旬,日方终于被迫承认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本国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派遣工作组专门来华,就中方关切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说明和解释。

在承认中方对本国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后,日方随后向中方提出希进行水下调查并向中方提交了水下调查作业方案。日本依据海洋法和中国相关国内法,履行了必要程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向中方通报水下调查作业情况和结果,并同意其海上活动接受中国海监监管。因此,中方决定对日方对沉船进行水下调查不持异议。

2004年5月1日至8日日方对东海沉船进行了水下调查作业。中方执法船和飞机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管。在此期间,日方根据承诺,逐日向中方通报了调查情况,并承诺进一步通报调查结果。 

日方在水下调查作业完成后于6月初向中方提出希打捞东海沉船。此后,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日方承认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本国专属经济区拥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并就中方关切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说明、解释和承诺。 日方作出的其它承诺有:1、对中方执法船只在该海域的监管予以配合。2、在作业期间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打捞作业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3、向中方通报打捞作业的进展情况和调查结果。4、打捞作业结束后,日方所有船只立即全部撤离该海域,恢复该海域的正常状态。鉴此,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决定批准日方打捞东海沉船。

到2002年9月14日,日方打捞东海沉船作业工作全部结束。日方向中方通报了有关情况和结果。

中方根据国际法和国内相关法规,对日方在我专属经济区内的调查和打捞作业全过程进行了监管。中国海监部门出动船舶和飞机,组成大规模立体综合编队,维权时间长达9个多月。中国海监队共监视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舰船51艘次、船载直升机110架次、反潜巡逻机45架次和打捞作业船4艘。对日方船舶漏油污染我海域的行为,海监部门提出了警告,并令其按我方要求作出处理。另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4月开始,中国海监代表中国政府连续组织实施了为期三个月的海上高强度维权监控,先后派遣海监船舶34艘次,航行6000多小时,派遣海监飞机72架次,飞行近300小时,有力地配合了我国政府的对日外交谈判和我国的海上权益

中日双方还就日方因调查、打捞等活动给中国渔业利益造成的损失达成补偿协议。从2001年12月22日东海沉船事件发生至2002年9月14日日方打捞东海沉船作业等工作全部结束,日方在东海中国专属经济区有关海域针对东海沉船进行的调查、打捞等活动,影响了该海域的正常渔业秩序,给中国渔业利益造成了损失。为此,根据2002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互换照会的精神,双方经过5轮磋商,于2002年12月27日就渔业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日方向中方支付1亿5000万日元,用于补偿中方的渔业损失。 

(六)中日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磋商

2004年5月下旬以来,日本媒体对中国正在东海开发的"春晓"油气田炒作得沸沸扬扬,称中国的开采行动“超越东海海域中间线”,“侵犯日本海洋权益”。有的日本媒体甚至嚷嚷:“中国企图独占东海海底资源!”,要求日本政府向中方交涉,主张日本政府应加快在东海“中间线”东侧海域的资源勘探和开发。

为此,日方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向中方表示关切和交涉。

6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在出席马尼拉“10+3”能源部长会议期间主动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举行会谈,称我天然气工程开发项目可能越过“中间线”,侵害日方海洋权益,希望中方提供开发区块坐标和相关资料,说明是否涉及“中间线”以东海域和大陆架,并称中国建设东海“春晓”天然气田可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希望中方提供挖掘记录。他还威胁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

6月11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设立一个由首相小泉纯一郎亲自领导的委员会——“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以制订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所谓的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这一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

6月21日,我国外长李肇星在青岛与出席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举行会谈。川口外相要求我国提供“春晓油气田”等中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的一系列海底油气田的具体位置、掘井深度以及其他试验开采数据等有关的详细资料,并倒打一耙,指责中国开发东海资源有“越线之嫌”,表示担心中国可能“侵害”了日本的海底资源权益。对此,李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 川口外相不同意李外长关于两国共同开发东海天然气的建议。与此同时,在日本国内的负责能源政策的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则回应称:“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

 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在日本海上保安厅和资源能源厅主管官员的陪同下,乘坐海上保安厅的飞机,飞到距离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东南约350公里处的“春晓天然气田”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平湖”、“春晓”三大天然气田进行了大约1个小时的空中勘察。6月29日,中川昭一宣布日本政府已经决定于7月上旬派出海洋调查船只前往东海海域的“日中中间线”日方一侧开展海底资源的调查工作。

为此,中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6月30日发表谈话,表示“中国对于日本政府决定近期在东海中日争议海域单方面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表示严重关切”,并指出:“中日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通过谈判解决有关问题。我们希望日方从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和东海地区稳定出发,慎重行事,尤其不要采取任何损及中国利益以及可能导致事态复杂化的行动”。“中方所进行的东海油气开发是位于无争议的中国近海。”

7月7日,日本在东海日方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以东的中日争议海域开始进行海底资源调查。7日上午10时,日方租用挪威的调查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冲绳本岛西北方向370公里、距中国正在开发的天然气田(春晓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开始进行作业。对此,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于当日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阿南惟茂,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王毅指出,东海尚未划界,中日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议。所谓“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主张,中方从未承认,也不可能承认。日方这种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的做法中方决不接受。日方这种挑衅性行为十分危险,中方坚决反对。王毅强调,东海划界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中方强烈要求日方遵守国际法准则,立即停止在双方争议海域侵害中方主权和权益的行为

中方在一系列交涉中向日方明确指出:

(1)关于东海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进行过划界工作。日本方面曾经提出有一条中间线,但这只是日本单方面的主张,既没有经过双方接触,也没有经过双方谈判,中方从来没有承认,而且也不会承认。“我们从来不接受这样的中间线”。“中间线只是日方单方面的主张线,不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更不是已确定的界线,中方也有自己的主张线”。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公平原则解决划界争端。中日双方都有主张200海里的权利,但东海宽度不足400海里,双方主张出现重叠,存在争议。如何解决争议?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根据公平原则开展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也就是说,不能把自己的单方面主张强加给另一方。公平原则就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是海洋地理因素。东海中方一侧是亚洲大陆,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日方一侧是岛链。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日方如要求将东海对半分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3)关于日本方面要求中方提供一些数据和资料问题。中方所进行的东海油气开发是位于无争议的中国近海,是中国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以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主张为由,要求提供数据和资料是毫无道理的。

(4)对东海问题的争端,应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方认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双方都有利。“双方应从大局出发,冷静对话,友好磋商。”“我们的基本态度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在东海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9月12日,国务委员唐家璇在中南海会见了来华出席“2004中国企业峰会”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唐家璇强调,当前中日双方应珍惜和维护两国友好大局,要妥善处理两国间存在的问题。川口指出中日之间应该保持友好关系,这种友好关系不只是两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还包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在谈到中日在东海领域开发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问题时,川口表示希望东海成中日友谊之海,“不希望东海成为争端之海”。

日本外相这一关于“希望东海成中日友谊之海”,“不希望东海成为争端之海”的表态,是日本方面自5月开始炒作我国开发东海天然气事以来,首次呼应我国有关协商解决东海争端的主张。从此,中日双方开始着手进行协商。

10月18日,中国驻日本大使王毅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举行上任以来的首次大型记者招待会,在回答记者关于东海资源开发与划界问题时公开表示:“中方的东海油气开发位于不存在争议的中国近海,是中国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尽管如此,中方还是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主动建议双方就东海问题举行磋商,通过对话增进了解,寻找解决争议的途径”。10月1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宣布双方已同意10月25日将在北京就东海油气开发问题进行磋商。

10月25日,以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为团长、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官员参与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以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局局长薮中三十二为团长、经济产业省能源资源厅、内阁府、海上保安厅等部门官员组成的日方代表团,在北京举行东海问题磋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和外交部副部长周文重分别会见了代表团成员。

在10个小时的会谈中,双方阐述了各自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和关切,但没有达成一致。

中方反复强调“中方进行的开发是在与日本方面没有争议的中国近海进行的,是行使中国主权权力的正常活动。涉及东海的问题非常复杂,但维护东海地区稳定是双方利益所在。通过对话磋商解决有关问题是惟一的选择”。 

在磋商结束后,日方不少高官公开表示此次磋商是失败的。参加磋商的日本代表团表示,中方没有向日方提供足够的关于中国现在和未来所进行的油气勘探的资料,认为这是会谈失败的原因之一。但日方也未完全关闭与中方继续协商的大门。

在磋商中,双方都认为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谈判求得问题的公平解决。对于日本要求中国停止在东海勘探和开发油气资源,双方同意继续通过磋商解决问题。

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首次磋商结束后,日方在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的态度仍十分强硬。日方在东海的资源勘察调查活动继续进行。2005年2月19日,日本政府发表了此次调查的中期报告,报告声称,中国勘探的三个天然气田,有两个位处所谓的日本专属经济海域。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敦促中国停止继续勘探天然气,并且交出资料,直至问题解决为止。此外,日本石油资源开发和帝国石油两大石油公司更是表示准备从2005年度起将在日本主张的所谓东海日中中间线的日方海域进行试掘。2005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决定开始办理授予民间企业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采权的手续,中方就此立即向日方提出抗议,指出日本政府决定开始办理授予民间企业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采权的手续,是对中方权益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严重挑衅。中方“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2005年5月30日和31日,中日第二轮东海磋商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和日本外务省亚大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主持了此次磋商。双方在磋商中阐述了各自立场和主张,表达了各自关切,并就启动东海划界谈判,推进共同开发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应按照中日两国领导人雅加达会晤达成的共识,坚持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东海问题。双方商定第三轮东海磋商在东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