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损失税前扣除实务操作


  企业经营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损失,这些损失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市场价格下跌损失;

  二、废品和浪费损失;

  三、资产报废损失;

  四、非正常损失;

  五、赔偿损失;

  六、其他类损失。

  有些损失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如:市场价格下跌损失;有些损失则是企业可以控制的,如:废品和浪费损失、赔偿损失等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减少或消除。

  无论损失是何种类型,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判断是否应由企业承担。凡不应由企业的损失应予以追讨;凡应由企业承担的损失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账务核销。

  应由企业承担的损失发生后,如何做好税前扣除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处理不当,则不允许税前扣除,无疑对企业是雪上加霜。

  首先,我们应分析损失的类型,然后判断如何在税前扣除。下面做一下具体分析:

  一、市场价格下跌损失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税法上尚无限制扣除的条款,企业按会计制度或准则进行处理即可:即会计成本结转只要是遵循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一一对应法之一并保持一贯性即可。若随意变更了会计计算方法,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该类损失企业自行处理,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二、赔偿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违约、意外事故、质量原因等引起,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税法允许税前扣除。该类损失仍由企业自行处理,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三、废品和浪费损失、资产报废损失、非正常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但要视具体情况是否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目前尚无确认项目)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四、其他类损失参照上述情况判断是否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但企业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企业应在损失发生的次年的2月14日(含14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附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