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一部《社区投资法》


   我以为,中小企业发展与“三农”问题,是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两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虽然看不上比不上新能源、新服务产业那样的吸人眼球,也不比上自主创新、风险投资与创业板那样显耀,但的的确确是两个事关全局的问题。

   中小企业,多是与私(民)营企业相重合,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60%,上缴的税收占50%,吸纳的就业人数占75%,开发新产品占82%,但在社会生活中却普遍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前些年是受到“重公轻私”的歧视,近年来是“规模歧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规模为限拒绝为中小企业贷款。这种双重歧视使得中小企业只获得全国贷款总额的10%--15%,与中小企业的贡献显然不匹配。有究于此,各地在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开动脑筋,出了许多新招、实招,如芜湖市的一些创新举措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3/4/162718.html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成功有效的。同样的问题也突出地表现在“三农”上,商业银行远离农村,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不同程度的撤出,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越来越小,农民贷款越来越难。


   但是从宏观上说,国家对此还缺乏制度性安排。  现在我国有一部《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立法的基础是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大商业银行的规则立法,目前却是大杂烩,既统领政策性银行,又管商业银行;又管城镇信用社,又管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里面有国有商业银行,又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外资银行。我建议政府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出台《社区投资法》。

  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抓紧制订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要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仔细分析中央文件的用意,我以为这里表达的就是,积极探索发展类似类似美国“社区投资”的考虑。

   在美国,1977年颁布了《社区再投资法》(The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简称CRA),要求存款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含向高收入者在贫穷地区置业提供的信贷支持)。这部法律的基本前提是增加贷款有利于推动本地社区的发展。为了避免“贷款从贷款高需求社区错误配置给贷款低需求地区”,美国众议院税务委员会2004年底通过了《本土投资法》(《HomelandInvestmentAct》),把针对美国公司海外收益的所得税税率由35%下调为5.25%,期限为一年,条件是将这些收益投资于美国。该法案不仅适用于大公司,还适用于合资、独资和其他小型企业。这样的一部《本土投资法》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在芜湖这样的地方,有奇瑞、海螺两家有望上千亿业的企业,未来的发展它的总部可以不一定就订在芜湖,按照《本土投资法》,它们不管走到哪,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都应反哺给芜湖“本土”!

      《 社区投资法》可以较好地解决了“信贷歧视”问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难和农民创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貤有利于经济欠发达(贫困)地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但也要对社区投区在本轮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加以研究,即在该法律下,如何区分良好贷款与不良贷款。但不必因咽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