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汶川--修订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力促解决建筑市场混乱带来的工程质量问题


          

  [题记]在汶川地震后,作为一种法律界和工程学界专家共同研讨的尝试,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与石家庄铁道学院土木工程分院共同组织了“汶川地震引发的建筑与法律问题研讨会”。根据我在会上的发言,整理成此文,本人曾发表于北大法学文献(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3850&Type=mod)。在地震一周年之际,为了纪念,除纪念之外,还为了引发更多防灾、减灾的各方面建设的思考,本人重发斯文于此,想来比单纯的纪念更有意义,也就感到一点欣慰。

        [原文]从汶川地震发生的灾害后果看来,工程抗震的研究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吸收和应用,工程抗震和建筑质量规范没有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得到落实。其重要根源之一应是多年来建筑市场尤其招投标市场法律和监管缺位和由此导致的混乱,建筑市场立法尤其是招投标立法未能适应规范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发挥其应有作用,以致于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暗箱操作如行政干预、资质借用、超低价中标、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陪标围标、排斥竞争等现象频发,质量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变成单纯的利益角逐。为此,特提出完善建筑市场立法尤其招投标的立法,修订招投标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多年的实践看,其实施并不成功,需要修订;从多年的市场变化看,也需要根据多年形势的变化需要来修订。招投标法的修订应实现“建立规则统一、运作有序、监管有力、处罚有效的招投标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招投标市场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和核心,必须建立规则统一、运作有序、监管有力、处罚有效的招投标市场,这依赖于如此品位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目前主导招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繁杂而庞大,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以《招投标法》和后期制定的《政府采购法》为龙头,出现了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几乎国务院有几个部门,就有几十部规章;有多少省级行政区划,就又有了多少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造成了至少以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一、解决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建立统一规则 

  比如必须招投标的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发改委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工程的范围和造价标准,各省又根据发改委规定,制定了各省的不低于发改委要求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一省一个范围和标准规则。比如各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等要求,各定各的规范,考察、备案、评价指标各自不一,搞的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尤其是招标代理人一头雾水。既然到我这里就必须我说了算,这个部门的资质那个部门就不认可,有的也就只好凭关系,混水摸鱼了。 

  二、解决同体监督问题,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统一的标准化的招投标市场和及统一的评价体系 

  目前各部门或地方的工程项目,从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监督关系等方面看,存在本部门招标、本部门企业投标、本部门设立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本部门机构监管、本部门相互都认识的专家库成员评价的问题,外部门相应专业或优势资源很难涉足,同时也造成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和最终的豆腐渣工程出现。 

  三、解决监督缺位问题,也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 

  从目前的规定和实践看,一个工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上存在交叉,又造成了监督缺位。各部门的规定也成为部门利益保障的规定,只重利益而在强化管理和监督上往往形成缺位,谁都有权利管,但也都未能管理好。在各部门职责交叉或冲突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诸多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由发改委牵头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来协调解决,但看来效果不理想。所以应建立一个地位更加强有力的统一监督机构来完成职责。 

  四、解决分包工程招标未明确的问题,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分包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和相应规定因缺乏上述规定,目前只要总包工程招标了,分包下去时往往不招标,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对此应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五、解决处罚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缺乏的问题 

  目前招投标市场主体合谋围标、串标、陪标、泄露标底、虚假招标、排斥投标竞争等行为泛滥成灾,使招投标法和招投标程序从根本上失去意义。但从招投标法的“罚则”看,现行招投标法在监督和处罚对象上,重在对于投标人,而对招标代理人尤其招标人的某些违法行为,缺少相应规定。另,现行法律规定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可予以限制市场准入、吊销资质和营业执照,根据现有形势和百年大计的需要,在刑法中也可考虑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征信系统 

  建筑市场鱼目混珠,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与优秀企业角逐于市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所以,除了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遴选外,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管,应借鉴信贷市场经验,建立统一市场征信系统,让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名裂从而身败,不能混迹于建筑市场,防止其以不合格工程遗患公共和大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