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创新经济,需要深化法治建设,这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
首先,能够进行创新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都是超常型默示知识和超常型明示知识的拥有者。超常型默示知识是不能用语言和文字系统表达的,能够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知识,超常型明示知识则是第一次用语言和文字表述出来,还不被大众熟知的,能够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知识。拥有超常型知识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是社会的最稀缺资源,他们的知识产权急需法律的保护,一是如何用专利、商标、品牌、企业股权、收益分配、无形资产价值等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地激励他们英勇自己的超常型知识为社会创造财富。二是如何用严格的立法和司法制度防止他们的知识被假冒伪劣、被仿造侵权。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追求自主创新的和会风气
其次,进行自主创新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的最初创意、灵感、设计、策划在一个自上而下等级管理的传统型组织内被认可的速度比较慢,有滞后期,而创意、灵感、设计、策划本身往往转瞬即逝,有时间上的超前期。在他们的创新过程中为了创新的顺利,他们需要有行业自治的自由。这就对旧的社团法的修订、新的社团法的制定提出了紧迫的要求。为了自主创新的快速高效,为了自主创新有坚实的组织载体,必须允许自主创新的实践者们进行企业自治、行业自治、社区自治乃至社会自治。让各种专用型人力资本在横向竞争与合作中实现自治。有了这一社会基础,当前政府的体制改革才能迈出新的步伐。德州地方并不大,但是新兴产业能够有如此大的发展与德州政府自我限权,保护企业自治,不干扰企业,为企业提供发展环境密切相关。如何把这种政策上的自我限权转化为法治制度上的社会自治,还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
再次,进行自主创新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是最新技术、经济、管理的探索者,对社会现实中中阻碍创新的各种问题往往有相对比较直接的体验,对问题存在的根源认识相对比较深刻、对解决问题的方式的思考比较独到新颖。但是他们为了创新、为了探索、为了开拓,需要质疑、批判、批评现实,他们是现实制度体制问题的批判者、质疑者、批评者、改革者。尽管他们对现实的批评、批判、质疑不完全正确,他们的行为方式却是历史发展进步的动力。所以如果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用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保护为了社会未来而批评批判现实的创新者,尤其是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官员的监督批评。发展创新经济,一定要依法保护社会大众,尤其是创新创业者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官员的监督批评和决策参与。比如中关村的企业家顾问委员会在中关村管理中地位的逐步提高,直接诶参与中关村管委会的决策过程体现了中关村政府管理体系的转型,从政府主导的中关村到企业家自治并参与国家决策的中关村,这是中关村发展的希望之所在。法治建设的深化需要将创新创业者参与社会决策和国家决策的权力明晰化。
在体制转轨阶段,中国深化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改变人治的国家惯性和社会迷信。用知识权利主导逐步替代暴力权力主导。用科学分权、制衡合作、权责对等、透明公正替代高度集权、一把手决策、责权失衡、封闭自负。创新经济的发展也许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法治体系建设,依法治国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