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下,合同“何去何从”?


首付提高、利息增加、按揭不能,这些都是房产新政出台后阻碍合同履行的几大障碍。某些买房者基于这些障碍所带来的影响,提出解除合同。这合同到底是履还是不履呢?从法律的角度讲,遵循: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政府或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比率发生变化的,买方须补差价,就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而不能以房产新政为名要求解除合同。
 

那么合同没有进行的约定的话,就要依具体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因国家政策的原因,首付款提高、利息增加,可否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贷款首付比例、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有条件履行,还是要履行,如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但买方能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款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到自身的履约能力,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的,可提出解除合同。

 

情况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若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比如“对外地人的限制、对购买第三套房的限制”等,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但若因买方资信等个人问题导致无法贷款的,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指定银行,但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果其他银行能够办理的,买方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情况三,中介的利益?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中介方并无权扣押双方的款项和三证。若中介方已经促成双方签约,但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中介要求支付一定报酬属合理要求,可以根据中介已经完成的居间行为,由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款项。如中介与卖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的,遵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