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反对房产税的主要观点


 

一、支持房产税的主要观点

1、利于遏制过快增长的房价。通过房产税的征收,增加商品房屋持有人的持有成本,促使供求关系相对平衡,从而使房价回归到一个合理水平。

2、可以替代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事实上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税外收入。对土地出让金的追求成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改变城市面貌、转变经济结构的动力和引擎,导致了由地价抬升导致的房价抬升。希望通过房产税逐步消弱土地出让金的作用。

3、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留存空白,从而使得税收体系不完整,发挥的作用不全面。社会需要通过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改革,实现国民收入和国民财产的再次调整。

4、能够遏制投资投机行为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不动产财富大量进入城镇居民家庭,使我国老百姓家庭财富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这个过程中马太效应显现。对商品房屋的追逐引发投资投机效果。不动产财富的不均衡配置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

5、挤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资金从房地产领域流向实体经济。社会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领域,导致房地产产业绑架了国民经济,剥夺了青年一代的幸福感,丧失了住房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更不利于将我国有限的社会资源主要集中于实体经济的投资和发展。

 

二、反对房产税的主要观点

1、房产税的核心是借助其外衣行物业税之实。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和西方国家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征收房产物业税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中国老百姓购买城镇商品住宅,是一次性缴纳了数十年的土地使用费的。房屋购买的套数多、品质高、地段好和价格高,相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也高。反之,也少。费税的调节作用已经存在。

2、房产税通过转移机制只会推高房价。房产税推出短期内肯定会对市场房价引发震动,减少短期性的购买需求。但由于持有成本的上升,在房屋转让交易的过程中,这部分的持有成本也会连同交易成本转移到购买下家。高费税的商品交易时根本不可能出现一个低交换值。如同城市每一次出租汽车价格上调,都会带来暂短的乘坐需求快速下降,但很快又会回转到正常使用率和使用量,价格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出租汽车调价的结果保护的都是供方和税收方的利益,而不是需方的利益。

3、房产税的推出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制程序而不应该走捷径。一个新的税种推出,不能简单的走政府法规的道路,而应该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道路。一个既存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如果其中的某些条文长期没有执行,即便启动恢复执行,政府也要向人大汇报条文长期睡眠不执行的理由,说明是执法不力还是法律本身不科学而无法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那么向全体城镇商品住房拥有者征收房产税时,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进行修法、释法后才能够执法。没有政府想动、想改就立即执行的道理。也没有中央政府不修法而让地方政府在无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试点的道理。更何况房产税涉及到我国城镇80%的人口和家庭户的切身财产利益,至少也要有一个向征收对象进行听证的程序吧。

4、不符合党中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二三十年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上没有不动产和财产性收入,而今天多数城镇居民(约80%的市民)家庭财富中,不动产财富已占据了家庭财富总结构中的大头。这是城镇居民分享到城镇发展的红利,也是城镇居民支持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基础。中国城镇老百姓刚刚有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总量并不算大,刚刚过上了好日子也就是二三十年吧。为什么就要匆匆忙忙的征收房产税?一个房产税的预期,已经导致了老年人离婚、家庭析产、青年人推迟结婚和不结婚的苗头,已经出现了购买外国房产和移民海外的暗流。

5、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每年增幅都大大高于GDP、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这些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幅,政府行政支出的增幅大都是30-40%,而我国GDP的增幅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每年不过是10%左右。在行政经费开支缺监督机制而超高增长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对老百姓的房产先增加营业税,后腰增加房产税?为什么不能够在房地产税总量不增加、结构作调整的条件下,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