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要规范不要禁止


“人肉搜索”要规范不要禁止

 

据浙江媒体昨日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该报道还援引当地官员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28日正义网)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28/1563589_0.shtml

随着“人肉搜索”的影响力和杀伤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相继提出了禁止“人肉搜索”的动议,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人肉搜索”固然是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绝不是简单地禁还是不禁的问题。

事实上,以原江宁房产局长周久耕因天价烟事件而落马为标志,近年来“人肉搜索”的反腐败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党和政府高度肯定和重视网络反腐力量,关键也正是其“人肉搜索”无所不及的强悍作用,禁止“人肉搜索”,恰恰阻断了网络反腐的路径,甚至给人以惧怕反腐的存疑,显然是不足取的。

而且,“人肉搜索”在弘扬社会正义,恪守道德规范方面也功不可没,不但不乏诸如“最美乡村女教师”这样的道德楷模因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众的尊崇,而且也让一些不守法、不守德的丑陋现象也因此而无处遁形,从而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简单地一禁了之无疑有违国情民意,是对善良的无情扼杀。

因此,对“人肉搜索”应该辩证地对待,而不能一出问题就想到禁止,把孩子连同洗脚水一起倒掉。与其一刀切地加以禁止,倒不如着眼于兴其利而除其弊。不妨借鉴台湾的做法,对善意、公益的“人肉搜索”给予保护和勉励,而对恶意“人肉”行为加以惩戒,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环境,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的目的。何况,即使出现恶意侵权现象,民法、刑法都有相关的惩治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