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门产品的行业标准亟待建立


 

成套门产品的行业标准亟待建立
 
导言长期以来,作为装修建材产品的成品木门,只是一种孤立的单一产品。一般是由装修人员(或房东本人,以下同)事先在安装现场做好门套(或叫做门框,下同),然后有木门的生产厂家根据用户安装现场的门套尺寸进行定做。由于门套是现场制作(现场油漆),而木门成品的加工却是生产厂家在工厂完成(是工厂油漆),因而会产生现场门套与成品木门在外观(尤其是表面油漆上)的差异性,使得装修的整体效果受到影响。
伴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人们对家居装修建材产品品质需求的不断提升,市场上便催生出了一种名为“成套门”的门产品。所谓“成套门”,相对于原先的传统单一的门扇产品,就是消费者在购买门产品时,购买的不单单是门扇,还包括与门扇相配套的门套部件。
不可否认,成套门产品的产生和形成,为消费者在装修建材产品的选择,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新品种,更为整修建材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由于成套门产品其门套、门扇均是由生产厂家在工厂里制作完成,外观的统一性(特别是表面油漆)问题随之解决,这无疑对家具装修的效果统一性,提供了现实的产品基础。
但是,随着成套门产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和深入,成套门在销售中、生产以及安装等相关产品服务过程的诸多问题便显现了出来。为了更有利于成套门产品的完善及成套门行业的形成,建立起相应的产品的行业标准及产品验收质量标准,应是摆在与产品相关的生产厂家、尤其是行业管理部门及专家面前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目前市场上成套门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首先,由于成套门产品其门扇、门套均在工厂制作的生产特性,使得成套门产品具有了作为过程性产品的基本属性。所谓过程性产品,是相对于如传统单体门扇、或者普通家具(孤立性产品)而言。顾客在产品展厅里看到的成套门产品,并不能如普通的家具(单一性孤立产品)一样,只要付了钱,随时搬回去就行。过程性产品,是一种系统工程,其产品的全面完成,是一种工程的交付行为,因为成套门产品的门套部件,是与消费者(用户)家里(安装现场)的门洞墙体的尺寸、状况紧密相关的。而由于成套门产品市场初始形成的特殊背景(需求的“过度性”),无论是作为产品提供者的生产厂家,还是作为产品接受和使用者的消费者,对成套门的相关特性都不曾有过原本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使得如今成套门产品的销售,就如同传统的单一门扇、或者普通家具产品一样,只关注外表的效果,而忽视了成套门门套部件对于现场条件的紧密关联性。
因此,虽然成套门产品的生产均是在工厂制作完成,但不能缺失了应有的对于产品安装现场的参数采集和质量控制;以及产品生产之前与现场装修人员的技术配合与确认。
——这就是目前市场上成套门产品技术上的精准性问题。
 
其次,成套门作为一种新兴产品,其在技术上的不成熟性也在市场的实践过程中日益显现。成套门门套,作为一种部件的本身,它是在工厂制作完成;但是,这样一来,其于现场门洞墙体的安装,便产生了问题——制作完成的门套部件表面又不能钻孔、又不能打钉子,如何才能够牢固地安装于现场的门洞墙体呢?于是,一段时间以来,绝大多数厂家都采用一种消极的方法,即用发泡剂填充于门套与门洞墙体之间,以期以作为填充物的发泡剂,来起得将门套与墙体的粘合效果。而偏偏发泡剂又是一种易于氧化的化学用品,一旦与空气接触,其“粘合”的效用便随之消亡。发泡剂作为一种填充物,如果是用以对塑钢门窗(多为平移动作)中门窗框体与墙体的填充与“粘合”,尚具有一定的“稳固”作用;但是如果一樘木门,光门扇重量就有百八十斤重,再加上木门多为平推作用,其门扇对于门套的冲撞将直接转嫁到与门套相接合的门洞墙体。如果成套门其门套也仅以发泡剂作为门套与门洞墙体的中介物,显然是不足以承受因门扇的日常开启闭合所形成的力量冲击了。
——这就是目前市场上成套门产品技术上的牢固性问题。
 
第三,由于上述两个技术原因,使得成套门产品,其在日常的使用运行中,将产生诸多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因门套与墙体接合的不够精准、或因门套与门洞墙体的接合牢固的欠缺等而引起的门套变形、松动,甚至脱落。
——这便是目前市场上成套门产品技术上所存在的稳定性问题。
 
 
 成套门产品行业标准的现状
 
    以上所述的目前市场上成套门产品所存在的技术缺陷,一方面,将严重制约成套门产品在技术上的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日益困扰着与该产品相关的生产厂家、现场装修单位、相关产品的管理部门对该产品的市场和技术管理,更使得作为成套门产品消费者的装修用户其消费权益受到损害。
因为成套门作为一种新兴产品,虽然其在木门市场的覆盖率日益扩展;但是,因为一直以来,成套门产品市场是以木门的一个衍化产品而出现并存在于市场,整个建材市场并为对成套门产品作为一种独立的产品门类予以研究,而相关厂家和管理部门对于成套门产品的技术结构特性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至今尚未有专门针对成套门产品生产、安装和验收的技术标准出台。因而,即使在成套门产品的销售、生产及安装中发生问题,作为该产品相关利益方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作为成套门生产(安装)厂家及商家、还是成套门安装现场的装修单位,还有成套门产品购买和使用方的消费者——都即没有理由承担成套门因技术缺陷及管理缺失所导致的产品质量(结构)问题,又同时“承担”了也许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问题后果——尤其是成套门的生产厂家,在相关产品的问题面前,显得最为“无辜”:因为作为一件产品(一件独立的非过程性产品),其产品的生产,从产品材料、环保等要素上,都符合相关部门的产品验收标准,而产品的安装,因为目前只有作为笼统的木质门产品的安装验收标准(并为针对成套门门套部件的特有属性予以特别的技术甄别),产品的厂家似乎并没有对因门套部件的结构和安装所导致产品技术问题承担相关责任的义务存在。
 
以目前与木门行业最为贴近的上海市地方现行验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标准DB 31/30-200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1218日发布)20040315实施)为例(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地区标准不高于此标准):
在其9.3条中,对于设计到“木门窗”的内容,表述如下——
 

上海市地方
DB 31/30-2003
代替DB31/T30-1999
住宅装修验收标准
2003-12-18 2004-03-15
上海市质量技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9.3
9.3.1基本要求
9.3.1.1 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倒
9.3.1.2 表面,无痕、毛刺或痕,无脱胶和虫蛀。
9.3.1.3 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9.3.2收要求及方法
窗的安装收要求及方法按表13行。
表13 木窗的安装收要求及方法                           :毫米
    
量要求及
偏差
        
    
量方法
1
安装
符合9.3.1.1的要求
手感、目
B
2
符合9.3.1.2的要求
B
3
配件
符合9.3.1.3的要求
B
4
窗槽口线长度差
≤3
检测尺或卷尺
每室量二,取最大
C
5
窗框的正、面垂直度
≤2
建筑用子水平尺
或1m垂直检测
C
6
扇、扇扇接高低差
≤2
直尺、塞尺
C
7
窗扇
1.0~2.5
塞尺
C
8
无下框地面
内门
5~8
C
8~12
C
C

 
现在,我们来对木门行业现行的验收标准进行一下详尽的解读:
第一,《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木门窗”的门,根据国家标准局《建筑门窗术语》定义:门:通常包括固定部分(门框)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开启部分(门扇),其功能是允许和禁止出入。其中的门框为:上框、边框、中横框、中竖框、下框、拼樘料。
由此可见,所谓“木门窗”是在住宅建造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现场制作、安装的白坯门框和门扇(可参考相关《施工规范》),不涉及门套板、门套线、油漆等成套性产品和外观饰面材质、色泽、油漆等具备完整产品特征的成套门。
第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界定的适应范围:该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中的木制品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由此可见,该标准明确界定,只适应在住宅装修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现场进行制作、裁刨、安装、钉装等操作而逐步建成的白坯门框、门扇,不涉及门套板、门套线、油漆等成套性产品和外观饰面材质、色泽、油漆等具备完整产品特征的成套门验收标准;不涉及除现场装修工程施工范畴以外成套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现场安装实施、界定控制等界定与验收标准,以及因此改变《施工规范》并将其切分所造成最终产品不确定性后果影响的界定与验收标准。
第三,《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执行范围明确界定:由现场装修施工建成的最基本的白坯门框、门扇。不能作为该现场装修施工方以脱离此范围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此白坯门框、门扇配套性部分和提升其达到成套门效果增值部分(非木制品厂家能做到的)的验收标准;不能作为木制品厂家提供的能达到成套门产品效果而没有现场装修施工单位建立的门框、门扇对产品运行功能保障(非现场装修施工能做到的)的验收标准。
 
可以显见,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成套门市场中,成套门主要责任攸关方:厂家,消费者以及政府质监部门,在面对成套门产品的验收标准时,根据各自的利益主体地位所采取的方式形成了如今的这种局面——
   所有成套门厂家基本按以上所述的木门行业《验收标准》中的要求对用户进行产品交付和承担质量责任,所有用户只能按上述木门行业《验收标准》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而政府质监部门认可成套门产品可以套用此上述《验收标准》之相关政策在公开资料中没有任何显示,政府质监部门否认成套门产品可以套用此上述《验收标准》之相关政策在公开资料中没有任何显示,政府质监部门迄今为止也从未出台过具有成套门产品特征的《验收标准》。
 
 
 亟待建立专门针对成套门产品的行业标准
 
眼下,成套门责任攸关方之验收标准的却饭针对性现状,已经导致(并进一步导致)相关社会问题的产生和扩大。因为在日益壮大的且属贵重耐用品的成套门产品市场中,上述《验收标准》、以及主要利益攸关方所处的现状,根本无法承担其行业成型所必备的社会系统稳定性建设的责任,如不尽快改变,目前所形成的如下问题,及其发展趋势之恶果无法估计。比如说,消费者选择产品最基本的指标是什么?消费者维权的依据是什么?政府质监部门监督依据是什么?成套门作为新型行业成型的社会基础是什么?整体的木门产品行业中,劣质产品淘汰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   还有,企业品牌成型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企业信用建立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企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以上所述的一切现状,非但对于成套门作为一个新兴产品门类的完善和发展以及行业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与制约;更对因相关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缺失,给整个市场的发展,乃至给社会相关群体的正常消费、生产与维权,形成无法逾越的行政颈瓶。
 
据统计,近3年来,国内木门行业总产值年增长率达25%,从2006年的320亿元到2007年的400亿元,再到2008年的500亿元;木门出口额也年均递增10%以上,从2006年的4.94亿元到2007年的5.57亿元,再到2008年的6亿元。而成套门作为木门产品的升级换代,在整个木门市场的销售中已经取得越来越大的产品比例。
更由于成套门巨大的市场利益,已经吸引了众多木门后来者加入。据了解,我国从事木门生产的企业已达3000家以上,其中以年产几千到上万套木门的大规模木门企业居多。由于作为木门产品生产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许多中小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涌入成套门产品市场,更因为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使得整个成套门市场良莠不齐,而企业责任心的缺乏又使成套门产品的市场销售越发混乱,已经严重扰乱了作为一个产品行业应有的竞争秩序。
所幸的是,因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及金融危机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成套门作为一种建材产品的市场热度有所放缓,这也给相关行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适时的市场调研,并及时制定出专门针对于成套门产品的技术标准,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眼下,实施了十五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幅度的修改(去年10月消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成套门产品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当以其为契机,结合成套门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支持和保护,制定出有利于成套门产品责任认定的技术和验收标准来。这是作为成套门各利益与责任攸关方的权利,更是作为各方(尤其是成套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之所在。
 
 
                                        200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