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没有格调低下的权利?
——禁唱低俗歌曲事件引发的宪法学思考
一、禁唱低俗歌曲事件
据《重庆晚报》12月19日报道:“我市176家大型歌城已安装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歌城一旦有人点唱低俗等违禁歌曲,文化执法部门中央监控系统内的红灯立即自动闪烁报警。”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09年11月25日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动15名执法队员对歌舞厅、KTV等娱乐场所展开检查,查出数首低俗歌曲存在,包括《猪都笑了》、《爽》、《吹喇叭》、《征服世界》、《噩梦》等。此举出台使得很多在卡拉OK厅唱歌的人非常担心自己因为唱了一些不该唱得而招惹麻烦。随后,重庆市文广局文化市场处温相勇处长在接受晨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解释说,低俗和违禁曲目,主要是指那些黄色搞笑的歌曲,以及一些涉及疆独、台独等敏感内容的歌曲。自动报警主要针对娱乐经营场所,消费者不会因此受到处罚。这似乎使得重庆的消费者松了一大口气,但是2009年12月26日《新民网》的一则关于“全国逐渐展开‘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安装工作,一旦有人点唱低俗等违禁歌曲,文化执法部门中央监控系统内的红灯立即自动闪烁报警”的报道使得人们不禁开始对演唱低俗歌曲引起了关注。到底什么是低俗歌曲、低俗的标准是什么、演唱低俗歌曲的行为从宪法学角度看是什么性质、国家有没有权利禁止公民演唱低俗歌曲等一系列问题不禁引起了我们的探究和追索。
二、演唱低俗歌曲行为的基本权利分析
(一)低俗的标准和界定
国家禁止在KTV包房内开唱低俗歌曲,那么何谓“低俗”便让人产生了歧义。根据新华字典对低俗的解释是:“低级且庸俗。”它与高雅相对应。很显然低俗是一个贬义词,但是其程度远远没有“淫秽”这一词在法律语境下显得更加深刻。“淫秽”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意思。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已经规定了有关淫秽物质品的犯罪,但是却没有规定有关“低俗”的相关犯罪。显然对“低俗”的法律禁止并没有上升到对“淫秽”的法律禁止。这也同时反映出了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低俗是接受(accept)的。但是上述事件的发生却是国家要对低俗歌曲进行清理的。不可否认,国家在倡导公民向上这一问题上可以积极作为。但是国家能否以强制性的手段或者禁止性手段苛求公民都能行善。从人性发展的角度出发,这一答案是否定的。国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民完成的义务外再无他求。这不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在维护人权。低俗的东西只不过是不被国家法令和人们所欢迎,并不是达到要禁止的程度,这才是对低俗的真正解读。
我们不难发现,上述被禁唱的四首歌曲的歌词,不仅是低俗更是淫秽,因此被禁止掉了。但是究竟什么是对低俗准确的理解。包括文化部在内的权威机构并没有予以同一解释。与其说是在禁止低俗,不如说是在禁止淫秽。对低俗的东西我们可以用道德的标准衡量和谴责,但决不能苛求国家和法律对于禁止,因为这并没有影响到国家、社会或者是公民的利益。就好比有的人在选择性别和同性恋问题上,也许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其禁止和苛责。这不仅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和理解,同时也是在保障基本的人权。
如果非要禁止一些所谓的低俗歌曲,有很多歌曲的歌词都受到质疑。比如被胡杨林演唱的《香水有毒》歌曲中的“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我鼻子犯的罪,不该嗅到她的美,擦掉一切陪你睡”;刀郎演唱的《情人》中的歌词“你是我的情人,像玫瑰花一样的女人,用你那火红的嘴唇,让我在午夜里无尽的销魂”;信乐团演唱的《死了都要爱》的歌词“死了都要爱,不淋漓尽致不痛快。把每天当成末日来相爱。不极度浪漫不痛快。”这些歌曲不仅脍炙人口,而且被很多人翻唱。难道我们要禁掉一些被大众喜欢,只不过歌词似乎略显妥当的歌曲呢?况且也没有任何定义和标准指出这些歌词达到低俗的标准。因此,在没有给低俗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的时候,我们就不分青红皂白将低俗和淫秽一同扼杀,显然是缺乏理性的做法,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行为。
(二)唱低俗歌曲是一种表达权
笔者认为演唱低俗歌曲其实就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表达权。从形式上讲,表达可分为语言表达、行为表达、沉默表达。[①]从内容上讲,公民表达可分为群体利益的表达和公民对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公众问题发表见解与主张的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除了违反国家明令禁止对表达的限制外,一般不对公民限制。人民有说话的权利,人民有权管理、监督、批评政府的行为,并对政府或者社会上的各种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或建议。歌曲其实是言论自由的延伸表达形式,是用音乐的载体予以表达。某些低俗歌曲只不过是对社会和国家一些不良现象的一种反映和升华。音乐这种艺术表现形式,其内容来源于现实,但高于现实。低俗歌曲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是不高尚罢了,并没有违反什么禁止性规定。
要求言论一律,在认识论上也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因为没有人全知全能。我国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视野的开放,利益的分化,自然言论趋向多元,意见不一。这是寻常现象,而不是例外。同时,囿于个人学识修养、生存处境,尤其是核心利益,其间出现言论不当,或者发生差错,亦是一种常态。就算“正义”在自己手中,也没有必要大动干戈。[②]况且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条件、发现与传播真理的途径;它还与人的个性发展密切相关,是保障人性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马克思曾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利益的诉求形成多元态势。要想协调好各种利益诉求,如果一味地压制和禁止,反倒会形成一个严重不符合我国国体政体的民主制国家的要求。压制表达权从表面上看,似乎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只不过是不让它展现出来,让它寄存在那里。这样往往会使问题越积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最终酿成社会危机。专制思想的影子在公民生活的角落随处可见的时候,将再次回到专制的统治道路上。人们到KTV本身就是去进行一种宣泄和表达,而这也是一种社会自然现象。而唱低俗歌曲正是在现代紧张社会的一种自我心理疏导的方式而已。
(三)唱低俗歌曲是一种休息权
正如上文所言,消费者到KTV唱歌的行为在现代社会是一种消除紧张情绪的表现,因此也可以视为一种休息权。当一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中受到挫折或打击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将受到的委屈或不满表现出来,只好将这种负性情绪压抑下去;但由于人的心理承受力是有限的,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心中,人的心理就会出现严重的失衡,甚至出现萎靡不振、绝望等情绪。[③]而有心理学数据显示:45%的人需要宣泄。其中唱歌或者呐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宣泄方式。[④]再例如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霍桑试验也反映出适当的宣泄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社会的和谐。实验是对霍桑电器工厂的两万多名工人进行了访问和交谈,允许工人随意地发表意见,包括发泄厂方的不满和对抨击有关的人和事,访谈工作人员只充当倾听者和引导者,而不是批评者和说教者。结果工人的不满情绪得到很大的缓解,工厂的生产效率也逐步上升。因此在环境相对封闭的KTV包房内进行唱歌甚至唱一些低俗歌曲,从人性的需要和缓解工作压力的角度来说是有益于身体健康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包间内唱歌是在相对隔绝的环境下进行,并没有对其他公众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并没有扰乱社会公众秩序。
三、唱低俗歌曲的宪法文本梳理和宪法价值剖析
(一)《宪法》文本分析
我国宪法文本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条文的表述中不难发现言论自由作为表达具体形式之一,已经明确被载入宪法之中。唱低俗歌曲作为以音乐为载体的表达权理应得到国家支持,最起码是不予反对或禁止。毕竟唱低俗歌曲在有益身心健康和未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都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禁止理由。
宪法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显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国家对于批评权的保护。演唱低俗歌曲,如果有伤风化,法律可以不予鼓励。但是如果某些所谓的低俗歌曲确实反映了一些社会不良现象和丑陋的方面。作为艺术表现形式,法律不仅不应当禁止,反而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这不仅体现出一种宽容和博大的胸怀,同时也彰显出对自由的尊重和认同。正如经典的法谚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加之我国宪法文本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不仅是对歌曲创作者的一种鼓励。也许所谓的低俗歌曲没有红色歌曲那么正统,但是却在大街小巷广为传唱,可见是人们喜闻乐见的、深受大家喜欢的歌曲。国家安装识别系统的目的是净化社会环境,但是殊不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禁唱低俗歌曲名为净化空气,实为思想一律。这种做法也不仅让人们联想到了前几年警察闯入私宅抓住看黄片的夫妻。因此,在这种民主制国家内发生的事件却让民主的天空又多了一层乌云。
(二)《国际人权宣言》法条剖析
《国际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⑤]除此之外,《国际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了:“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⑥]歌曲作为表达自由的载体形式,反映出一种社会现状或者是对社会的一种看法。不仅是现代艺术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的需要。比如90年代著名歌手郑智化所演唱的《游戏人间》中的歌词:“世界太罗嗦,不分对或错,像我这样的老百姓,谁会在乎我!有钱的当老大,没钱的难过活,就算是看不惯,我又能如何?”显然这是对社会现状的一种发泄和不满。但是此歌却成为了郑智化本人的代表曲目,一炮走红,成为了无数青年奋斗的楷模和精神指引。
而国家之所以禁止低俗歌曲,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国家不自信的表现。国家单一的正统思想遭到了来自所谓颓废思想的侵袭后,正在用强硬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思想。这种做法就好比治水手段的堵,其结果还是会决口。另外一方面是多元草根文化的兴起。世界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已经不再是纯而又纯的单一模式;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种阶级、各种成分的人都权对自己所在社会进行意见的表达。要想真正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理解其实以北京大学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做法最为恰当。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歌曲涉及到国家政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危及到国家或人民的幸福安康的话,禁止其无可厚非,除此之外,别无他求。
四、结论
草根文化的代表人物罗永浩曾在新东方授课过程中便指出人民有格调低下的权利。作为一种表达自由的内在属性,国家没有义务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去听东方红太阳升之类的歌曲。因为自由思想和行为的选择权在公民手中。而捍卫这种权利的便是神圣的《宪法》。
“低俗”的程度显然没有达到法律禁止“淫秽”的程度。那么法无规定即为自由。要想真正净化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以宽容的姿态和明确的标准方可实现。宽容博大的胸怀让多元文化和思潮有生存之处。这不仅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趋势,也是一个民族成熟的标志。而严格的标准和界限则成为了人们看待问题的指针。让人们更加清楚自己能做与不能做的界限。人类的进步需要历史的考验。每一个制度成熟和完善的国家终归是用引导的方式来使人们变得高尚和纯洁。显然不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的功能加以维护。民族的成熟国家的自信显然来自于胸襟的宽广,压制的后果只能是国民揭竿而起。而法律在此时的唯一功效仅仅只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和保障,防止国家对其予以侵犯。
最后用风靡一时的2005年度超级女生的主题曲的歌词作为结语:想唱就唱要唱的响亮。
[①] 李树桥:《公民表达权: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载《中国改革》2007年第12期。
[②] 陈力丹、吴麟:《论人民表达权的法治保障》,载《新闻大学》2009年第2期。
[③] 朱盛:《合理宣泄情绪、塑造心理品质的几点思考》,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
[④] 高留站:《情绪宣泄——构建和谐心理的有效方法》,载《消费导刊》2009年第1期。
[⑤]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rticle 19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change his religion or belief, and freedom, either alone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teaching, practice, worship and observance.
[⑥]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Article 27: Everyone has the right freely to participate in the cultural life of the community, to enjoy the arts and to 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 and its benef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