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破坏他人婚姻幸福该被开除吗?


大学生破坏他人婚姻幸福该被开除吗?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   时间:2010-08-24  作者:李占兵 律师

 

  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816日网上爆出一个消息——据媒体报道,华南师范大学上月就学生发生性关系和破坏他人婚姻发出严厉警告:与已婚人士保持 “特殊关系”的学生会被开除学籍。但近日记者从该校获悉,近期该校并没有对此出台新规定,只不过学校在2005年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学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特殊关系者将遭处分。这一规定近年并无更新。

  记者就此事求证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处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称该校上个月的确没有就学生管理出台这个新规定。

  记者了解到,这不过是旧闻。早在200510月,华南师范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正式在校内实施。其中第58条明确规定:如果学生有 “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的,包括 “与异性非法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会受到学校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校方负责人称,这是学校在学生性道德上实行的严格管理,但最严重的处分是留校察看,并没包括开除学籍。这一规定从2005年起实施。

  据悉,这一规定在当年并非 “独家”, 2005年开学后广州地区不少高校都就学生不道德性行为开出 “罚单”,当时曾引发社会热烈讨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占兵律师认为,开除过于严厉

  李律师认为,开除 “二奶”学生的校规,看起来很 “正确”,然而之所以有那么多人会对这一规定有所质疑,根本原因就是它作为一项校规,管得有点太宽、处罚也太过严厉了。

  作为学校的内部规章,其内容当然只需不违反相关法律即可。具体来说,一般高等学校的校规,其制定依据主要是《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既然是高等学校的校规,其内容也是围绕高校学生展开的。我特意查阅了一些知名高校的校规,发现违纪行为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与学校、学习生活有关的违纪行为。比如浙江大学公布的“违纪行为”中,首先就是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但篇幅最大的,还是违反校园秩序、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对考试作弊、损坏校园设施、扰乱校园秩序等行为,都有很具体的规定。因为这是和高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最相关的,违反相应规定会影响到教学秩序、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我想,之所以要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就是因为学校本身不是执法机构,既无专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只有和校园秩序、学习生活相关的领域,才受学校直接管理。

  反观 “学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特殊关系者将遭处分”这样的规定,显然其内容本身与校园秩序无关,是学生私领域的事。既然是私生活,那么学校如何查?如何证?即使接到举报,我想学校唯一能做的也就是找学生来谈话,如果学生否认怎么办?如果的确是捕风捉影的不实情况怎么办?

  另外,教育学生本身就是高等学校的职责所在,如果行为有偏差、道德有亏损的学生都开除了事,这是与学校的职责相违背的。

  从华南师范大学的最新解释来看,媒体报道有所误读,即该规定是2005年就实施的,而且最严厉的处分是留校察看。这说明,校规的制定者也意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一味开除学生是不可取的。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我想,二十来岁的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新起点,他们涉世不深,虽然大多数都已经成年,但依旧保持着孩子气的一面。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私生活中有违反伦理道德之处,学校都应该多加教育引导,而不是将他们推入社会。同时,这也和他们 “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全文见《上海法治报》2010824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