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派遣工坚持维权获赔21万元


南京一派遣工坚持维权获赔21万元



 
先遭外企开除,再被东家解聘,工作十年有余,补偿金也拿不到

    1998年,30出头的王伟和 南京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他被派遣到一家美国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工作。可是干了近11年后,这家公司竟然以泄露公司机密为由让其走人,而 外事派遣中心之后也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伟对指控不服,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派遣中心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98506元。仲裁委支持了 他的申诉,外事派遣中心不服仲裁结果,将王伟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今年916日,法院对该案 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和第三人即美国某公司南京办事处连带支付被告王伟工资9910.35元、赔偿金198506元以及差旅费2579元,三项相加共计21 万余元。

    派遣外企工作十余载

    王伟是南京人,既学有所长,又具有良好的职业修 养,是一个出色的专业人才。早在19987月,王伟就和南京某外事派遣中心签订了《外派员工劳动合同书》,约定派遣其到一家美国公司南京办事处工作。王 伟一干10余年。这期间,由于工作表现让各方很满意,于是王伟又多次和派遣中心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应该是2010630日。

    王 伟在公司工作5年后的一天, 即20031126日,南京办事处与王伟签订了一份保密性质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王伟应当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两年内保守公司所有可为其带来商业利益的秘 密,并不得为个人私利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王伟也一直遵章守纪,尽心尽职地为公司效力。

    然而,让王伟万万没有料 到的是,2009320日,公司突然向他发出《解聘通知》,解聘理由是王伟未能遵守规章制度,故意泄露公司机密谋取不当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 司在提出解聘王伟的同时,还要求他退回办公电脑及备份业务材料,并答应支付其3月份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

   王伟不服,但他没有想到派遣中心竟听信一面之辞,于2009420日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紧接着,南京办事处又以王伟迟迟不归还公司电 脑及文件为由,于2009417日通知派遣中心,表示将拒绝支付所欠王伟工资和解聘赔偿金。在这份书面通知中,他们定性王伟总体上缺乏从事其工作所 需的能力故意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禁止拉拢客户的协议》。这意味着为公司效力近11年的王伟,被净身出门了。

    决意维权要求索赔

    公司及派遣中心的做法让王伟气愤至极。2009511日,王伟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裁决。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即派遣中心单方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违法,仲裁裁决派遣中心支付申请人王伟经济补偿金198506元。

    派遣中心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将该劳动争议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支付王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鼓楼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将用人方美国某公司南京办事处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作 为该案被告的王伟在法庭上辩称:本案第三人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通知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不存在不忠实等莫须有的指控行 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所谓理由均不是法律认可的解聘员工的法定理由。 原告及第三人的怀疑和推论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且严重损害了被告在业内的个人信誉。

    王 伟根据以上抗辩理由,在法庭上展开了反攻,他依据自己供职时享受的月薪标准,当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三人连带支付自己20093月的工 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差旅费、加班费等费用。王伟的抗辩理由竟令原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一时语塞,难以应对。

    法院认定原告违法

    法 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时,其援用的理由包括工作表现差、拒绝遵守合法要求、态度对立。不服从上级和管理层的指示,举止无礼、不忠实, 总体上不具备从事其工作所需的能力,以及被告未遵守规章制度,同时故意泄露供职公司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以上事实。同时, 原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依据的陈述亦自相矛盾,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其次,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程序性义务。综合上述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支持了被告王伟主张原告与第三人连带支付赔偿金诉求。

法 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某外事派遣中心与第三人美国某公司南京办事处向被告王 伟连带支付工资9910.35元、赔偿金198506元以及差旅费2579元。(文中王伟为化名,来源: 工人日报作者: 李自庆 缪海燕 汤倩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08年新的劳动法以来代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电话:13269886376

专业领域
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竞业禁止纠纷、返还证件、档案户口纠纷、劳动仲裁、其他劳动争议。婚姻家庭、财产继承、 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律、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知识产权领域:与清华中文在线合作筹划"在线反盗联盟。金融投资领域:四川黄龙集团北京投融资项目法律顾问。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方面曾参 与过、朝外MEN写字中心、大成国际中心、等项目的签约、按揭、合同的草拟及审查、办理房屋产权及抵押等工作。作为天佑集团法律顾问,参与与全球最大的光 盘制造商莱德集团谈判,并最终取得中国大陆区总代理资格。目前主做劳动纠纷案件。

社会兼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经历
20095-至今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20085-20095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12-20085月 美国博览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68-200712月   中大恒基房地产法律顾问
20037-20068月   国家气象局公务员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典型案例:
1、北京市锅炉厂苏某转移资格证纠纷案;该案是扣押证件之类劳动纠纷案件代表;
2、山东樱花集团王某竞业禁止案;
3、百事可乐公司某高管同工不同酬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企改、承包后老员工权益保护案;
4、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户口档案纠纷案;该案是扣押户口、人事档案、及赔偿违约金案;
5、甲骨文公司某高管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是典型的怀孕女职工保护案件;
6、李某要求单位给付工作年限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纠纷案;
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销售房屋佣金提成案;该案是提成工资劳动纠纷典型代表;
8、某大型酒店几十多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集体控告酒店劳动纠纷案。
代理其他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几十余起,获得当事人好评。
主要著作
《论企业规避劳动法》、《论劳动者如何在仲裁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婚前按揭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