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胜诉率低症结何在


 

因重庆打黑和李庄案,社会各界最近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倾注了极大关注,媒体源于某处的统计结论报道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胜诉率仅为5%,败诉率达95%

媒体没有公布这个统计结果的来源和运算公式,笔者怀疑这个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同时,认为确可以找一下胜诉率低的症结所在。

一、胜诉或败诉的标准是什么

不管这个统计真实与否、科学与否,一个严肃的课题是摆在大家面前的:胜诉、败诉的标准是什么?

笔者认为刑事辩护胜诉或败诉的定论依据应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作出:

1、《刑法》描述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性质、方式、程度、影响力;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有无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情况;事实犯罪行为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精神状况、身体条件、智力程度,等等;

2、《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人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充当辩护人条件、人选和范围;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和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委托辩护人的范围、时间、条件和方式;辩护律师和普通辩护人的区别;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人员、程序和时间;辩护人违法行为的内容、方式和责任承担等;

3、《律师法》及其相关行业规范关于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条件、时间、程序和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方式;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动机、目的等。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概括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全部内涵:“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毫无疑问,辩护律师就是以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机关裁决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为目的和使命,但这样做的基础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帮助其目的实现的“材料和意见”——包括证据。换句话说,辩护律师只能在有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其辩护目的。

辩护律师能够提出的证据有两方面:发现侦查、公诉机关的证据瑕疵,或者提供与侦查、公诉机关指控相反的证据,以实现足以推翻当事人有罪、罪重指控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且取得了相适应的裁决结果就是胜诉了。

举个例子: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在法律没有细分到如何致伤、重伤哪里、什么程度就判几年的情况下,经过庭审质证和辩护,该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或许就是辩护胜诉了。

二、一些社会因素确实制约律师辩护业务(只点题而已)

1、刑法第306条制约律师辩护业务;

2、辩护律师不能完全实现依法定程序执业;

3、律师个体无力对抗司法权力滥用现象;

4、律师行业团体对辩护律师执业环境无奈;

5、证人怀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成效;

6、律师业内财富攀比心理严重,重视接案忽视办案;

7、辩护律师诚信未必能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尊重;

8、社会信用较低,优秀的辩护律师未必被广而告之。

三、谁解律师辩护滋味

历年来,笔者的辩护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无罪释放,个中辛苦自不必表,那份自豪也不必念,只说一说因其他几类案件生出的感慨吧。正像我们如今无法乘坐火箭串门一样,刑事辩护离不开现实的司法环境,但工程师必须研究应用快速串门交通工具的可行性,辩护律师必须坚守那份诚信和专业的良知,世人也应该相信法律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法律”绝不是空穴来风!

1、没有良好有序的社会认知和评价体系,律师的劳动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开庭前开庭后迥然不同:

笔者曾为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辩护人,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笔者接受委托后,在掌握该案有无罪或轻罪的证据线索后,从会见开始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看法,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畏艰险和困难积极取证,并在开庭前找出了公诉材料中的矛盾和瑕疵。在庭审中,笔者的质证和辩论发言完全扭转了庭前人们传言的案件印象。最终,该犯罪嫌疑人被量刑极轻。

有意思的是,庭审前,犯罪嫌疑人亲属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所托人情全被推脱;庭审后,好事者多人主动示好并声情并茂讲解谁谁谁够意思已经或能够做什么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条件是拿出可观的“人情费”。笔者不去评价其中奥妙,看官会自有见解,但希望不谬的是:

应该承认我们所在的社会是传统型社会,人际关系几乎在任何社会行为中都能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力,但刑事辩护结果必须以辩护人的质证逻辑、诚信服务和良好表现为依托。

2、权法较量的现实是客观存在,律师所为应当经得起历史考验

——权势有限天理无边:

笔者曾辩护的一起刑事案件,据说有当地某种势力影响司法机关办案,办案过程中笔者确实多受妨碍。法庭审理过程中,和笔者论辩的对方理屈词穷,三人或张口结舌或语无伦次或举手无措,法庭拒绝准许笔者提交的证人出庭。最终,该当事人被判有罪且有期徒刑七年。

迄今,该案经笔者促动,已经被上级法院立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这说明:

刑事辩护确可能因某些情况而败诉,但只要是客观的辩护基础和表现,就能够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3、当事人断是非宁信谗言,律师无奈中只能报以宽容和理解

——一时不忍足乱大谋

笔者曾接受委托为一起侵占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侦查阶段,笔者根据合同和企业资料发现该案是一起错案,迅速拟就书面材料,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结合论证侵占事实不存在。材料递交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审阅材料后,领导向笔者征询几个主要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根据笔者介绍的情况作出了依法处理的批示。

现实就是现实!办案人员接到领导批示后感觉不妙,连续几天提审该犯罪嫌疑人,藉口其同意交付财产给他人则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恐吓其不然就会有牢狱之灾。期间,笔者会见该人并解答其咨询,明确提出侵占罪犯罪构成与其行为不符的法律意见,建议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该人温馨乡中惯了,本来就吃不了拘留所的苦,在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安排其朋友劝说后,同意交付财产给他人换取出监。财产交付后,该人即被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向上级汇报敷衍了事,案件再无人提及。事后,该人哀叹自己被人抢了,从此一蹶不振。

其实,正向做人要有骨气一样,对刑事案件的是非也应该有一份清醒:只有相信自己的学识,把脉案件准确且对当事人负责的辩护律师,才勇于告诫当事人坚守信念!当事人明白这个道理才是有福分的人。

4、听信不良同业竞争法外施能,最后吃亏的是当事人自己

——“小金库”和贪污罪一墙之隔:

笔者于几年前接触一起贪污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贪污500万元公款,主要证据就是该笔款项长达二年时间存在任职会计的该人名下的证券账户内未有变动。犯罪嫌疑人亲属曾找到笔者担任辩护人,笔者发现有循线索找到证据证明该款系单位“小金库”的钱的可行性,单位和上级领导知道这笔钱的存在,但因为处于侦查期间不能取证,笔者就做好了进一步办案准备。不想,犯罪嫌疑人妻子因和亲属关系不和,听信某人介绍某位律师背景,且见笔者不在乎某人颐指气使而力促解除和笔者的委托关系,笔者不争而同意解除合同。后来,该律师没有提供任何有利证据却在法庭空口辩护当事人无罪,结果当事人被判构成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

当事人亲属再和我通话泣不成声!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刑事案件,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社会影响大的大案,绝不是单纯的人事关系背景就能辩护胜诉的。

5、潜规则贻害当事人,世人应当从中警醒

——辩护无德为害匪浅

笔者正在代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劝当事人承认有罪,以便按其自首判决!而事实上从会见的第一天起,当事人就陈述事实证明自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喊冤,控告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律师记有会见笔录,案卷材料和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有罪。结果,当事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被用作相关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其三百多万元债权也被判决乌有。事后,查明确有刑讯逼供行为,但当地司法机关拒绝重新审理案件的主要理由就是当事人曾经认罪服判,当事人顿足捶胸追悔莫及。即使笔者代理其申诉,指出了刑事和民事判决错误所在,但依我国法律规定和执法现状必须走艰难而漫长的申诉程序,让人唏嘘不已。

其实:聘请哪位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如何鉴别律师却是社会的标准!辩护律师坚持自己的独立见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才是赢得尊重的最佳途径。

四、如何解题刑事辩护胜诉率低

我不相信辩护律师胜诉率仅5%,但不能否认辩护律师胜诉率低的说法。律师辩护确实是有诉讼技巧和一番辛苦在里边,这是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大事。胜诉率低,应该不单是律师界看重的问题。我认为在中国司法体制下,提高刑事辩护的胜诉率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和完善应有信心

60年的历程,中国社会完成了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和制度建设快速发展的轨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行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日渐活跃,涵盖了社会各个方面。随着制度化建设的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今非昔比,认识不到这一点,无疑是公众的遗憾,律师界的悲哀!即使在一定时间内、某些个案上存在不良现象,但恰是在个案中表现出辩护律师应有的执业操守,才能汇聚成刑事法制建设的栋梁。

2、形成社会认知和评价辩护律师的健康体系

这种体系可以由律师行业支持、社会信用评价、媒体舆论宣传和公众客观呼应等多方面促动,日渐形成。其基础在于现行司法架构下的律师辩护客观生存状态必须为社会承认,其能源在于人们内心深处对公正、公平、公理和法制追求,其活力表现在社会多元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冲突、交融中对诚信的信守,其核心必须是对辩护律师尽职行为,即为实现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而依法辩护的逻辑、行为和努力的认同。

3、提倡和鼓励复合型专业辩护律师开展业务

随着社会进步,社会交往、商业模式、技术手段和人性特点已经日渐复杂化,法律服务这个行业专业分工也日趋成形。可是,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如果仅以懂得《刑法》、《刑事诉讼法》为限,已经不能适应专业需求。笔者接触或辩护的案例中相当一部分均投映着民法、商法规范的身影,单独地参照和运用刑法规范很容易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甚至是纠缠不清。

4、建立无形或有形的优秀辩护律师推广团队。

多年来沿袭的是律师的日常社会交往,决定律师的客户群。可是,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代理截然不同。不说看似简单实则繁复的《刑法》框架下司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具体化,律师辩护技巧理论和实践尚未达到如少林寺拳法般向大众披露的地步。如同企业经营和管理已经必须科学化、体系化和人性化一样,优秀辩护律师已经到了应该团队推广的时候。限于推广实务的专业性,让律师自己组建团队似乎勉为其难,不迷信关系、愿意与诚信律师为伍、相信证据和思辨是辩护基石的人应该自觉成为律师推广团队中的一员,因为很多人身边随时可能需要辩护律师。

这个团队可以有形,也可以无形,但一定以推广法制、推广律师信用、推广辩护实效为目的。或许,这个团队离构想已经近了!

5、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应锣鼓听音

《律师法》及其相关行业规范对律师受托为刑事案件辩护人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不准许律师许诺辩护结果和有其他违法行为。有品质、讲信用的律师在受托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都不会以社交范围和层次为其接受委托的主要根据和理由,而是会了解案件要点,注意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和证据线索。其主要的表现就是避免介绍案情人滔滔不绝或所言非物,能够引导介绍案件的人陈述案件主要内容,切中要害提出问题,围绕案件关节点分析案情,根据犯罪构成进行解答,强烈关注证据线索。尤其在犯罪嫌疑人亲友不明案情或罪行条件下,严肃表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就会问清基本案情,而这一表态在未来又会得到验证,体现的是优秀辩护律师的办案功力、诚信理念和专业素养。如果当事人聘请这样的辩护律师,辩护的胜诉率自然是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