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的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
本报评论员陈雪根
在吉林省政府就通钢事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国资委领导首次通报了这一事件的经过。据介绍,事情起源于通钢个别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制造谣言,利用一些人员特别是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对通钢集团现状与长远发展特别是即将实行大型化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所面临困难不了解的情况,激化企业原有矛盾,鼓动一些不明真相人员,在通钢办公区内聚集;有些人挑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将矛盾集中在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身上,并将其作为人质挟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每有群体性事件发生,作为处理事件的有关部门总是习惯于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这样的公式,这是典型的阶级斗争逻辑。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理应把真相提前告知不明真相的群众。为何直到事情一发不可收拾,才想起职工原来还不明真相?从善意的方面来理解,他们可能觉得我们搞改制,没有私心,是为企业全体职工谋福祉,没必要告诉他们。从恶意的方面理解,也许就不一样了。也许,他们觉得职工什么也不懂,也许,他们觉得职工无足轻重,也许,改制中还有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门道,或者干脆他们就是要瞒着骗着职工,这就难免激化本来并不对立的情绪,导致出现恶性事件。
有关方面不仅把事情归因于少数人别有用心,而且说这些人利用了“国有情结”。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某位官员的名言: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在这里,国有情结也成了罪状,国有跟民营成了对立面了。这是多么危险又不负责任的言论!但愿事情没有这么严重。但这位官员的说法倒也道出了一个事实,这家被称为国企改制成功典范的企业改制并不成功。要不然,为何改制多日,职工居然还怀念从前,还会这么激烈地反对改制?
事实上,不仅是通钢的改制,很多国企改制都有意无意地把职工置身事外。与此相反,我们看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欧很多企业破产或改制都有职工参与,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很多企业甚至无法实施破产改制。因为他们的权利,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也有制度保障,例如,不少企业的工会持有企业股份,或者有职工持股会。反观通钢改制,只有国资委和建龙两家股东。从理论上来说,国资委只代表国家,并不代表职工。在吉林省政府的发布会上,有关官员也承认“有关方案经由吉林省政府多次讨论、慎重研究”,征求意见只到处长一级,一切都由他们包办了。难怪职工不明真相呢!
因此,事情已经很清楚,通钢事件的发生,不是少数人不明真相的问题,而是有关部门习惯于忽略民意、官重民轻、喜欢“为民做主”的结果,是剥夺职工知情权和参与权、漠视职工切身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
不能用阶级斗争观点解释通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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