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军们的脸上,写满了人性的丑陋


 

满文军们的脸上,写满了人性的丑陋
 
原本对于满文军吸毒一事,我并没有过几分的感触(一则对于作为歌手的满文军,我是没有多少的印象;二则在演艺圈里,这样的事情似已经不能算作为一种多大的新闻了),因而也就谈不上对于这样一位过气歌手的多少迁怒:想来一个人犯这样的错,应该还是可以原谅的,只要这过错是不关乎品质,也终是可以弥补的罢。
后来从报道中得知,满文军(居然)还“义无反顾”地来了一出“大义灭亲”,以亲口的证词,证明了自己的妻子李俐吸食K粉的事例。
 
可以显见的,满文军此举,绝非是其出于自身内心的高尚义举,而纯粹是为着自救而不顾亲情之义的苟活之为。或许,我们碍于法律的“威严”,不可对这位污点证人的合法行为多加职责——毕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按这一规定,包括夫妻、父子这样最亲的人之间,似也都有着互相揭发的法定义务,所谓“法不容情”——然而,我们还是从满文军那满是褶皱的脸上,看见了人性中的丑陋与虚妄。
人的本性,其丑陋根本,就在于一种利己性。但是作为普通人,利己似也是一种无可厚非的属性所在了。但是,这样的一种利己指向,却应是以不违背他人或众人的利己基本点为底线;否则,每个人的利己,就都会因为他人的利己而无所实现。
满文军因自己的吸毒行为而遭法律部门审查,而他出于自救的考量而不惜为其妻子吸食K粉所作的证词,放在法律的层面上,似乎非但无可指摘、反而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法律意识的高尚行为;然而放在人情的天平上,李俐毕竟是他的妻子,有没有证据证明她吸食K粉、或者说法庭是不是以吸食K粉来判定,对于他的妻子是有着完全不同性质的犯罪度量的——这一点,相信满文军他不会不作考量。除非满文军原本就对其妻子多有不满好趁此机会落井下石,剩下的,就只有他为了自身的减刑或减罪而不惜以自己的妻子的受刑作代价了。
 
说到这里,我似乎陷于一种违法思想的不正确叙述了。可是我们不妨可以这样做一个设想:假如满文军揭发或作证他妻子所犯的,不是吸食K粉这样的事情,而是伤天害理的杀人或者欺诈无辜的行为,我们还会对满文军如此的“鄙视”吗?或者说满文军的作证,并非是因为自己的自救,而是(假设他没有因自己的吸毒而遭囵圄)完全是出于一种捍卫法律、或者为终止他人吸毒的壮举,我们还会对他的“证词”如此地“不宽容”吗?
而如我这样的年龄之人,似也依稀记得一些前辈们因着那场政治浩劫所遭受的不幸。在那样一个人人自危的年代里,在“划清界限”的政令与发条的威逼和利诱之下,有多少人,被人性的丑陋所纵然着,作出了多少“大义灭亲“的壮举来。可是你能说那是法律的胜利吗——恰恰相反,那个时候,却正是人人将法律踩在脚底下的年代啊!
 
记得《论语》里,有这样一个故事:一日,叶公为着显示其国家政策的深入人心,对子路说:我们这有耿直之人,把他爹偷羊的事情给告发了。孔子答道:我们这“耿直”的标准和你们那不同,儿子为父亲隐恶,父亲为儿子遮丑,这就是我们的“耿直”了。(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自然的,偷东西一直是犯罪行为;孔子这里提倡的,似是亲人之间相互包庇。作为圣人的孔子,他自不会混乱到竟提倡这样一种俨然是一种对法律的公然漠视的为亲人包庇的鼓励——都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法律是社会分子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秩序必不可少的强力手段;众所周之,孔子异常推崇的周代礼仪、制度中,对于盗窃的处理却是相当严格。很显然,孔子这里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是鼓励人们都为自己的家人所犯做错互相隐瞒;而是在向叶公表明他自己对于社会制度和道德的理解:法律是生硬的,法律是有底线的(就如同人情也要有底线一样)。孔子其实是一个特别能够洞穿人性的人,他知道叶公所讲的“大义灭亲”故事,实在是想宣扬其国家里的制度作用——但是,孔子无情地拆穿了叶公的虚伪,因为一个社会是靠基本的人情所维系的,法律和制度的设计和施行,也不能够逾越人情所能够承受的底线!
而往往,那些站立在道德的制高点上高举着法律制度的人,将作为人类社会生活连接点的人情无情地踩在脚底下,是并不能给社会生活带来多少和谐与安宁的——恰恰相反,正是那些貌似高尚的人,常会在关键的时刻,显现出其人性的丑陋与险恶作出有违于人情常态的“壮举”(恶行)来——因为倘若一个世界、一个社会空间里,连最基本的用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廉耻和顾忌都不存在,人人都可以在不慎落井时不惜以自己最亲密的家人为踩脚石往上爬,这样的社会与人文,将会是多么的恐怖与可怕啊!
 
法律或许是很威严的事情,但是在我看来,则并不能因此就彻底掩盖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基本的亲情人伦;“大义灭亲”当然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但也绝不能机械教条的将法律看得远远高于普通社会的人伦道德——这其中是不是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界线呢?
确实,有许多时候,法律与人情总是显得那样的格格不入。其实问题并非在于人情的低矮,却正是因为人性本质上的丑陋,才使得法律总是被涂上一层厚厚的铜锈来。
或许,在生硬的法律面前,人情总是柔软和无力的。我这篇文字,也不可能是出于法律所鼓励的“大义灭亲”壮举的鞭挞——然而毕竟,人类的生活终究是倚靠着人情来维系的。法律条文或会因社会制度和人类生活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唯有人情,才是支撑我们生活的最终倚靠。
 
我们从满文军们的脸上,看到了人性的丑陋、也看到了人性虚妄的一面。我们看够了,腻味了。
 
 
                                  蓝山 200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