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闻评论这样一种表达观点的作品来说,论证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说服传播对象接受其观点的重要手段。“与其说评论是强调观点的描述方式,不如说评论是论证观点的描述方式。 ”[①]。而“不管新闻评论有什么特殊性,作为一种议论文体,它的论证过程,也就是逻辑推理过程。”[②]这样的逻辑推理,具体而言,又往往被限定在演绎、归纳等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然而,在当代逻辑学界,论证的定义与标准本身已经发生变化,尤其是“许多非形式逻辑学家放弃真作为好论证的要件”[③]。如果以论证就是增加一个“命题的可接受程度”[④]这种比较宽泛的定义作为标准,那么,就无法否定,在形式逻辑的推理之外,另外有一个因素,在具体的说服效果中往往起到“增加可接受程度”的作用,这个因素就是修辞。
逻辑推理与修辞因素在新闻评论或其他说服性作品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当代评论作品和辩论活动中越来越普遍运用的修辞,其说服性功能在学理上的合法性应当如何评价?要回答这些问题,一方面,应该在逻辑与修辞这两门学科的历史源流和发展线索中求得答案,即在学术理论层面考察修辞的劝服性功能的理论合法性;另一方面,则需面对文本对两种说服性手段做具体的对比分析,以考察修辞的论证机制。
一、“新修辞学”理论重建了修辞在论证方面的合法地位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修辞与逻辑推理有着明显的距离。说到修辞,人们都会想到“排比”、“转喻”等“修辞格”,一般是在语言、风格和表现的层面上来理解其功能的。而逻辑推理则是思维严谨的认识过程。
但回溯修辞学与逻辑学发展的源流,我们会发现,修辞与逻辑推理两者有着共同的实践源头——古希腊、古罗马的公共演说。“古希腊时期,修辞主要是论辩。论辩修辞用于演说。哪里有演说,哪里就有修辞”[⑤]。而西方的逻辑学也产生于同一背景,即“演讲逻辑”。在论辩与演说这个实践语境中,逻辑与修辞,是目的相同亦相近的不同手段。正是在这个共同的平台上,亚里士多德既创立了最早的形式逻辑体系,也建立了他的修辞学体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在演讲与辩论的共同平台上,逻辑推理(论证)与修辞方法是纠结在一起的。其实,在他的《修辞术》和《亚历山大修辞学》中都涉及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的方法。也就是说,在亚氏的体系中,这些逻辑推理方法,包含在广义的修辞学之中。而古罗马的西塞罗在《论公共演讲的理论》一文中,列举出几十种修辞手段,其中一些是文体学意义上的修辞格,如:转喻、夸张、“倒置”;而另一些,则是论证方法,如“排除”——“这种修辞手法会给推测性的论证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⑥]。有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修辞论证,或修辞式推论。”[⑦]。
修辞学与逻辑学的分流,是公共演讲这一实践平台的衰落和这两门学科各自向专业化发展的结果。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当时三大修辞学派之一的“拉米斯把觅材取材、构思布局划归逻辑学,把词源和句法划归语法,而只把文体风格、记忆和讲演技巧认作是修辞学的研究内容。所以拉米斯派也叫分流派。”[⑧]由此,修辞这个概念的外延有所缩小。修辞也与逻辑论证分道扬镳。
我们现在对修辞的一般理解,正是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然而,这样一个学科分流的格局,却可能遮蔽了部分修辞手段实际存在的论证性功能。即由于学科的分立格局,使我们看不到(或者不承认)一些修辞手段实际起到的论证作用。这是因为,它们与已经在论证领域取得“正统”地位的形式逻辑的标准不相容。
这种情况,只是到了20世纪非形式逻辑学术背景下“新修辞学理论”的建立,才得到根本的改变。首先是英国学者图尔敏建立起“实质逻辑”体系,为逻辑学摆脱“形式”的束缚,重新回到日常说服活动的语用之中打开了大门;此后,一批学者接续古希腊修辞学传统,重新拓展和扩大了修辞学的领地和功能。其中佩雷尔曼创建的“新修辞学与现代传统(即纯粹的文学修辞学,最好被称为文体学,将修辞学归为文体修辞格的研究)是对立的,因为它与修辞的或审美价值的语篇的形式无关,而只关心它们是说服的手段”[⑨]。
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论辩、演说活动的修辞,就这样经过一番漫长的历史离合之后,重新获得了劝服性功能的合法性——或者说,它作为一种论证方法的合法性地位。
二、当代中国变化中的观点传播格局是修辞性论证的土壤
当代新修辞学,在确认修辞的论证性的同时,确立了论证的柔性标准。比如:“论证可以是无效的,然而是归纳强的或高度似真的”[⑩]。而其功能,不是主体独立的科学认识,而是主体在与普通受众的交流中实现说服。“依佩雷尔曼之见,如果论证获得了普通听众(他们全部由理性人组成)的认同,那么它就是合理的。”[11]显然,非形式逻辑“放宽”了论证的标准。它使得一些长期以来在评论中实际运用的修辞手段的论证性,获得了学术检验的合法性。
显然,非形式逻辑“放宽”了论证的标准。它使得一些长期以来在评论中实际运用的修辞手段的论证性,获得了学术检验的合法性。
宾夕法尼亚州州立大学哲学教授亨利•约翰斯顿在《哲学辩论中的合理性和修辞性》中写到,“哲学上所谓的真理不过是传播形式而已,‘人们在哲学中所发现的真理是作为辩论的结论的。要了解你是否拥有真理,你得为自己辩论。如果你的辩论经不起反驳,你就没有真理。而组织论点并让它经得起反驳恰恰与传播(交流)有关。关键的并不是有没有人听,而是你声称的真理在原则上是不是可交流的。’”[12]这里,约翰斯顿提到的是修辞论证的标准问题,也就是说真理要经过辩论才能成立,而辩论必须要做到“可交流”,也就是以说服对方作为标准。这实际上是放弃了“真值标准”和“认识标准”,而把标准放回到实际的说服论辩中来,这也为新修辞学接受修辞的论证功能提供了佐证。
这与当代中国的传播关系和新闻评论的变化恰相契合。中国新闻评论,由于长期以来的宣传教化功能,论证不足。而反映在新闻评论中的传播关系,正在由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观点传播,转变为多元化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观点传播。而评论的议题,由于汇入涉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而比以往更具有争议性。这种传播关系的深刻变化,使评论中的说服性和论证性需求明显上升。而平等主体间的相互说服,正是历史悠久的修辞术的擅场。
当代中国新闻评论在多种传播渠道中的形式创新,也突破了纸媒体独白式的文字写作,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多主体即时的、交互式的表达,更为论证性修辞的大量使用提供了土壤。
比如凤凰卫视2008年9月20日的《一虎一席谈》中,论题是“人肉搜索”该不该立法管理。刚开场,一位嘉宾就通过把“人肉搜索”比喻为菜刀——即可为善也可为恶,来论证其“人民有权使用”,而无需法律规制。而持相反立场的嘉宾,也借用这个“菜刀”这个比喻,来说明这个比喻有效性的狭窄,不足以论证“人肉搜索”。随后又有嘉宾提出“人肉搜索”是打错人和网络私刑等比喻,并且整个1个小时的节目中还多次出现设问、反问等修辞手法。修辞的密度非常高。
为了了解修辞在新闻评论中的使用情况,我们对《新京报》2010年1月的31篇社论进行了内容分析,统计每篇评论中的修辞使用情况以及修辞是否有论证功能。之所以选择《新京报》,是因为这是以评论见长的报纸。这里,我们以“论证就是增加一个命题的可接受程度”[13]作为修辞具有论证的标准。
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在全部31篇社论中,有22篇用到了修辞手法,占总数的71%,其中有14篇至少使用了两种或两次以上的修辞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修辞在新闻评论中的使用还是非常多的。
通过统计(见下表),我们发现使用最多的修辞手法是反问,10篇文章18次用到了反问;排名第二的是比喻,共有10篇文章14次用到;设问以8篇文章用到12次的总量排在第三位。
(表 起论证作用的修辞)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喻都有论证效果,我们在统计中也注意将没有论证效果的修辞和有论证效果的修辞区分开来,在总共55次修辞使用中,23次有论证效果,其中比喻占到了11次,是最多的。综合考虑使用总数和论证的数量,我们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主要以比喻为主,同时这也是现在经常被使用到的一种具有论证功能的修辞手法。
三、以喻证法为例分析媒介言论中修辞的论证机制
“新修辞学”认为某些修辞具有论证效果。“佩雷尔曼将修辞格也看成是省略的论证。例如,隐喻是省略的类比。”[14]这样的解释,涉及的是修辞的论证机制问题。
长期以来,在新闻评论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修辞性论证,就是所谓“喻证”。我们在这里尝试分析一下这种修辞的论证机制。
作为修辞格的比喻,其所具有的论证效果,是被许多新闻评论的教科书接受的。比如吴庚振的《新闻评论学通论》中表示:“运用比喻证明论点的方法叫‘喻证法’。”[15]李法宝对喻证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他在《新闻评论:发现与表现》中提到:“喻证法,即比喻论证,它是用比喻来阐明道理的方法。有的问题道理比较抽象,直接说明不容易把问题讲清楚。这时如果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即用人们容易理解的浅显的道理来说明不容易理解的深奥的事物或道理,那么,‘巧喻而理至’,就能生动地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给人以鲜明的印象。”[16]
胡文龙、秦珪、涂光晋在《新闻评论教程》中这样评价喻证法:“比喻是形象说理常用的方法。巧喻善比,通过形象的比喻,可以使人们由近及远,由实见虚,由感性到理性,由浅显而熟悉的情况了解深刻的思想。”[17]
此外,研究德语报刊评论的学者来炯也认为:“喻证是指用隐喻的方式来阐明事理。”“隐喻不仅是一种修辞格,是修辞话语的手段,更是演绎推理的重要方式之一。”[18]
然而,一些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著作,对于通过修辞影响人们态度效果往往有比较消极的评价,并提醒人们保持警惕。
比如,20世纪英国逻辑学家斯泰宾在文章中这样写道:“一个隐喻引出来的论据必然是一个很坏的论据,如果这个隐喻是一个很妙的引喻。”[19]“如果拿‘国家之舟’这么一个修辞格里所包含的类比作为论据,那么这个论据的逻辑力量就完全要看:一方面,政府的地位是否可以比作船上的员工;另一方面,选民是否可以比做船上的乘客。在我看来,在这些互相比较的事物之间并没有什么有意义的相似之处。”[20]
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方面的学者,往往否定修辞的论证效果。这种明显的差异,其实反映的是不同学术群体的标准问题,即学术的合法性问题。“非形式逻辑”正是通过大量的学术生产,在形式逻辑之外,建立了自己的合法性标准。
本文试图正视这些来自不同学术背景的标准间的差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喻证法的效果和限度。
我们选择李大钊1917年9月6日在《每周评论》上发表的一篇短文《最危险的东西》作为分析案例,这是一篇采取喻证法的典型作品。全文如下:
“我常和友人在北京市里步行。每过那颓废墙下,很觉可怕。怕它倒了,把行路的人活活压死。请问世间最危险的东西,到底是新的,还是旧的?”
如果按照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标准,旧思想的危险,应当以与旧思想相关的具体论据来论证,而不可能用“旧墙”的危险性来论证。因为,在“墙”与“思想”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关系性。它们只在“旧”这个标志着时间、状态的形容词性的概念上有关联。除非李大钊做一个规模庞大的归纳推理,证明所有旧的东西都是危险的,由此再以这个前提做演绎推理,得出旧思想也是危险的。但是,从无数事物中归纳,做出“所有旧的事物都是危险的”,这个工程量显然太大了,不可能完成。所以,从旧墙的危险性,不能推导出旧思想是危险的。换句话说,旧思想可能确实危险,但按照形式逻辑,无法从旧墙的危险性中推导这个结论。
但这篇文章在当时却具有现实的说服性,因为作者无非是接通了人们的一个普遍的生活常识:大多数陈旧的东西才是危险的,并以此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而这个大前提虽然并不必然具有真理一样的正确性,但却具有一般公众经验的正确性——他们可以接受为前提。这符合新修辞学可以接受的标准。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中认为:“论证必须和它们的语境联系起来得到评价”[21]而人们普遍的生活经验,以及清末以来中国传统思想在西风东渐背景下的败落之势,再加上新文化运动所建立的新旧对立的认识框架,都构成了这篇文章中的“喻证”具有现实的论证效力的语境。
当然,修辞的论证性也有其限度。这种限度,一些新闻评论学者也有所警觉。比如: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中讲论证中的几种毛病,其中之一是“以喻代论”,说“这是近年来新闻评论写作中的一种值得注意的偏向。本来,喻证法是一种论证的方法,通过恰当的比喻,能够使论证更加生动。……但是比喻毕竟是比喻,可以用喻证法作为一种辅助的论证手法,却不能用比喻来代替论证。”[22]在这一段话中,既承认“喻证法是一种论证的方法”,又认为“不能用比喻来代替论证”,似乎陷于自我矛盾。这种“矛盾”的态度,一方面反映出:由于缺乏“非形式逻辑”和“新修辞学”在学术合法性上的支持,我国新闻评论的研究者既不能否定喻证法,又难以给喻证法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喻证法本身的论证效力存在着边界。
我们以第十一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邀请赛的一场辩论为例进行分析。正方论点是负翁的生活幸福大于辛苦;而反方论点是负翁的生活辛苦大于幸福。正方一位辩手使用喻证做作出了以下陈词:
“普通人与负翁最大的区别在于什么呢?打个比方,就好比说负翁和普通人他们心中的目标都是苹果,而普通人只是心里想着要追求这个苹果;但负翁呢,负翁则是一边吃着这个苹果一边去追求。”[23]
这个修辞的论证效果,就是强调已经到手的目标,其幸福感大于仍在想望中的目标。在这一点上,它是有说服效力的,观众可以接受。以苹果来比喻,更有直观、简化和感性的效果。
然而,在本案例中,苹果对应着的客观事物应该是住房。以苹果比喻住房,这里面就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住房才是需要负债提前享用的;而吃苹果却不需要负债。因此,在苹果的比喻中,不能反映本案例中负债这个重要事实。而这个事实恰恰是影响幸福感的。从另一个角度看,直观和简化,也不能反映本案例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在比喻上,“一边吃着这个苹果一边去追求”(这个苹果),是难以想象的情况。而一边(提前)享用着住房一边紧张地还贷,这是可以理解的生活常识。这恰恰是这个问题的特点。“苹果”不能反映出这个特点。苹果不能反映出人们负债的压力——不幸福。
“新修辞学中论证之目的, 在于引致或增进听众对说话者所提见解之认同。此一目的中, 蕴含着一个前提, 即假定说话者与听众之间具有某种共识, 而能接受其论点。只有对话双方有一共同的出发点,对话才可能产生并有效地进行下去。佩雷尔曼认为, 对听众的有效说服, 是能够‘引致或增强听众的认同’, 而非改变听众心中原有的观点, 说话者与说服对象的共识是论证的出发点。”[24]而把住房比喻成苹果显然已经超出了人们的常识,正像上文中提到的,一边吃着苹果一边去追求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这个比喻的论证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喻证法”等具有论证性的修辞手段,不能完全无视或排斥它的论证效果。但是要指出它在论证中的局限。
不仅仅是一个“喻证法”。如果我们参照的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学术标准;如果我们参照的是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学术标准,那么,在新闻评论论证方法的整体框架中,我们就可以接受并直接面对形式逻辑之外更多的论证方法和更多的论证现象。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之下,我们有理由接受在新闻评论中广泛存在的修辞的论证性,并且在今后的研究和使用中更深入地寻找其规律。
(少华按:此文发表今年第5期《国际新闻界》,今天刚刚拿到样刊。本文是我与研究生刘铮二人合作。是本学期开设选修课“论证与辩论分析》的副产品。文中图表和英文摘要略去)
[①] 德国学者Nowwag/Schalkowski 转引自来炯《德语报刊的篇章理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4页
[②] 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229页
[③]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1页
[④] 周祯祥、胡泽洪主编《逻辑导论:理性思维的模式、方法及其评价》,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63页
[⑤] 从莱庭、徐鲁亚编著《西方修辞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⑥] [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
[⑦] 陈汝东《东西方古典修辞学思想比较——从孔子到亚里士多德》,《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第1期,第59页
[⑧] 从莱庭、徐鲁亚编著《西方修辞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42页
[⑨]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⑩]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9页
[11] [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7页
[12] [美]肯尼斯•博克等《当代西方修辞学:演讲与话语批评》,常昌富、顾宝桐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3页
[13] 周桢祥、胡洪泽主编《逻辑导论:理性思维的模式、方法及其评价》,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64页
[14]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3页
[15] 吴庚振《新闻评论学通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7页
[16] 李法宝《新闻评论:发现与表现,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
[17] 胡文龙、秦珪、涂光晋《新闻评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76页
[18] 来炯《德语报刊的篇章理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3页
[19] 斯泰宾《有效思维》,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99页
[20] 斯泰宾《有效思维》,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5页
[21]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0页
[22] 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243页
[23] 张德明主编《巅峰对决——第十一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邀请赛纪实》,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0页
[24] 侯学勇《佩雷尔曼修辞论证理论研究》,《法律方法(第4卷)》,2005年,第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