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滥用职权不赔偿?


今天快下班时打开网易新闻,看到《兰州警方击毙讨债人续:死者家属5年求告无门》一文,文中写道: 5年前,兰州老人姜云春因为讨债被兰州市公安局击毙在欠债人的院子里。兰州警方事后向外界称,击毙姜云春是因为他持“炸药包”讨债。但最终调查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但5年后,姜云春家属依然求告无门。

    2004年9月26日早上7时许,姜云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张凤林的家要债。张凤林称,姜云春进屋后对他说,如果不还清欠他的钱,就要引爆炸药和张家人同归于尽。

    张凤林感觉危险,就写了一张条子给老伴,老伴心领神会,后走出家门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姜云春在拿到张凤林老伴带来的部分欠款后,拖着假肢一瘸一拐地走出张凤林家。“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的,请接受检查!”还没等姜云春反应过来,几十秒的时间内,姜云春应声倒在血泊中,开枪的是兰州市公安局布置下的狙击手。击毙事件发生后,在姜云春身上没有找到所谓的爆炸物。陕西省警官职业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革峰表示:“警察开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性质,但在此事件中,兰州警方在没有判明情况和情况并不紧急的前提下开枪,违反了《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器械武器使用条例》,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滥用职权。” 人不能死而复生,给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可要想得到赔偿,首先要进行‘违法确认’,这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然而,姜伟曾先后向甘肃省公安厅、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击毙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结果均是不予受理。姜伟分别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都被驳回。他也曾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但结果如泥牛入海全无下文。据了解,兰州市公安局当时指挥击毙姜云春的一名主要领导,如今已提拔为甘肃省公安厅的领导。

    行文至此,笔者终于明白姜伟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的真正原因了。试想,如果兰州市公安局给姜伟合理赔偿,不就等于说明他们击毙姜云春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吗?如果兰州市公安局承认自己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那么实施此次具体行政行为的领导是会被追究责任的,被追究责任的领导还会平稳升迁为省公安厅领导?

    同时,笔者再一次明白什么叫“官大一级压死人”。兰州市公安局当时指挥击毙姜云春的一名主要领导,如今已提拔为甘肃省公安厅的领导,那么兰州市政府、兰州市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兰州市检察院岂有不听领导的话?岂有不维护领导利益的?

    综上所述,普通公民得不到国家机关的赔偿,不仅仅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违法确认”的限制,而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结果。
    http://news.163.com/09/0312/07/546IU81900011229.html