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在家里看一个电视节目,节目大概讲的是一个成都的国营单位的姓陈的老职工死了,其名下有一儿一女,死时留下一套房产,现在出售的话大概值32万,老人在死时留下的遗书中说的很清楚:房子的产权归儿子个人所有,但是其老伴有居住到老死的权利.而据电视中讲其现在的老伴是其二婚,已经与他一起生活26年了!老人死后其老伴相不通,就把遗书和房产证藏起来不拿出来,而老人的亲生子又要她把遗书和房产证拿出来,说是因为单位正好因为进行房产产权登记需要这些东西,可是老人的老伴就是不给,说是怕他们到过了户把她赶出来不让她住,况且毕竟他们之间不是亲生的母子关系,而是继母关系.同时老伴还说她的户口还在四川隆昌,原单位也是隆昌,因此出于方便她想回老家隆昌住,她想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反正因为遗书中说了她有居住权,这样一来姓儿子肯定不同意,问题就这样僵持不下,最后请到电视台的帮忙记者栏目的人去调解和帮忙,最后以陈姓儿子补偿此继母四万元才了结了此事,电视中说的是这四万元算是给好老人家的孝敬费和对自己父亲这么多年的照顾的补贴!也算是儿子的一点心意!实际上在我看来就是用四万元买断她余生的居住权!为此记者还咨询了律师,律师好象也说如此是一个好的说辞和办法,也没能说出什么名堂!其实老太婆也觉得她应该得到点补偿,可是却找不到名目和理由!只好用这样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可是我看了此电视后久久不能平静!总感觉其中有个问题大家好象把它忽略了!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而在我看来其中却隐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福利权!即单位职工的福利分房的权利!在我看来他们其实也是一种财产,也应该纳入遗产的范围.可是我们许多人甚至包括专大概是2002年单位分的福利房,当时75平方的房子花了11.8万,由于是单位的福利房,同时也要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我暂且将其定名为福利权!据说如果胺外面的同样条件的房子的话当时要值19.8万!由于当时买房时的钱是其儿子一人出的.因此也就难怪他父亲在遗书中将其遗赠给其儿子了,表面上看这一切好象都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其实如果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尤其是如果引入了福利权的概念以后!当然这是我个人提出来的!但是这对于理解这类案子的分析和理解是很有价值和意义的!在我看来这其中的19.8-11.8=8万元就是福利权!应该是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应该当作有形的实物遗遗产进行分配.并且这部份遗产现在的价值还应该是增值后的价值,我计算的方法是8/19.8=X/32.,则X=12.93万!
上面的具体数据我申明不是很准确,我想说的只是类似的例子和情况,具体说来那就是某些无形的权利也是可是量化成财产经过评估和核算后当成财产进行继承,分配和转让的!欢迎各位对此感兴趣的朋友一起讨论!我想这应该是一个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话题!也是非常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许多时候我们都只是本能地感觉到好象哪里有什么问题,可是就是没有想到,说不出来什么道理来,一旦想到了,思路也就完全打开了!不信你试试按照我的提示和思路来分析一下这个及其它现实生活中许多类似的案件和纠纷,你一定会感到思路会豁然开朗!
福利权可以当作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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