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


 

解析物权法(2

 

陈绪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101日起施行

 

第一编    

 

 

【说明】

本编包括三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通观全编,均为“基本原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的是一般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执法的基本原则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共23条,规定的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共7条,规定的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上基本原则,亦称“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两面。

 

【原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意义与根据〗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析】

物权法的立法作用,一在于定分止争,即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来规范物的归属与保护,限制并制止纷争。二在于物尽其用,即依据物权法来规范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

商鞅在《商君书》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里说的是物权的名分,物的交易,如何配给,如何让“盗不敢取”,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不仅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仅仅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物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物权立法的重点。宪法第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将保护公共财产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第二,物权立法与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保护公有制经济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统地解析物权法第一条,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对于立法者,以什么样的视角来认识物权立法的作用。历史上,尧、舜、禹、汤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许他们制定的规则是比较通人情达天理的,即使他们各自能够将一碗水端平,总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完全定分止争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对于立法者,应当尽量做到将一碗水端平。

其次,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其物权总会有轻重缓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权、专属性物权上就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秩序,公有制物权绝对是优先级的物权。

第三,物权的规则与债权的规则是有区别的。债权是与市场经济规则相联系的,因此,“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人的平等权利”较易执行;而物权就不同了,物权本身有先天性物权和后天性物权之分,有专属性物权和非专属性物权之分,有优先级物权与非优先级物权之分等等,如果将西方早期的物权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所有权绝对论”统统搬进来,并高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无异于东施效颦,适得其反。

第四,光提市场经济,有失偏颇。社会主义的经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准确地说,社会主义的经济,应当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

所谓计划经济,是政府管束型、干预型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社会制定计划来管理的国民经济。计划经济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整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劳动要素和自然资源;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有步骤地采用的推广当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生产力布局协调平衡,保证社会生产力按比例地发展,避免一哄而起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铺张浪费,避免经济上大起大落生产过剩危机和经济危机。计划经济,并不是将一切经济活动全都纳入国家计划,并不是否定市场调节,并不是否定商品经济,而是要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注重经济质量与效率,避免欲速则不达;在组织社会主义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大循环过程中,与商品经济性质相适应,把充分运用计划调节作用与商品价值规律巧妙地结合起来,防止经济自由主义对于国民经济的破坏活动。当然,计划经济要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放在第一位,否则也会产生种种弊端。

所谓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经济是存在于各个社会与各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他们与别的共同体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页)。人类社会三次社会大分工,创造各个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因为公有制商品经济是主导地位的经济联合体,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优先照顾优先发展的地位,换言之,是公有制经济的优先地位决定了财产权的优等地位。

所谓市场经济,MBA智库百科的解释是: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亚当·斯密

综上所述,计划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政府干预主义为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则是以私有制经济、经济自由主义为主导的经济模式。介于二者之间,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包括各种形态的经济组合,包括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如果作个主次优劣名次的排列,按照优先权排名是: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19793月陈云写了《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部分),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部分),这一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须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部分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这两部分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有不同的比例。

陈云在解放后一直在国务院担任主管经济和对口部门,他的这段话具有真知灼见,他比邓小平讲的话更加准确。在这里,“市场调节”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一个辅助手段,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是主流经济学家从西方国家贩回国的私货,主导了理论阵线,误导了中央决策,甚至误导到经济法和物权法的层上来了。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伟大领袖人物的著作中,是找不到“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只有“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个概念。

回顾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自从启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力、交通、金融、自由投资、国企产权转让和土地转让、矿产资源自由转让等等各个领域,样样市场化运作,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遭到严重的削弱甚至洗劫。

总之,物权法第1条的中心词“市场经济”是不妥当的,必须修正。

 

 

修改建议

建议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或者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①②两个方案比较,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比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更加准确一些。中心词“经济秩序”包括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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