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陷阱(一)


 

特许合同陷阱(一)
 
特许经营模式是一种很有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很多公司运用这一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公司却利用特许经营方式和人们急于创业和发财致富的心理,制定条件苛刻和不公平的《特许经营合同》,意图蒙骗拟加入特许体系的人们,造成不好的影响,也损害了特许经营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前几天,有一个朋友拿来一份特许加盟合同,让我看一看,如果没有问题,准备投入积蓄,大干一场。
我看完合同,问他,你了解这家公司背景、产品特点和特许经营的要求吗?他说不是很了解,只是看了公司的一些宣传资料。我说,如果是这样,你一旦签订了这份特许合同,也就离“破产”不远了。他大吃一惊,说,不会吧,你们律师是不是太敏感了吧?我说,所谓合同,就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也是为了保护自己这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份合同根本没有保护自己这一方的条款,你为什么还要去签这份合同?他哑然。
我就把这份所谓的特许加盟合同,一一讲解,让大家也了解一下,如何规避特许经营合同陷阱。
这家公司(隐去其真实名称)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众多,面面俱到,给人一种非常专业的印象;但是每一条款都需要细细推敲。
合同文本首先有“签约须知”部份:“。。。。。如签约方一旦签署本协议,视为签约方理解明白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并自愿同意签署本协议,愿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签约方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这一条款是用于规避《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的。《合同法》三十九条是强调特许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四十一条是强调特许人与受许人对格式条款理解出现分歧时对特许人的理解限制义务。但是在这份合同文本中,对这两项法定义务,置设了一个消除条件,即:签约方(即受许人)签署本协议。签署行为的后果就是,第一,证明特许人完成缔约说明义务;第二,证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条款无理解分歧。可是,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因为,在特许经营的招商过程中,受许人始终处一个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对公司经营方式、产品信息、市场前景、特许要求、盈利模式根本是一知半解。完全依赖于特许人的完整的信息披露。如果特许人没有完整披露或者有意隐瞒和故意夸大,受许人一旦签订合同,就陷入了陷阱,自动放弃了《合同法》相应条款的保护。当然,《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并不能完全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受许人免不了对案件适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加以举证证明,增加了诉讼负担。
(未完待续)
 
 
附:
《合同法》法条: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