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曾经红火的私营煤炭企业,因为企业与个人68.9万元债务纠纷,价值价值300万元的煤矿资产被“合法”执行查封,煤矿几位股东,19年来多次伸冤告状,内蒙古乌海市、区两级人大个案监督,乌海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多次指出:该案应按当事人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正原错误的执行。但海勃湾区法院申向东院长出于利益驱动,百般阻挠,致使案件仍悬而未决。
可谓“一件荒唐案,拖延10多年,黑发变白发,损失上千万,何时能回来?”透过现象看本质,执法者在执法时本应秉持公心,避免机械和教条,杜绝腐败和断章取义。否则,一旦他们把水搅浑,浑水摸鱼,救灾起来相当艰难!
据《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2001年,内蒙古乌海市阿桶河煤矿股东汤超、郝润生、谭文连等人,因资金缺乏,向当地个体户吴国军分三次借款包括利息总计68.9万元。该借款未按期偿还,吴国军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法院判决后执行。
法院判决后,汤超和吴国军就该执行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而海勃湾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查封、拍卖了煤矿。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钟华和执行局长巴根那将价值300万元煤矿以68.9万元抵还债务,强行超标的执行给吴国军。2001~2005年,吴国军无偿开采获利,法院暗中保护。给汤超等几个公司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
汤超等股东在损失无法挽回情况下,分别向乌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最高检察院对海勃湾区法院院长申向东,分管执行付院长李相才,执行局长巴根那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这些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9月7日, 乌海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海勃湾区法院执行局长巴根那逮捕,但过了几天,巴根那被取保候审,至今未提起公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虽然后来最高检有批示,内蒙检察院也挂牌督办,但乌海市检察院出现了阻力,所以至今未见处理。
笔者今天打开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网站,惊奇地发现,巴根那这个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竟然还是这家法院的“执行局长!”
作为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深谙法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办理执行业务的手续、操作程序、审查要件乃至执行活动的薄弱环节等都了如指掌,巴根那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笔者分析,他极有可能涉嫌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利用评估、审计、鉴定、拍卖、过付执行款的机会,涉嫌收受中介机构、案件当事人的回扣,与利益方相互勾结,滥用执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在过付执行款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为尽快足额地达到执行目的,便以 “好处费”、“感谢费”等各种名义向执行法官行贿,搞“权钱交易”,法官甚至明码标价向申请人索贿。
三、纵观巴根那等人涉嫌犯罪的过程,利益驱动是导致其主要动机。在利益驱使下,他把目光投向阿桶河煤矿案件中来,否则他们为何不惜以身试法。
四、巴根那等人身为法官、领导干部,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利用职务便利置当事人损失和上级督办而不顾,其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相当严重,不但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上千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司法权威。
从巴根那等人涉嫌犯罪中不难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放松思想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巴根那等人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影响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追逐名利,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2、巴根那等人在执行中,滥用职权,涉嫌受贿,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阿桶河煤矿当初是自己主持协调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再说在执行中捞取好处不会出什么事。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作祟,使他一步步陷入泥潭。
3、巴根那等人在金钱物质利诱下,从人民法官到涉嫌犯罪既可悲又可耻。究其原因,是疯狂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
4、此案一是执行案件的程序不规范,执行法律、法规不严格。特别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办案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以可乘之机。特别是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方面,严重违法违纪。
5、巴根那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说明:一些法官一旦利欲熏心,便陷入违法违纪的泥坑;如果不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执法观,就必然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滋生特权思想,致使权力滥用,失职渎职。只有做到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才可以避免“失足成恨”的悲剧发生。
6、首先,案件执行环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有章必循。应当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监督跟踪到哪;同时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开门纳谏,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重点打击巴根那之流的违法乱纪法官,因为他们涉嫌枉法执行、办人情案、以权谋私、以案谋钱,在执行环节上涉嫌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法律尊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10条:“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近年来,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升高,特别是发生在审判和执行环节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当事人敢怒不敢言。只有对这些有章不循、违规用权的行为严肃查处,集中力量查办,坚决打击,决不手软。才能够彻底打消少数法官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法官腐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玩忽职守、渎职人员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劣。从巴根那渎职失职,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上千万损失。因而,对其犯罪的忽视、纵容、袒护,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漠视、背叛,就是对社会公众权利的肆意践踏。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一共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
巴根那等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不仅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了人民的信任,动摇了人民政权的根基。无论从执好政、掌好权角度看,还是从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角度看,渎职都是一种不可宽容、不可谅解的行为。
希望乌海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巴根那等涉嫌犯罪人员实施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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