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一五”末期的临近,尚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心急如焚,纷纷采取强制性限产、限电措施。近两个月以来,河北、山西等地纷纷出台严格调控措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采取“限产限电”措施,以保证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暂时保证能耗下降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并不是长期、有效、合理的减排机制。
对于这种“限产限电”的突击性行为,赛迪网记者采访了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民革中央委员、天津市政协常委钟茂初。钟茂初表示,目前的根本问题是:各级政府部门依然没有改变的“GDP至上”的政绩观和发展理念,所以各地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规划并没有把“节能减排”作为一个长期目标。而“节能减排”一旦成为临时性的、强制性的行政任务后,就不得不采取“限产限电”之类的非常规手段了。“限产限电”的做法,只是一种“头痛医头”、“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而且,“节能减排”也是要考虑效益和效率的,尽管“限产限电”能够达成短期的指标,但这种突击性的行动,一定是缺乏效益和效率的(包括整个经济体系为此付出的成本、制度政策的效益效率、生产要素利用的效益效率等)。不能为了一时性的指标而节能减排。
“限产限电”在一段时间内,会取得一定的成效,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社会经济增长,而且会打乱市场经济内在联系。钟茂初认为这种做法,最大的影响是打乱了经济系统的内在联系,包括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包括经济活动时序上的联系。此前按照市场一般规律所形成的经济运行预期,都会被打乱。使得市场制度受到人为影响。而对于未来的节能减排,“限产限电”也并非是一种好的示范。
此外,“限产限电”除影响到企业产值外,也打乱了此前按照市场行情所形成的企业运行计划经济,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投资计划等,也会因此影响资金链。钟茂初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政策应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信息,使企业能够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对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权衡利弊的选择。目前的做法,政府事前并没有严格给出“节能减排”的信息,而是采取临时措施;采取“限产限电”临时强制措施,企业没有可权衡选择的余地。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难以抵御突然来袭的“限产限电”政策,受到较大的冲击,在这场风暴中“被关闭”,或许对淘汰落后产能有一定影响。但如果能够把“节能减排”作为各地产业进入门槛,并使之成为一个长效措施,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及设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可以说“限产限电”是我们并不提倡的节能减排措施,钟茂初在接受采访时,对如何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要使“节能减排”目标及其措施落实到各级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先确定“节能减排”的目标,再在此基础上去确定各地可行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如同“先污染后治理”一样,“先增长后减排”的理念也应摒弃;
第二,要建立制度,使“节能减排”成为各级政府以及各经济主体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强制推行。也就是要让各级政府领导更乐于获得节能减排所带来的成效,而不是痴迷于投入性的增长。上级政府部门行使职责最好的方式是引导,而不是主导;
第三,市场手段应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调节工具。如,“节能减排”的外包业务;节能减排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节能减排,以取代其自身的节能减排任务;通过“节能减排”的规模化、集聚化实现“节能减排”的经济效益。
通过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我们可以引申到哥本哈根大会,“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是我国对世界的承诺,目前,这个目标尚未成为各级部门的具体责任和现实压力。那么,到时候又不得不采取类似“限产限电”的行政手段来达到目标了。对此,钟茂初建议,“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的承诺,一定要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再去确立各种发展指标。而不要把两者的顺序倒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