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需要一部《萨班斯法案》


 

中国是否需要一部《萨班斯法案》

——法治与监管是市场化的坚强后盾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本文特为本周五召开的SOHU资本市场年会而撰写)(2)

  笔者按:萨班斯法案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与思考之一,公司管理层近乎贪婪的预期与其违法犯罪的低成本、低风险不无关联;法律重在有效执行,才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和混乱。坚持市场化,重在依法治市与严厉监管!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2002 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由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Oxley)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 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该法案的第一句话:“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这句话准确地阐述了萨班斯法案的基本宗旨。该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备案制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

  美国企业界普遍认为,《萨班斯法案》是自20世纪30年代通过证券法案以来,对美国商界和会计界影响最为巨大的一次立法。《萨班斯法案》完善了现行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该法案共分11章,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严厉监管与相应处罚

  建立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进行监管。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PCAOB 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 实施监督。PCAOB 由5 名专职委员组成,由SEC 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5 年。5 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2 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3 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要求执行或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 注册登记。PCAOB 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PCAOB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200 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

  (二)对公司高层主管及白领犯罪的“重判”与“重罚”

  萨班斯法案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该法对公司高层主管及白领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实行“重判”、“重罚”。这应该是萨班斯法案最引人关注的关键内容:

  (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 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 万美元和2500 万美元。

  (2)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 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3)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 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 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 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 年。

  (5)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 年和被发现起1 年分别延长为5 年和2 年。

  (6)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此外,萨班斯法案还要求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该法案决定,从2003年度起将SEC的拨款增加到7.76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9800万美元用于招聘20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尽管该法案立法匆忙,但它仍然经历了将近20次的公开听证,同时,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地争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比如,针对Gramm提出的小型企业问题,法案保留了由PCAOB按个案审批豁免的权力(第201节)。

  当然,由于“乱世用重典”,也带来了一些批评的声音。对萨班斯法案的批评,主要来自某些企业与美国金融业者。他们认为该法案的一些规定过于严格,增大了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审计成本,降低了其它国家企业到美国金融市场上市筹资的兴趣。

  近年来,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以及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快速扩容,中国股市的整体规模急剧膨胀,在此情形下,极有可能产生“泥沙俱下”的乱象,以及“浑水摸鱼”的侥幸预期,因此,证券市场监管难度与监管成本进一步加大。

  事实上,中国版的“安然事件”过去已有过被查处的先例,当然,也有“一罚了之”、“不痛不痒”的案例。比方,郑州百文上市前“利润造假”、“股本金不实”,上市后又连续三年(1996——1998年)编制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隐瞒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最终以郑州百文倒闭被收购而收场。然而,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条例》作出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该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包括:(1)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2)对“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3)对“郑百文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处以罚款20万元;(4)对“郑百文公司”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不过,后来的“顾雏军案”却由于有司法部门的直接介入,则判处力度十分到位。2008年8月,法院对顾雏军通过格林柯尔“掏空”上市公司科龙电器案作出最终判决,法院认定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3项罪名成立。顾雏军3项罪名并罚,获刑12年,执行10年。同时,顾雏军和格林柯尔还被判向原告海信科龙系支付全部挪用资金1.65亿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应该说,这一判处力度总算是够威够力的。顾雏军案与郑百文案虽然时隔7年,但足见法制建设与证券监管的巨大进步。

  目前,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正在公诉之中。黄光裕2008年11月17日晚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2009年8月4日,香港证监会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申请,以涉嫌“证券欺诈或欺骗活动”为由,要求冻结黄光裕、杜鹃夫妇及其所控制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Shine Group Limited价值16.55亿港元的资产。随后,资产冻结申请临时获准。该案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申请冻结资产中涉及最高金额的一次。

  香港证监会此前公告披露,本次案由因黄光裕夫妇涉及一宗欺诈或欺骗的证券交易,二人策划了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及2月进行股份回购,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光裕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使黄光裕得以将售股所得款,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元的私人贷款,直接导致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元。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关被告单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并提起公诉。这是黄光裕被拘留近15个月之后的首次在内地被提起公诉。

  2009年7月1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正式生效,并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为此,有媒体惊呼:这是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其实,媒体这一片面、肤浅的评价,显然是夸大其词的。其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非“立法”;其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只是一种行为指南,并未设定“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根本不可能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相提并论。

  最后提示:只有依法治市、严厉监管,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最好办法,除此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