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的概念
鲁迅的《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一文中说到:“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个人认为这里的“公益”理解为:不自私自利,不贪爱金钱。洪深的戏剧《少奶奶的扇子》第一幕中描述:“王太太有两位姓张的内侄女,很热心公益,在霞飞路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 这里的看法是,妇女改良会是一种公众事务,所有公众都有参与的责任。这是一种社会客观的要求,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成员,任何人都既有帮助别人的义务,也有得到别人帮助的权利。
“公益”的英文单词为[public welfare] ,从字面解释为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也有看法认为其意是“公共利益”的缩写。“公益”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这里的公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并强调公正性。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具有合法合理性、公共受益性和公平补偿性特性的原则。
二、“公益”的内涵
在英国的《公众利益的法律原则》中有专门描述对“公益”确定的5大基本原则和解释了其具体内涵:第一、有益原则。任何公益类组织必须给受益者带来明确的益处(an identifiable benefit),这种益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公众受益可以体现在能够衡量的物质方面;也可以体现在非物质形式方面)。第二、现实性原则。对给公众带来的益处进行评价一定要从现代社会的实际出发。公众利益是有时代特性的,它同历史文化传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的增长、认识水平的进步、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等息息相关。第三、多数受益原则。公益目的事业的受益者必须是广大公众,或者是公众群体中足够多的一部分人(a sufficient section of the public)。第四、合理惠及个人原则。任何组织所从事的事业,如果会同时使个人获益,那么这种带给个人的益处(private benefit)必须在总体上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incidental)。第五、照顾弱势群体原则。绝不能将那些经济条件不够好(less well off)的人完全排斥(be entirely excluded)在受益者行列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描述了关于公益事业的界定:(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该法的解释,表述对于“公益”的理解是具有救助、救济、扶助性质的意义。同时环境、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纳入公益事业,说明是有利于社会现实利益的(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可以理解为具有“公益”意义。
二、公益类组织
我国拥有众多的公益类组织,许多的大型互联网站都设有“公益”为主题的栏目或频道,但是对“公益”的范围和概念都没有明显的界定,只有较宽泛的看法:公益是行善、助人、捐赠、救济、环保等社会道德赞扬的行为方式体现的意义。也有人概括这种说法为“利他主义”。很明显这里的公益是价值观念倾向的体现。价值观是指个人对客观事物(包括人、物、事)及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评价,是对什么是好的、是应该的总看法,是推动并指引一个人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原则、标准,是个性心理结构的核心因素之一。它使人的行为带有稳定的倾向性。社会价值观总体取向则趋于于社会大多数个人的价值观取向。目前我们认为在自然环保、健康、教育、扶贫、残疾助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是具有“公益”性质的。
三、公益与公益类组织的探讨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公益”并没有较权威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对于“公益”的理解是有共同之处的。1、符合多数人有益原则。前面谈到可以是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利益可以是个人福利,也可以是公共福利。当为了一个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不符合原则的,因此公益需要符合多数人。2、符合相关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并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公益”必须是符合这一原则的。3、符合某一特定群体或公众获益。某一特定群体是相对较宽泛的概念,社会体现可以是生活贫困的群体、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患某一类疾病病人群体等社会弱势群体等等。4、具有被动关系,非自身的行为。“公益”不能是自己对自己或者本组织对本组织做出有利或益的关系,应该是本体和非本体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由此看出“公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笔者个人的理解借鉴和引入词典对于词语解释的方法来概括“公益”的含义:1、社会成员共同的公共利益。2、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救助等行为或方式。3、照顾某一特定群体的相关利益的行为或方式。由此我们讨论“公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日益明显作用,并对文化、伦理道德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和积极作用。
个人认为关于“公益”还存在几个探讨点:1、对于“公益”是否一定是出于免费的。多数情况我们会认为“公益”多是出于捐赠和善意帮助,应该是无索取的行为方式。例如:为自然灾害受灾的群体捐款等。但是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医疗机构收取一定治疗费用的,例如按比例报销的公费医疗政策,这里是包含公众医疗福利的公共利益的,应当也是具有公益性质的。2、公益是否一定是非盈利性质的。关于公益类组织是否盈利的说法,没有明确确定。单从社会公益组织的名称上无法区分是否是盈利组织,我们仅能从公益类组织宗旨和目标做简单判断。例如有的机构依靠捐助为组织资金支持来源,从事绝对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活动。有的公益组织如养老院等,是有偿收取费用这一服务的,这应该算是一种盈利性行为。是否以盈利区分,值得探讨。
关于公益类组织笔者认为可以是具有前述中“公益”意义的各类组织机构和某一群体或组织做出具有“公益”性质的行为或方式。例如:1、专门性的从事公益活动类的组织。如:各类救助性质的基金会或红十字会。2、具有公益类活动或行为方式的非专门性组织。如:参与捐助等公益类活动的企业或为公益进行宣传的媒体等。根据相关资料论述目前我国的公益类组织主要包括3方面:1、国内政府机构下属设立的专门组织。2、企业、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公益社团或组织。3、国外公益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3种类型占中国公益类组织的96%左右。政府设立的公益类组织占据主流,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公益事业还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机制不成熟、不健全。国外的公益类组织大多是非政府组织,政府只是起到组织的作用。国外很早就把公益事业的实施交到了社会的手上,是因为商业企业的加入,既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公益事业,同时企业也能通过广告收回利益。 商业模式的引入为公益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这对中国公益类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公益类组织目前在中国日益增多,逐渐影响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关于中国公益类组织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值得好好研究。根据个人理解提出相关策略:1、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支持力度。政府应当在这其中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公益类组织所倡导的救助,环保等“公益”性行为或方式能够对社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影响,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指导思想。具体实践上政府一方面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公益类组织的活动和发展,一方面倡导和鼓励非公益类组织的公益性行为或方式,可以组织搭建一个公益性的平台,促进政府、社会、公益类组织、非公益类组织和个人的交流与发展。2、完善法律规范、程序,提供法律支持。发达国家的法律是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的,比如美国和英国。近年来我国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了公益事业的范围。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公益基金会的注册和管理。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些法规为我国公益类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法律对于公益类组织具有控制和监督的作用。3、建立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国外的公益类组织十分严密,引入了公司的管理模式。无数的实力证明科学的管理,模式化的运营对各类组织都是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我国的公益类组织也在逐步往这个方向发展,在这过程中注意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制度和经验等。4、多方面思考,全方位发展。我们留意到先前慈善事业原是公益类组织或其他组织公益行为或公益性的主要体现方式。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环保的理念也逐步深入我们的观念,并成为公益类组织和其他组织公益行为或方式新表现形式。另外在国外也有一些慈善机构,如英国的“新慈善资本”(New Philanthropy Capital),专门是给富豪们提供咨询的,告诉他们如何进行慈善捐助,这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关于“公益”和公益类组织发展问题,不仅需要政府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还需要入公益类组织、非公益类组织、社会、个人有意识地参与、从事公益活动。我们还要看到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公益事业和公益类组织,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关于公益和公益类组织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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