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公权的人大监督怎能“慢半拍”
书带草
最近,一篇题为《沪杭为缩短10分钟投资数百亿再建磁悬浮》的帖子在凯迪社区发表后引起网友们的强烈共鸣。网友说,该项目必须经过详细论证,并经老百姓和人大的同意,建议人大监督政府工作从这个项目开始。(3月16日《羊城晚报》)
类似的消息还涉及甘肃酒泉的千万千瓦级风力发电项目,该项目则被工信部官员批为“形象工程”。应该说,无论是“10分钟”与“数百亿”的成本效益权衡问题,还是投资巨大的风电项目是否形象工程的问题,这应是项目立项之前、建设之前搞清楚的最基本问题,也是有关部门应当替政府、替人民负责的万分重大的核心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及当事人都应慎之又慎,相关的争议,特别是那些简单得近乎常理的争议,只应出现在项目立项之前,而不是之后。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预料的不良后果。
现在,这两个案例均凸现出关于重大项目立项审批的问题,须引起有关人士深刻反思。将心比心,重大项目对于地方、对于地方百姓往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我们不应简单地指斥、也无法规避地方政府对于重大项目的“狂热”追求。但是,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显然不能简单地为地方政府的“狂热”所麻痹大意,冷静地替国家负责、替纳税人负责则是其职责所在。因此,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不可行论证都应脚踏实地地做到位,切实杜绝“一立项成千古恨”。须知,可能就是那么一个印章,那么一个签名,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巨大损失。从这个角度说,审批部门应当为重大项目的立项终身负责。
当然,审批部门的负责只是一个方面,对于审批权的监督则是更为重要的一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按现行国体、政体,人大对于公权的监督责无旁贷。在这一点上,网民的建议很值得听取。重大项目从立项,到建设,到运行,人大监督应当是自始而终、一以贯之,丝毫不能“缺席”。
但是,纵观近年来因公权失控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焦点事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网友从网上曝出的,正是网友出于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对“自由”的公权发出了“抗议”。而鲜有人大及其代表凭借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对“自由”的公权作出应有的积极监督。或者说,人大监督往往是“慢半拍”,人大的声音、人大的身影往往出现在网络监督、媒体监督之后。这正是公权的危险所在。我们当然期待包括网民在内的公众,人人都能伸出监督之手对企图自由的公权说“不”,但公众的参与监督的意识、能力、条件都面临重重制约。倘若人大不能担负起监督公权的主体责任,那么人大的代表性及其法定地位又从何说起?
《监督法》已经颁布实行,人大监督应该构成一张制约公权的“恢恢权网”,最大限度杜绝公权的乱作为、滥作为、不作为。如此,公权的运行才能够走上良性规范,公众对于公权的非议也将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