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证券经纪人未必是好事
■苏培科 /文
4月13日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意味着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对此,很多媒体纷纷解读为利好,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证券经纪人、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在笔者看来,这个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更多的是“捆绑”和限制,这种限制竞争、保护券商的行为反而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和经纪人,对整个行业发展未必是好事。
国内所谓的证券经纪人实际上就是替证券营业部拉客户的“编外人员”,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有一定差异,甚至连“掮客”都算不上。
原本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应该是以服务股票交易为职业的群体,在没有电子自动撮合交易的条件下,股票买卖客户将他们的买方信息或卖方信息以某种方式告知经纪人,然后由这些代理股票买卖的各个经纪人彼此之间通过以拍卖机制为基础的集中交易来实现各自代理的股票交易,经纪人通过提供股票交易的服务来获得佣金收入。随着电子自动撮合交易系统的普及,经纪人模式仅保留于一些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里。目前,我国股市是利用电子报价系统撮合交易,有法定的证券交易所,我们也不是做市商模式,因此完整意义上的证券经纪人在中国股市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为何说连“掮客”都算不上?我们知道,掮客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掮客一般不自设铺号,“惟持口舌腰脚”,沟通于买者和卖者之间,他们对双方的买卖不负盈亏责任,只要买卖成交,就要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从某种程度上说,掮客首先承认经纪人是中间商人,而不是隶属于某家公司的特定“工作人员”,而且资源是属于掮客的。而刚刚实施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仅仅只是一种严格的“代理关系”,客户资源归属于证券公司,而不属于证券经纪人,经纪人一旦离开代理公司要挪走自己的客户就属于“违规”。在这个规定面前,现行的“佣金抽成模式”就难以为继了,佣金抽成对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经纪人与券商似乎只能进行“一锤子”的买卖。在这一点上,笔者提醒证券经纪人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份“机关算尽”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明显是引进香港的模式,而且有很明显的券商“笔迹”,很多地方都给券商压榨经纪人留下了伏笔。由此来看,我们的证券业协会实际上是一个证券机构们的行业协会,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顾及得很少。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呼吁应该尽快成立“证券经纪人行会”,以保护其自身利益,进行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建立适合自己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设立“黑名单”制度。而不是由“半官方”的证券业协会来制定偏袒券商的游戏规则。同时,证券业协会要进行及时改革,尽快下调各项考试的收费标准,由“收费衙门”转向真正的行业自律服务组织,在设立自律规则时要考虑到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其次,就“规定”的内容本身来看,不让经纪人进入竞争对手的营业部,只会让经纪人无所适从,经纪人只能去设法拓展新开户的投资者,为中国股市提供下一轮被割的“韭菜”。中国股市目前最缺的不是新投资者,缺的是成熟的投资者,经纪人或者券商应该着重朝着培养成熟投资者的方向努力,而不是鼓励“割韭菜”。
从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来看,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条文,比如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但是,现在混乱的证券经纪业务“价格大战”并非是由证券经纪人发起的,而是各大券商自己恶性竞争的结果。若要治本,就得管理和约束券商的行为,而非仅拿经纪人开刀。
第三,五花八门的资格认定往往会导致很多人“技术性”失业,树立行业壁垒,不利于人才的流动,也不利于充分就业。目前国内有八万多名证券经纪人,而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仅两万多名,显然有很大一部分人要面临失业,而“无证”经纪人现有的客户资源理论上会被券商无偿没收。
第四,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与职责,而不是一味地保护券商的利益和维护“价格垄断”,应该让券商降低证券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通过充分竞争的机制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
券商业“价格战”屡屡爆发正说明这个行业的差异化程度不高、附加服务价值过低。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只能通过价格优势来以量取胜,要么只能通过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高附加值来以质取胜。但遗憾的是,中国券商的经纪业务并没有太多的服务含量。而且网上交易的特权依然被垄断在各家券商的手里,佣金费率并没有大幅降低。显然,渠道垄断会造成价格垄断,不仅对交易者不利,也会抑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券商应该学习成熟市场和银行业的收取标准,按照每一笔业务来收取固定的佣金,而非按照交易额来收取。以美国为例,很多证券公司的收费都是按照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和由经纪人协助下单等不同类型来按照每单(笔)固定收取。
另外,对券商的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独立法人运营机制,让每家券商做自己最擅长的业务,凭真本事来吃饭,让券商提高自己的研发能力,让研究部门转型成真正的“卖方”,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附加服务,并尝试对接受服务的客户收取适度的服务费。这样不仅可以打破现行的垄断格局,还会打破“佣金抽成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