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制的关键是赋予职工话语权


   

      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在做客人民网时透露,目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此外,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用国家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要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但是,对于我国的广大职工来说,这个文件尽管颁发已有10年,却一直很少听闻,职工工资基本上是由企业一方说了算,职工只是被动地接受企业一方给予的工资标准。直到今年,在各地爆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后,在全国总工会表态强调企业要推行工资协商制以后,它才引起了舆论的普遍重视。

      但是,在现行的劳资关系格局之下,工资协商制却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京华时报》的同一篇报道中透露,北京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表明,《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施行10年来,北京市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整个北京市只有1.7万家企业实行了这一制度。北京市总工会没有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但是,如果我们将观察的视野放大到近10年来我国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格局的层面,那么,这种原因其实是不难找出的。

      企业的工资制度,从表面上看发生于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但是归根结蒂它将受制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随着城市化浪潮的不断推进,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正在向城市转移,因此,劳动力市场,尤其是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显得十分充足,企业一方有足够的空间选择职工,并且在工资方面有足够的话语权。如果仅仅按照市场原则,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断地压低工资来招收到廉价劳动力,那些急于寻找到工作岗位的低端劳动者根本没有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本应发挥其市场仲裁者的角色,利用民众所赋予的制度权力来矫正劳动力市场可能出现的这种偏误。但是,在重商主义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为了拉动GDP,已经将行政资源全力倾斜于能够给地方带来税收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当企业与职工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情不自禁地运用行政资源力挺企业,很少能够顾及职工的利益诉求。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10年前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在今天还能成为新闻,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其执行情况尚且“很不理想”,其他地方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在企业内部大力推行职工工资协商制,这当然是一个振奋人心的目标,但是仅有这样的口号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让企业职工能够有条件与企业展开博弈。工资协商一方面应该尊重市场,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创造条件让职工在协商中能够有足够的权力。在这方面,工会作为职工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之外的工会组织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而企业中的工会则更多地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职工的利益事实上处于无人代表的境地,这才是工资协商制难以推广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改变工会职能,让它真正能够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言机构,只有这样,职工的话语权才能增强,职工与企业的博弈才能见到实效,工资协商制也才有可能真正推广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