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垄断与地价调控


                    市场垄断与地价调控

    1、垄断干预是当代经济的基本要求

    垄断是西方经济学描述的一种市场状态,说的是一个市场中某种行业提供的某种产品只有一家生产厂商的状态。在垄断状态下,均衡产量低于完全竞争的市场,而价格则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消费者福利下降。正是由于垄断特有的经济属性,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无不对垄断实施干预。特别是对于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垄断行业,如自来水、电信、燃气等进行价格管制,在保证垄断企业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赋予其合理的利润;而对于价格调整,甚至需要社会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听证。

    2、土地是最重要的公用事业部门

    住宅土地是资产,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基本生活资料,住宅土地供应是最重要的公用事业。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有三:其一、住宅是任何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其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不亚于自来水和燃气;其二、住宅的成本最终将转化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并最终影响企业的成本;其三、土地也是任何一家房产开发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土地限价的必要性

    土地拍卖是穿着市场经济外衣的垄断定价方法。举个例子:如果任由自来水公司以市场经济之名涨价,并且一个城市只有一家公司供水,那么即使水价比当前价格高出数倍,也依然有人用水。原因在于,总有家庭承受得起高昂的水价,只要卖水的总收入不下降就可以了。甚至卖得越少,利润越高(因为总成本降低了)。水价的提升本身就是一个类似于拍卖的过程,价高者消费,这与土地市场的价高者获得土地本质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以市场之名所进行的土地拍卖,是人为制造的稀缺条件下的价格形成过程,其实质就是垄断条件下的垄断价格。这与土地私有情况是不一样,在土地私有国家,土地供应者众多,市场相对是充分竞争的。而在我国,土地国有导致市场的供应者只有一家,土地市场高度垄断。出于公共利益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考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考虑土地供应价格的干预问题,或者说是自我限制供应价格。

    

    如果任由拍卖定价,将会造成社会经济效率下降,人民福利下降,并且造成房地产商群体与普通民众的情绪对立,造成社会的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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