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美剧


《通知》让我疑惑,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我一直以为互联网是国家工信部和各级宣传部门的管辖范围呢。很庆幸在这一点上,我反应机敏,旋即意识到,这里所谓互联网视听节目,其实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网名。如果因陈循旧,生硬地呼为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岂不是将广电置于网络之下?难免有贬低广播电视地位之嫌。有鉴于此,我悟到原来互联网视听类娱乐八卦节目,属于精神产品内容这一范畴,是广电总局分内事,颁布规定乃权责所在,理所当然。

  疑惑消除,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我发现《通知》中每条规定都有板有眼,其主体为“10条禁止”和“21项条剪切删除”。荦荦大端,相当全面,囊括反、乱、害,黄、赌、毒,邪、恶、暴。可字里行间并没有具体涉及美剧。一时间我还真不知所谓美剧狂热分子的恶梦之说,其自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