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限制”其实是个完全意译的中式翻译,对于“言论”(speech),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这个"Gag Rule'中gag的意思是堵嘴,窒息,牲口的口衔,即“闭嘴规则”。美国1836年就通过有一项“闭嘴规则”:“与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存废有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相关的情愿,抗议,决议,提案,文件,都应予搁置,不再印诸纸面或提及,从而不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下面就针对美国1836年这项限制言论的规则,详细地介绍一下。第一,它是众议院对自身内部工作流程的一项决议(resolution),4年后成为一项众议院规则(House Rule),不是面向于公民的法律(law);第二,它是一项从时间,精力,纸张使用等操作性原因产生的公共部门工作流程规则,不是公民的权利规则,具体说,它的产生是因为按照国会程序,所有提交国会的请愿必须在会期上被大声宣读,并书面打印出来,由相关委员会成员签署,然后才能决定是讨论还是忽略之,1835年之后由于废奴组织提交的请愿数量之大,使得众议院每周一的读请愿书议程已经无法维系,所以才出现对此类请愿书的“特殊待遇”;第三,这项规则的内容是在国会程序上悬置(“置于桌上”)相关请愿提案,即两院作为公权力部门不再把它们用纸张打印出来,宣读,讨论,作出公共决策,并不是限制公民的言论或者禁止提交请愿书,1837-1838年间便有13万废奴请愿书被提到国会;第四,即便它只是一项公权力部门的工作流程规则,它仍然饱受争议,以亚当斯为代表,直指这项规则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并且加入的反对者越来越众多;第五,它最后的结局是:于1844年被废除。
美国还有其他被称为“gag rule”的, 比如禁止联邦资金资助国外计划生育组织等,不过一项相关权利的限制,到底针对公民权利还是公权力,价值和程序,谁的决策,依据是何,如何产生,反对有无权利,救济有无途径,历史如何看待,诸此等等,是讨论和对话的前提。
美国的“言论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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