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的结果来作为彩礼返还的判断条件,于是,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种认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一方要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就应当支持返还的要求。
但是,现实生活中,接受了彩礼而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多种多样,非常复杂,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原意,也不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加以应有的区分,对纠纷所下之结论必定不能让人接受和信服。
二、案例解析
笔者接触到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案情如下:甲男与乙女同系小镇邻居,均已至法定婚龄。甲男有意与乙女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经媒人撮合,两人相处半年后开始商谈结婚事宜。经双方家庭商量,甲男家庭按照本地风俗给付了乙女家庭3.8万元彩礼,乙女家庭用该笔彩礼购置了双方必须的共同生活用品和置办了婚宴酒席后,甲男、乙女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乙女提出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但甲男却要求乙女生育了小孩再办理登记。后甲男与乙女为琐事发生争执,加上乙女身体上的原因,甲男便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家庭返还彩礼。
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形式现状而言,这起案件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支持返还彩礼要求的典型情形。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原意有正确的理解。
彩礼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对于彩礼问题能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即能否将彩礼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出现了否定和肯定的两种观点,最终,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考虑,最高法院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认定彩礼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接受一方与赠送一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赠送一方的目的达成,彩礼的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接受一方所有;如果接受彩礼一方不与赠送彩礼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彩礼的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赠送彩礼一方存在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最终目的,而缔结婚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判断标准。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接受彩礼一方不愿意办理登记,直接导致赠送彩礼一方的目的落空。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其他少数的情况,比如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一方或双方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强迫、包办等违背婚姻自愿原则等情形,但在本案中,导致甲男和乙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却在于甲男在乙女未生育小孩之前不愿意办理登记?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还是要结合彩礼的性质及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的具体原因综合分析。甲男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乙女结婚,如乙女收受彩礼后不愿意办理登记,导致甲男的目的落空,赠与彩礼的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乙女即应当返还彩礼,这种处理无疑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但是,如是接受彩礼一方原意办理登记,但却因赠送彩礼一方的原因而致使双方没有办理登记,且接受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这种情况的处理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如完全以没有登记的结果而论,显然对接受彩礼一方不公平,且在法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乙女与甲男已经公开办理婚宴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周围邻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乙女基于自愿,在事实上已经满足了甲男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乙女还有什么理由要拒绝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呢?只是履行一个法定的登记手续而已!而甲男在完全可以履行法律要求登记义务的情况下,其却不予履行。在与乙女共同生活了半年之后,以没有办理登记而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这属于典型的故意阻碍婚姻登记条件不成就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婚姻法上,结婚登记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有效标志,甲男在事实上已经实现了与乙女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只是在法律上没有办理法定的登记,在完全可以履行登记的情况下,甲男却不正当的阻碍登记的进行;不论甲男出于什么原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后果都不能归结于乙女一方;甲男的彩礼赠送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不能以甲男故意造成的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后果,即不正当的促成本来不会成就的附解除条件(未办理登记)而否定赠与彩礼行为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为,甲男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结语
在彩礼返还纠纷中,一般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为主要判断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情形,如果双方可以正常的办理结婚登记,但却因给付彩礼一方无故不办理登记,不正当的促成“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虚假条件成就,对于给付彩礼一方的返还彩礼要求不予支持。
(完成于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