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诚信警示是否构成隐私权
--侵权问题的专家、律师论证法律意见书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www.zhengxin110.com)贯彻实施湖南广电集团跨媒体战略为指导思想,由湖南经视《法制周报》携手诚信搜索网共同打造,整合了“ e法网”和“诚信搜索网”的优势网络资源,享有湖南经视《法制周报》和《金鹰报》读者、业务、品牌资源优势,其主要功能是为客户提供诚信警示和诚信搜索,为了正确地评价法制周报-征信传媒的行为是否合法,使权利人的信息能得到慎重、合法、公正的发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制周报-征信传媒特委托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就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公开诚信警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进行论证。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在长沙组织了八位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就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即将开展的诚信警示和诚信搜索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参加研究论证的专家、律师
王远明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政协常委。省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法学专家,其主要研究专业方向是经济法与民商法。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唐礼湘:湖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常务副处长
郭东芳律师:原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干部 湖南长丰集团总法律顾问
舒鹏飞律师:原湖南省公安厅干部 资深律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
刘守邦律师:原资深法官,曾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并担任庭长12年,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晋律师: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湖南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熊礼律师: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主任 湖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
孙菊四:资深企业家,原湖南燕京啤酒公司董事长 第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专家论证依据的主要材料
委托研究论证的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向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如下主要材料:
长沙市法商管理顾问公司营业执照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湘ICP备07011284号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080018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CEO胡勇平律师介绍了法制周报-征信传媒的操作模式和经营理念
(三)委托论证的问题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在其主界面为全国通讯、金融等企业向恶意拖欠客户以公示的形式提出诚信警示以及对下落不明者采取带有悬赏性质的诚信搜索,是否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委托警示、搜索的情势:
欠费欠贷户由于拆迁、经营场地搬离,人员、公司异动(不排除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等原因,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形成欠款后,无法送达催款函又无法起诉的;
经多次上门催款,语音提示,帐龄至少在半年以上;
有些经过公告送达判决后,人员,财产下落不明。
(四)论证意见
接受邀请的八位专家、律师在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法制周报-征信传媒的操作模式和有关材料之后,经过深入的讨论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的理论,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在委托人描绘的情势原则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下,在其主界面为全国通讯、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向恶意拖欠客户以公示的形式提出诚信警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下落不明者采取带有悬赏性质的诚信搜索,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等特点,我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属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自然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或支配。
(2)自然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即个人信息和资料、财产状况、信件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窃听、窃取。
(3)自然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但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消费者“维权意识高涨,但信用意识缺乏”,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讯企业、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来防范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企事业单位应享有一定的自我救济权利。
由于通讯、银行的债权保护不是孤立的,通讯企业担负着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银行背后蕴含着广大储户的利益,因而更加需要引起重视。
消费者和这些企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的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一般遵循“化解冲突”和“寻求双赢”的原则。
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下落的知情权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处理这类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都采用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来协调即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与知情权相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依然神圣不可侵犯。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存在利害关系,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和安全,通过公示或者网络搜索,在这种形态下,知情权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可避免的造成隐私权人的轻微损害,为保护社会关系稳定和安全,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以满足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安全知情权。但这种限制仅仅是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知情权权利人在其他情形下依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适用适当忍受原则。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悬赏搜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专家们一致认为,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向社会提供的诚信警示和诚信搜索服务行为合法!以上专家咨询意见,供法制周报-征信传媒各合作单位全面参考,慎重采纳。
(注:专家、律师签字文件存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