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
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规定,指业主行使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会员权的时候, 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必须依法依规规矩地行使其所有权,必须接受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的约束。
对于业主建筑物所有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公权力限制和私权力限制,有成文法限制和非成文法限制,有全员全方位的限制和特定专门条件的限制,有对专有权的限制和共有权的限制。所有限制条件,是与业主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必要限制、禁止条件。限制是手段,不是目的,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业主行使其所有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本条款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一般性限制。
本文专事探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性限制。
1、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
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是业主独立自主的小天地,享有绝对性、排他性、持久性的独立权利,鉴于公序良俗和相邻关系的规约,也不乏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所有零物权,是不可获得、不可行使的恶性权利,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予以坚决禁止。
譬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饰时,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承重的墙壁、楼板、天花板和梁柱,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安宁、安全及卫生,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基本结构或外观;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天然气、煤气、给水排水等设施,不得影响其容许量;不得在专有部分储藏搬放易燃易爆、施放有毒有害物和放置特超重量物,不得从室内排放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肮脏恶臭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人为地妨碍建筑物相邻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在供居住房屋内经营餐馆、卡拉OK扰民,不得从事色情业和播放黄碟扰民;不得在楼层上抛物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所有这些,对于业主予以限制与禁止,是理顺业主们物权关系,倡导文明、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6条第1款规定“区分所有人不得实施有害建筑物保存的行为及其他就建筑物管理、使用害及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实施不当行为危害其他业主或者小区公众利益,需承担违约或者法律责任。中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九章“占有”等章节的条款,都有相应的保护与限制性的条款。
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以保护建筑物使用目的的限制;二是以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的限制;三是以保护建筑物外观美学上的限制;四是以保护其他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的限制;五是以维护善良风俗、各地方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的限制。
2、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
尽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属于次级物权,共有权人行使权利时似乎是“若即若离”式的行使,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权利人行使共有权、共管权也会被共有、被共管,不附加任何责任与义务的权利几乎是不存在的。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和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统统被纳入零物权限制或者禁止之列,同样是理顺业主们物权关系,倡导文明、建设和谐小区的需要。同样地,所有零物权,是不可获得、不可行使的恶性权利,可以利用“一票否决权”来予以坚决禁止。
譬如,不得于公用部分之非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侵占通道;不得私自设置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违章构建物;不得饲养有危害或困扰他人之虞的动物;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得向公共场所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光辐射物、电磁波辐射物等有害物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擅自侵占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不得擅自侵占城镇公共道路或者属于个人专用的道路;不得擅自出售、附赠、出租小区公共土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车库、公共车位;不得以行使共有权、共管权为名侵害公共的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供暖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和专有权、共管权时,一切越权、侵权行为均视为违法乱纪行为,需依法依规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种否定性条款,也是明确地对于业主共有权、共管权、成员权、会员权“不作为”、“无作为”和“乱作为”方面的限制。业主享受了这些权利,相应地必须承担一些义务与责任。否则,业主就会自动地放弃其权利。
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适用于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的基本概念,而限制范围更有所扩大。概括起来,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需要再强调五点:一是业主不能擅自管领、支配、占用、处分属于共有部分的财产,更不能侵占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二是业主的行为必须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讲安全、讲纪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约制度和公序良俗;三是业主个人不能凌驾于其他业主之上,剥夺他人的物业权利,影响他人的生活秩序;四是业主们行使地役权,以不干扰相邻小区业主土地使用权为限;五是业主们行使所有权,要与物业管理公司搞好相邻关系。
说明:尽管本条款的对象是业主,但是,本条款的法律效力决不是仅仅针对业主的。业主的亲戚朋友、业主建筑物的承租人及其他所有的居住者、当事人,同样适用于本条款和其它相关的条款。业主的亲戚朋友、业主建筑物的承租人违反本条款规定,在一定情势下,业主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共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和对于专有部分的零物权限制,不仅仅适用于业主,而且还适用于一切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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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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