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贤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从法院得到消息,法院已经对小股东诉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已通知小股东代理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如无意外,在材料补充之后,七月上旬法院会受理该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02年5月13日之后2009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ST贤成600381股票,在2007年1月30日之后卖出ST贤成600381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ST贤成赔偿损失。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根据近期投资者的电话咨询,认为只有卖出ST贤成股票才存在损失,律师需要对此作出说明,在2007年1月30日后仍然持有ST贤成股票的投资者,即使一直没有卖出股票,也有机会获得赔偿,该损失计算按照法定的基准价进行计算,故并不需要在低价时将股票抛掉,在2007年1月30日之后是继续持有还是卖出了ST贤成股票,对于参加此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没有太大的影响。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正在继续投资者的委托,只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与律师联系加入到索赔行列。
许峰律师电话:13701612286,021-56663737转875,QQ:408558028,MSN:[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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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近年致力于为中国证券投资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欢迎来电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