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18)
陈绪国
【原文】〖承诺转质〗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承诺转质〗
本条款,是关于质权人转质权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承诺转质的一种类型。以出质人意思自治为要件。否则,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既不提倡也未禁止质权人转质,属于限制性的转质规定。
◎〖承诺转质〗
一、承诺转质
关于本条款的题头概念,立法界和学界说法不一,本文也是试验性的讨论。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从下一问题中专门讨论。
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中国既定的以出质人意定生效的转质权制度。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得于占有质物上为第三人自由设定转质的行为。转质,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提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转移占有于第三人,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转质后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新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权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承诺转质是物件转质与质权权利转质聚合于一起的转质类型。
承诺转质,是与责任转质相对的转质权制度。责任转质制,是相对特殊的转质制度,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家解释和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立法例比对,责任转质制是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信托责任要比承诺转质大许多,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日本民法典第348条关于“转质权”的规定是:“质权人,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责任,转质质物,于此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转质就不会产生的损失,亦负其责任。”此条款,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是并行不悖的。传统民法法理学里面,有一个通用性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畅通原则。既然该项条款里面既未规定是适用于承诺转质,也未规定是适用于责任转质,那么,这两种转质制度在日本是兼容并包的。但是,我国有的专家,将日本的规定说成是“同时规定”的,这是不准确的说法,确切地说是“同时默许”的。
第二,无论是承诺转质或者是责任转质,均采取无限责任信托管理制度。上面讲了“以自己的责任”和“亦负其责任”包括了任何责任一肩挑。所谓责任,是指因转质对于出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质人向出质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信托责任。
“以自己的责任”来担当质物经济损失,无论是主观原因或者是客观原因,是无条件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亦负其责任” 担当质物经济损失,更是无条件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包括了洪灾、水灾、火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火山爆发等恶劣的自然因素,甚至于包括遭受战争在内的最恶劣因素在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转质承担。这就是一种极端的无条件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关于转质权的规定,属于一种极端型的转质权制度:质权人转质极端自由,转质权的自由权利达到极高的地步,质权人的信托义务与责任达到极高的程度。
那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承诺转质”,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出质人未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明确规定了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是不是可以免除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呢?应当不是可以免除的。因为尽管本条款没有作出重复规定,而本法第215条有这样的类似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承诺转质”是反映质权人转质合理性的客观条件,不是“合法性”(生效性)的客观条件。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条件下,“责任转质”仍然会有发生的可能。本条款有“照顾”质权人转质的倾向,但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和民事责任会因此而跟着加大。
2.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区别
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可以单独立法在一起,也可以勉强地凑合在一起。本条款属于勉强凑合在一起。他们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成条件不同。承诺转质必须经过出质人同意,而责任转质则无须经过出质人同意。因生成条件不同,所担负的信托责任与法律责任也不同。前者从轻对待,后者从重对待。
(2)责任大小与范围不同。承诺转质,出质人许可了质权人的转质,质权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制,可以限定在转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于遭受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而减免。责任转质,出质人未许可质权人的转质,质权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制,甚至对于遭受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减免。
(3)法锁链接条件不同。承诺转质,可以将原质权法锁关系转移至转质权法锁关系上去,从而调整担保范围、延长法锁关系。此项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债务清偿期,不受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债务清偿期的限制。责任转质,出质人可以于质押期间届满,单方面请求清偿债权,解除法锁关系,而不必延长原质权的法锁关系。
(4)转质权的行使起点不同。承诺转质中的转质权,基本条件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使是原质权尚未达到质权的实现条件,转质权人可依转质契约提前直接行使转质权。责任转质中的转质权,转质权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原质权消灭时,转质权也消灭。
(5)转质权的存在时效不同。承诺转质中的转质权,是出质人的意定生成的,从生成到消灭,均处于良性运动过程中,原质权即使是因主债权完全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时,转质权照样能够继续存在。责任转质中的转质权,并无出质人同意的生成条件,完全被原质权法锁关系所锁定,故原质权消灭时,转质权也消灭,原质权人与转质权人达成另外的质权协议的除外。
以上五个方面的区别,是在总结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精彩论述经验基础上,归纳综合而成立的。可以看出,承诺转质中的转质权,比较责任转质中的转质权,有着绝对的优势,从转质权的生成、行使、发展到消灭,表现出完全不同的风格与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与质权信托关系。
总而言之,承诺转质中的转质权,是生成时可能阻力大一些,但法律规范好一些,对于出质人、转质权人相对利好一些,对于原质权人也不一定吃亏。责任转质中的转质权,是生成时可能阻力小一些,但法律责任严一些,对于出质人、转质权人相对危险一些,对于原质权人也不一定能够占到便宜。
二、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关于本条款转质的概念,到底是属于承诺转质,还是属于责任转质、其他转质呢?纵观我国法学界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五个派别:其一承诺转质派,其二是责任转质派,其三是承诺兼责任派,其四是未明说但包含了承诺转质的意思,其五是转质派或不定派。不过,这五派关于两种转质的定义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而是认识角度有区别。
1.关于五个流派的简介
第一,以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等为代表的定论是“承诺转质”。
以
该文阐述如下:
……司法实践认为,由于责任转质的情形未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与风险责任,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不予承认。因此,《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承诺转质,因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司法实践加以承认。《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上述几位教授引用《担保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排除了我国存在“责任转质”的可能性,肯定了“承诺转质”的存在与意义。上述论断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作出的,但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意思上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以中国社科院为代表的定论是“责任转质”。
中社院梁彗星、陈华彬两位著名教授合著的《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却断定了本条款是关于“责任转质”的规定。
该文阐述如下:
……我国《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为关于责任转质的规定。至于承诺转质,该法未设规定。
上述文章,与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等几位教授作出的结论是相反的。该论断方面,对于何谓承诺转质、责任转质作出了名词解释。而社科院方面,仅对转质权和转质作出了解释,对于何谓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未作名词解释。
第三,以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等为代表的定论是“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兼有。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尹飞、程啸三位教授在他们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2007年5月第1版)第515页下的定论,是“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一并承认。
该文阐述如下: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我国《物权法》既承认责任转质,也承认承诺转质。申言之,所谓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属于责任转质,而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属于承诺转质。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诺转质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而责任转质无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以上论点,既承认责任转质,也承认承诺转质。是将第一种和第二种转质累加在一起“统算”。
第四,以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王胜明主任等为代表的未下定论,意思上倾向于“承诺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2007年3月第1版)为权威读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编,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杨明仑副主编,民法室参与撰写的有贾东明、扈纪华、何山、陈佳林、杜涛、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郝作成、石宏、李倩、水淼、庄晓泳、孙娜娜、严冬枫等。法工委主任副康生撰写导言。
该书第467页“条文解读”阐述如下:
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文的解读简明扼要,对于“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均有名词解释。
第五,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一书为代表的真正未下定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新解读》未署名,对于本法本条款属于哪种转质真正未下定论,简称“转质”。
该书第140页关于本条款的题目头是“转质”。“解读与应用”的名词解释也是“转质”。
2.关于几派定论或者学说的简析
本文将我国关于转质类型的争议摆出来,以供大家了解学术动态。关于转质的总概念、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概念,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关于转质类型的定义,了解、讨论一下是很有必要的。类似于以上概念,在学习、普及物权法过程中,每个人都会碰到,而且,也可以列出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思考题来考试,特别是对于大学生考试、报考公务员考试影响较大。
笔者建议,在正式的考试科目中,请出题官、主考官不要出这种争议性很大的题目,最好是各种类型的题目都不要出。道理很简单,因为本题目没有标准答案,或者说答案有好几个,不是唯一的一个。殊不知,本命题,可以说是整部物权法中公开亮相而分歧最大、最不容易驳倒的一类法理学说。
关于各路专家学者的定论或者不定论的说法不一,我们也很难判断谁是谁非。这是因为,关于转质类型,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好比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当面与翻面不一样,但是一个硬币的整个组成部分。上面与下面的图案不同,看到哪一面是哪一面,或者说两面都看到了有了新的认识,或者干脆不作结论。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以上署名的专家学者,都是著名专家,而且主持、参加过物权法或者一、二、三稿的起草和其他五稿的讨论工作,都是非常精通物权法的老专家。
不过,有关专家学者的定论是随意性的,定论过的和未定论过的,均没有刻意地作出祥细的解释,只是一笔带过而已。那么,本文不免带有猜测的成分。
(1)关于“承诺转质”说的定论
对于“承诺转质”下的定论,是一种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维方式,仅限定于“承诺转质”的一个模式上,从而排除其他转质类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参照“承诺转质”的概念,从质权人事实要件入手来下结论。事实要件就是:质权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是“承诺转质”。相反地,质权人转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不是“承诺转质”。
笔者认为,“承诺转质”比较牢靠一些。因为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肯定“承诺转质”的地位与作用,而“责任转质”只不过是个陪衬而已。在所有关于两种转质的比较性论述文章中,数曾宪义们论述最全面、最具体,一共有五个方面的比较,由于篇幅较长,本文在这里就不引用了。因为有比较就有鉴别,有鉴别就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尽管他们是于物权法出台前的论述,是以本法本条款相类似规定的《担保法解释》第94条为蓝本进行的,至今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立法机关立法专家关于本条款的类型,没有明说,而说明了一个原则:“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责任转质”的合理性,肯定了“承诺转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2)关于“责任转质”说的定论
对于“责任转质”下的定论,也是一种非此即彼式的排除法思维方式,仅限定于“责任转质”的一个模式上,从而排除其他转质类型的存在。其分析方法,是参照“责任转质”的特征,从质权人法律要件入手来下结论。法律要件就是:质权人转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了的,就是“责任转质”。否则,就不是“责任转质”。
持“责任转质”说一派,主要是想突出质权人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或者说是为了突出质权人的担保信托责任,其他的则忽略不计。这种分析也不无道理。但是,他们却忽视了本条款主要的思想基础内涵。所谓本条款主要的思想基础内涵,就是将“未经出质人同意”突出出来,动之以情,晓之以厉,这比直截了当地规定“须经出质人同意”更有意义,更有说服力。至于说“是为关于责任转质的规定。至于承诺转质,该法未设规定”是否妥当,也值得商榷。
(3)关于“两种转质并存”说的定论
对于“两种转质并存”说下的定论,是一种亦此亦彼式的思维推断方式,所采取的是兼容法,不是排除法,从而肯定两种类型的客观存在价值。其分析方法,是参照“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的概念,从转质的实体存在入手来下结论。物权法也确实允许两种转质均可存在,并无对于任何一方的禁止性规定,仅仅只有限制性规定。而限制性的结果,只能是减少“责任转质”的对象与数量,不能消灭该转质的对象与数量。看起来,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两种转质并存”说却忽略了本条款一个立法意图:不提倡也不禁止“责任转质”,只是为了方便质权人融资和盘活资金而作出的风险性规定。“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之上,“责任转质”不能免除质权人任何毁损、灭失财产的责任,甚至于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承诺转质”就不同了,当事人可以协商免遭范围,至少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损失可以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本条款肯定了“承诺转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并不限制这种转质类型。否定了“责任转质”的合理性,从而限制这种转质类型。两种类型不可同日而语。
(4)关于“转质”说的定论
关于“转质”说的定论,实无定论的原形可寻。其思维方式,是采取折中主义模糊化处理方法,以不变应万变。“转质”是个大概念,可以包含“责任转质”与“承诺转质”两个小概念,得出结果是或然性的:或者一种转质类型存在,或者两种转质类型同时存在。表面上,这种定论与上述第(3)种定论是一样的,而实际上是有区别的。以上一种定论,是指名道姓的“两种转质并存”说,而此定论则没有具体的指名道姓,也没有说明是一种存在还是两种同时存在。这种定论,也有他的道理之所在。
“转质”说却忽视了本条款有个轻重缓急的意思在里面。概念不仅仅有大小之分,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作用、效力、范围大小之分。“转质”可以代表“承诺转质”,同时也可以代表“责任转质”,但不能说明谁的作用是大还是小,应用范围是不是广泛,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综上所述,关于本条款转质类型的定论与学说,可以是见仁见智的观点,侧重点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各有各的道理,也可以说是整部物权法中公开亮相而分歧最大、最不容易驳倒的一类法理学说。而笔者则比较喜好“承诺转质”的定论,故本文是以“承诺转质”来命名的。
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94条[承诺转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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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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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2211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