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企业所得税汇缴新规讲解(15)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