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防卫过当,习水性侵幼女案呢?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6月1日《新华网》)

“邓玉娇案”发生后,当地警方曾先入为主,以“故意杀人罪”控制住了邓玉娇,巴东警方宣布邓玉娇患有精神疾病及用词方面的多次变化,一时使该案扑朔迷离,其受关注度不仅超越了此前习水性侵幼女案,在短时间内更是超越了惊动世界的“华南虎事件”。

今天,巴东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恩施州公安局宣布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就使案情的性质有了质的变化。这一结果,很多网友说是网友的胜利、媒体的胜利,我都不是很认同。笔者认为,该案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应该仅是恩施警方依法办案的结果。按照法律,该定什么罪名就得定什么罪名,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受网络、网友及媒体的影响,网络、网友及媒体也不该向有关部门施加影响,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邓玉娇案”的处理结果,最终反映出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但需要恩施警方继续追究的是:这个小镇子,怎么会有如此发达的色情业?恩施其他地方是否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由“邓玉娇案”的处理结果,令笔者又联想到习水性侵幼女案至今仍悬而未决。

要说习水性侵幼女案,那也是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一群禽兽、包括多名国家公务人员长时间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了性侵害,等媒体将习水这一丑恶现象揭开后,习水县检察长先入为主地抛出了“嫖宿幼女案”概念,遭到了一些法律工作者的强烈反对,更多法律工作者认为,习水性侵幼女案应以“强奸罪”起诉并加重处罚那些犯罪分子。有意思的是,4月8日该案一审但没有作出判决;4月下旬,习水检察院主动撤诉;5月中旬,该案改由遵义市检察院提级起诉。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遵义市检察院却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诉那些犯罪分子。

此间类似案件不断被披露,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在受害女孩“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的哀求声中实施犯罪,却被以“嫖宿幼女罪”判刑6年半,恐怕连制定“嫖宿幼女罪”的人也蒙羞不堪。

另一件类似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关注。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后该幼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介绍其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那个人却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这就犹如直接偷盗别人财物的窃贼无罪,而给窃贼提供被盗者信息的第三者却被定罪一样,完全是本末倒置,难道中国的法律本身会这么怪?

笔者曾以普通的语言,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认为中国没有雏妓,一二舅不应该有“嫖宿幼女罪”,以表达自己对立法机关设定“嫖宿幼女罪”的不解。

“邓玉娇案”在全民的关注中又回到了法律的框架里,我们希望习水性侵幼女案,也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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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