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怪事!


最近遇到了两件怪事:

其一是我的一个当事人给我讲的。他去法院拿应诉通知书,法官直言相告“我就认钱!”

其二是山东省高院的一份指令再审裁定书。申诉人向省高院申诉:“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怪怪!竟然要求法院判决时也要举证。我印象中好像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好家伙,人家竟然申诉要求法官作判决的时候也要举证。

然而,更不可思议的是这样的申诉理由,省高院竟然同意再审了。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