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究竟是按预收租金还是按年租金抵交借款征税?作者:卢卫民
问:甲乙双方合作建房, 甲方向乙方借款230万元用于建造房屋,并约定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租赁给乙方使用40年; 这笔经济业务究竟应判定为借款还是预收款?所涉税款应如何计算征收?
某县一单位(甲方)在一集镇闹市区拥有一处土地欲新建综合楼一栋,因其自身资金不足无力独建,故于2007年3月17日与一自然人(乙方)签订一纸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给甲方借款230万元,用于甲方修建综合楼(该自然人于建设期内分四次向甲方提供)。条件为乙方拥有甲方该综合楼一、二层40年的经营权;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5.75万元,交纳方式为从原借款中抵交。该协议执行期限为40年,有效期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48年11月30日止。
这笔经济业务究竟应判定为借款还是预收款?所涉税款应如何计算征收?
答:经查阅合同,没有发现合同中存在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精神和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从合同约定来看,可以判定该合同系甲方向乙方借款230万元,乙方拥有甲方综合楼一、二层40年的经营权,按年确认租金5.75万元,租金从原借款中抵交,不宜判定为甲方向乙方预收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内,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5.75万元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