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NBC(netbarcn.net)评论
文化部、商务部26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核心内容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规范,对市场交易的各类风险进行了防范式规定,明确要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但在笔者看来,《通知》的重要意义是在国内首次以部委规章的法律层级对什么是官方眼中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运营商应在玩家游戏虚拟货币维权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的具体严格场域做出了明确规定或要求。
1、在定义上,《通知》采用了狭义定义方法,只抽取了传统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讨论中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而未将虚拟游戏装备或道具等焦点给予纳入,根本原因是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既有法律保护,而虚拟装备或道具本身的价值衡量、以及法律保护还存在难点,因此《通知》采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确立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适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这使得网游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不周延性,仍旧无法从根本上对游戏虚拟财产给予保护。
2、随着国内网游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游戏虚拟财产有关的大量纠纷也不断出现,对簿公堂、公安立案司法的也不在少数,但对玩家而言,当自己的虚拟财产尤其是帐号被封、被盗、丢失等情况发生时,常常处于举证不利的地位,而游戏运营商往往又对玩家的协查请求不予理财,甚至大耍霸王条款,间接导致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异常激烈。《通知》则对游戏运营商的保障用户权益、协助取证义务做了明文规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觉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这无疑对于玩家维权弱势地位的改变,有一些帮助,但由于采用的措辞是“应”,而非“必须”,又使得该规定的强制执行力相对较弱。
3、记得2006年的时候,央行曾表态将在2007年起监管虚拟货币,随后关于网络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传统金融体系的讨论就异常火暴, 甚至媒体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还冠上“虚拟央行”的虚名,而今几年时间过去了,实践证实当年的担忧实质是杞人忧天,而今《通知》干脆直接规定了虚拟货币的流通领域,以最小范围的流通方式,让之前讨论的伪命题变的更加“虚伪”与“玄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综观现今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交易往往是一体的,而今分裂审批,有点外行指点内行的味道,而对虚拟货币流通领域的人为性规定,却无法改变虚拟货币“全流通”的现状或趋势,从私法自治的角度看,政府还是应该做好自己的“守夜人”角色更好一些,将恺撒的归还恺撒,网民的归还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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