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小五站镇政府合同违约坑害养鸡户一案,引发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并成为网上讨论的热门话题。政府以各种借口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为大众所不耻。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那就是政府的违约行为。
我国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政府和公民都应该加强“契约意识”与“契约观念”。如果没有这种契约精神,则何谈社会诚信和民主法制?所有说,一旦决策失误,政府不但要主动承担行政责任,坦然对违约责任作出经济赔偿,而且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契约是经过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更要靠各方的诚信和守诺来维持。如果一方或多方缺乏诚信,反复无常,肆意毁诺践约,这样的契约就失去了意义,必定不能维持下去。而小五镇政府,不是靠协商订立合同契约,也就谈不上诚信守诺,他采取的权威加暴力,这种暴力就是利用权力践踏法制。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政府诚实守信是才能取信于民,政府遵守契约、履行诚信就有权力,否则权力的合法性则丧失殆尽。在当今社会,丧失诚信的事情并不少见,所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不古”即是契约理念和诚信精神的丧失。
一些人认为,小五站镇政府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不守诚信的行为,影响了当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网友“松花江”说:政府的决策为何如此草率?这中间有没有“猫儿腻”?法院判决中不管如何包装政府的违约理由,其违约事实已不可置疑。仅此就透露出权力无限的傲慢和野蛮。对于如此不守诚信的政府,又如何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如何为人民负责呢?
网友“黑土地”说:“作为政府部门,就应该尊重法律。如果觉得当时合同有问题,就应尽早协商解决,如果没问题,请说出充分的理由,而不是狡辩,不去尊重法律!”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所以,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该合同为违法,否则必须认定有效。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关系确定之后不是不可以违约,但是,政府的行为本身不是一个好的示范,公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勃利县小五站镇以政府的名义与养殖户签订订单,然后再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通过行政手段落实给养殖户。当镇政府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订单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得不到履行时,则称养殖户没有按技术规范养殖,导致订单产品品质差,达不到收购要求,因而拒绝收购;而养殖户则指责镇政府蒙蔽农民,要求镇政府履约,结果被权力伤害。
镇政府取欺诈方式,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所谓“订单”,借机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养殖户认为政府不会欺骗,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制环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场变化的情况下,以手中掌握的权力来牺牲群众的利益,搞的民怨四起,民不聊生,比如李文汉流浪他乡。
小五站镇政府与李文汉签订的订单也与其不规范有关。其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细,程序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特别是对肉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权利没有详细的界定,签约内容缺乏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从而为履行订单埋下了隐患,这些教训值得当地政府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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