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血案余音袅袅
宋公明
诗曰:
巴东法院审娇女,全国网友审巴东;
历史本是审判台,是非尽在人心中。
话说巴东血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可以说尘埃落定,不可更改了。对于这个判决,当事人自己接受了,并且表示满意,不会上诉,那么无论别人再说什么,全都无用了。正如在下从一开始就指出的,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自己,别人无论怎么慷慨激昂,也都没用。
因为至今也没有看到判决书,也没有看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律师的辩护词和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所以仍然无法了解案情的全部细节,只能针对已公布的判决理由做一些分析。
第一,因为判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必然就承认了有不法侵害在先。那么不法侵害是什么性质?不知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但显然不认为是强奸,只是一般的推搡拉扯而已。因为当时现场条件和气氛不适合于强奸。如果是这样认为,仍然是用他人的主观想像强加于当事人。因为即使是推搡拉扯,也要看当事人当时可能产生的感觉。如果当事人觉得并且有理由觉得对方是在实施强奸,那么她就有权实施无限防卫。如果当事人自己并不认对方是在实施强奸,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对方是在实施强奸,那么她就没有无限防卫权。当事人的这个感觉别人是代替不了的。面对同样的侵害,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和不同的反应,这是很正常的。不能用别人的理解强加在当事人身上,无论是对她有利还是不利。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说明反抗的原因是针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而仅仅是因为对方的羞辱和目的不明的推搡,那么她自己只能接受这个后果。
第二,话又说回来,即使当事人确实不认为贵男等人的行为属于强奸,那么防卫是不是就一定属于过当呢?那也不一定。因为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界定是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不明显,就不能构成。所谓明显,一是能够一眼看出,二是大家看法一致。例如一个壮汉抓到一个十一二岁小偷,于是进行暴打,这就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本案中当事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呢?我们不带任何先入之见来看,一个女子即使手中有一把三寸长的水果刀,也不足以抵挡一个男人的侵犯,何况是三个男人。所以本案是否属防卫过当,一是认识有分歧,决非大家一致的看法。二是不明显,谁也无法说出当时适当和不当的界限。因此这是法院的判决的一个大漏洞。
第三,法院认定案发时有梦幻城的领班和其他服务员在场,这也是不构成强奸的理由。但是这恰好证明了当事人是在工作的时,工作的地点,受到工作对象的侵犯。那么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对工作对像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就应当由工作单位承担。有人会说,单位并没有让你对顾客动刀呀。但是领班在场呀,领班在场没有制止,或者没有有效制止,那也是单位的责任。领班的责任是什么?他有责任保证自己员工的人身安全,也有责任保证顾客的的人身安全。他有这个权力,也有这个条件,因为梦幻城这样的场所一定有保安和打手,是不会允许员工和顾客发生纠纷的,如果发生一定要立即制止,否则就要影响生意。这是谁都知道的常识。本案中领班到了现场,也进行了调解,但是显然不够坚决果断,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将事态平息,而是有意无意纵容了贵男等人的气焰,使当事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得不采取自卫,最终导致了事态失控。因此本案的后果,理应由梦幻城承担而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至少不能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由以上分析可知,做为律师,有责任为当事人依法构筑起上面这三道防线。即使当事人在第一道防线上失守,那么应当还有第二、第三道防线。因为第二点和第三点,当事人自己是不可能想到的,如果律师不为她着想,她当然只能听法院的摆布了。
当然,法院判当事人有罪免责,对当事人来说已经是喜出望外了,这个结果也让很多网友感到宽慰。由于当事人自己服判,判决已经生效。很多好心人对判决仍有不服,那也掀不起大浪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有很多不正常的现象,例如在侦查阶段一再违法公布案情,而且对双方当事人都用真名而不是像其他案件那样用化名,各媒体也一哄而上,这都是严重侵犯双方当事人隐私的行为。其他如在侦查阶段非法让网友和家属会见当事人,突然更换律师,灭失物证,等等现象,使本不复杂的案件蒙上了一层又一层诡异的迷雾,似乎有人故意要搅浑水。然而随着案件的判决和当事人服判,余波也在逐渐平息。但是历史也是审判台,这个案件的袅枭余音将长期在今后的历史上飘荡,也许有一天,还要发出巨大的历史回声,对人民对社会犯下罪行的人,终究逃不脱历史的审判。
正是:
巴东血案虽落幕,余音袅袅仍未绝;
莫道黑幕真如铁,而今又要从头越。
全文完。
200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