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是法治民主的一大起步


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是法治民主的一大起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见7月10日《新京报》)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须公开听证,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实施的一项监督措施。现阶段,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甚至还有上升的趋势。据统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每年约五万件,这些犯罪的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于一些渎职犯罪给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职务犯罪的恶化现象,严重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程。职务犯罪者犯罪前,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服刑后,这些人员的影响力仍然存在,一方面他们曾经是“官”,曾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地位,在社会上路子较宽、关系较多。自恃有一定关系网,因而这些人员服刑后,他们利用关系,投机改造。他们仍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想方设法拉关系、走门子,调换适合的服刑场所和劳动岗位;他们不但通过社会关系拉拢干警,以期在奖励、减刑、假释等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而且还千方百计动用旧关系、老部下,为其减刑、假释作小动作。特别是服刑前地位显赫、身份特殊的人员在金钱、权力、关系网的干预下减刑或假释的,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些现象在职务犯罪人员的奖励过程中,尤其突出。

  

  今天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并加以制度化,这是社会民主法治的又一大进步;是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是强化广泛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让真正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得到奖励,是杜绝一些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犯罪前有一定“身份”之人再次享受“优惠”的有力措施。只有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才能确保所有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得到公开公正的奖励制度机会。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杜绝职务犯罪人员在服刑中新的腐败现象的产生,而且官员犯罪后要想获得减刑或假释,今后将不再那么容易。我们为高院这一制度的出台叫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